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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实务案例题库及答案(案例题).docx

1、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实务案例题库及答案(案例题) 1-1案例研讨 案例1 小李是一名大三高职女学生,正在找就业单位,想应聘某公司招聘职位:总经理助理。但其任职资格条件是:①22—28周岁,限男性,形象好,气质佳。②身高175CM以上,大专以上学历;③城市户口。小李基本不符合该公司的任职资格条件,小李觉得该公司的招聘信息存在歧视女生。 请问:该公司的招聘信息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否有违法之处,因为:  《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2、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招聘信息对应聘者的年龄、性别、身高、户口所在地都作出明确的限制,具有明显的就业歧视倾向,违反《劳动法》第12条、13条。 案例2 孙某2018年3月参加了一次某公司的校园招聘,应聘美术设计职位,因面试表现优异被当场录取。但在入职体检中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感染了乙肝病毒。该公司遂取消了对孙某的录用,孙某很苦恼。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因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

3、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应聘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属于对应聘者的就业歧视,违反

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案例3 某公司正准备进行一次招聘,为了避免大量的应聘者申请职位,减轻招聘人员的工作量,该公司要求应聘者报名时需要交30元的报名费,从而排除一定数量的应聘者;另外又向每位报名者收取10元的考试费,以收回一定的招聘成本(试卷费、考场租用费、监考费等)。 请问:该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该公司招聘为了避免大量的应聘者申请

5、职位,减轻招聘人员的工作量,要求应聘者报名时交30元的报名费,向每位报名者收取10元的考试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案例4 某乡砖厂为了扩大生产,招收了一批新工人,其中有8名不满16周岁,有人认为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可砖厂负责人认为这是双方自愿的,没有问题。 请问:砖厂做法合法吗? 参考答案: 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从本案看,该企业不属于文艺、体育和

6、特种工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企业招收了一8名不满16周岁的新工人是非法的。 案例5 B公司2018年1月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了姜某为公司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总监,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姜某刚入职2个月,B公司便被姜某原来所在的A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姜某与A公司在2015年12月签有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仍存在着劳动关系,姜某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B公司对姜某与A公司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不知情,现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B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B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

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录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姜某,姜某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B公司要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1案例研讨 案例1 老范是一家建筑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年满60岁后与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没过多久,老范的单位人员出现了变动,老范的工作岗位出现了空缺却没有招到合适的人选,于是单位与老范协商让他反聘回原岗位继续工作。 老范答应了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工资和退休前一样,同时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老范

8、返回了工作岗位,但是一年后,老范所在地建筑设计院因经营不善,与当地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合并,老范随即也被解聘。老范认为既然单位已经与自己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还未满,自己也没有违反合同的要求,单位不能解聘自己,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请问:老范有没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老范没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因为: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     本 案例中,老范

9、作为一名退休反聘人员,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年龄条件,因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对于发生的纠纷直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案例2 2018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未满十六岁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l000

10、元。 请问:企业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合同无效,因为: 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法。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案中的赵某参加工作时未满十六周岁,他没有与该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而私营企业雇佣赵某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但是无效的,不能向赵某主张违约金,而且还要受到处罚,接受有关部门对单位进行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行政处分。 案例3 小朱于2018年6月15日被某汽修厂招工进厂,不久因病在

11、家休息,6月25日该厂通知小朱回厂签订劳动合同。小朱的父亲见他病未好,也未向小朱说明,就去厂里代替小朱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8月20日小朱回厂上班。9月2日厂里发工资时,扣除病假后只剩257元。小朱对工资提出异议,问厂方为什么工资比招工时许诺的报酬要少140多元。领导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父亲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请问:小朱的父亲未征得小朱同意代签的劳动合同成立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小朱的父亲未征得小朱同意而代签劳动合同不成立,因为: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

12、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汽修厂与小朱所签劳动合同是由他的父亲代签,主体资格不符合,根本不能代表小朱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由于汽修厂和小朱所签劳动合同是由他父亲代替,合同对小朱不发生法律效力。汽修厂领导所说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是错误的,它缺少了"依法"这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

13、同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只有这样,所签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4 王明为某市下岗工人,到某市的钢铁厂的轧钢车间工作,并与该车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王明经熟人介绍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钢铁厂辞去了其在轧钢车间的工作。钢铁厂以王明在未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私自与花园小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王明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劳动合同,并由王明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连带承担钢铁厂因王明误工而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以钢铁厂的轧钢

14、车间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为由,判定王明与轧钢车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了申诉。钢铁厂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也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请问:王明与轧钢车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什么无效? 参考答案: 王明与轧钢车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一般来说,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的下属单位、车间、公司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所属的

15、处、所、科室、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公民个人等都不能独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 本案中轧钢车间属于钢铁厂的下属单位,是钢铁厂的一个部门,不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王明与轧钢车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如果它要雇佣工人,必须通过钢铁厂来进行,劳动合同也需要以钢铁厂的名义来签订。 案例5 张某2018年毕业后到上海汽车集团公司工作,专业是汽车设计,被公司分到集团所属的分支机构沈阳汽车设计所工作,张某到设计所报到后,设计所的负责人便与张某商议签订劳动合同,在

16、签订合同时,张某发现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沈阳汽车设计所,而不是上海汽车集团公司。张某提出异议,认为该设计所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设计所人员表示设计所受上海汽车集团公司的委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受上海汽车集团公司委托的设计所,能否直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设计所能直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中

17、沈阳设计受上海汽车集团公司的委托,可以与张某签顶劳动合同。 2-2案例研讨 案例1某公司内部通过了鼓励员工“先辞职再竞岗”的改革方案,并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共计7000名为公司工作年限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按照该公司的改革要求,工作满8年和8年以上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包括总裁、副总裁在内的一批公司创业元老,也进行了“先辞职再竞岗”。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都获得了公司相应的补偿。该公司为辞工支付的赔偿费总计10亿元。这起引发7000名员工集体辞职

18、的所谓“辞职门”事件成为最受媒体关注的事件之一。 “辞职门”事件,后来被解读为有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们认为该公司之所以选择8年以上工龄的员工“自动辞职”,就是想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 请问:该公司重签劳动合同“归零”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公司这种重签劳动合同"归零"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员工"先辞职

19、再竞岗"之后,工龄并不是从新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起,而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起,重新签订合同的工龄并不能归零。 案例2 老刘在某工厂工作了10年,还有两个月劳动合同就到期。他考虑到自己别无所长,重新就业很困难,就想继续在工厂工作。于是老刘找到厂长商量,表示自己想留在原岗位工作。厂长告诉他厂里要技术革新,一线技术人员要年轻化,否则无法促进工厂效益增加。老刘听朋友说,法律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觉得正好适合自己,就再次找到厂长,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结果厂长取笑他滥用法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不是劳动者一个人说了算。老刘不知道厂长说得有没有道理,于是

20、向专家咨询。 请问:厂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才能签订”的观点,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厂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才能签订"的观点不合法,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老刘已经在该工厂工作了10年。他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同意。只要老刘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工厂不能以厂里发展的要求为由拒绝订立,也不能以必经

21、双方同意为由拒绝订立。  案例3 某IT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软件的开发,由于软件人才流动率高,所以公司也不愿与新员工订立长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公司招用了一批研发人员,并与之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由于新接一批软件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赵经理准备清理最近的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决定是否续签。赵经理发现2月到期的劳动合同一共10份,其中6份是连续签订了两次的劳动合同。赵某按照以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拒签思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首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通知不续签可以阻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于是,在征求总经理意见后,书面通知这10位研发人员到期不再续

22、签。但其中6位研发人员不服,认为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就享有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不与这些研发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研发人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研发人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该IT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已经签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

23、动者,在研发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拒签,这是违法的,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在是否同意与员工续签的问题上,企业没有选择权的。 案例4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考试成绩却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延长徐某的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徐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抒己见。徐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企业能否任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为什么?

24、 参考答案: 企业不能任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 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条件。 本案中,该公司显然不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徐某

25、考试成绩不甚理想又担心其难以胜任工作,决定对其延长试用期,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5 刘女士被上海一家药业公司聘用,她在2018年6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4日到同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待遇,试用期底薪人民币2000元,转正后为人民币2500元。同年7月12日,公司通知刘女士停止工作。 刘女士不再上班后,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同年10月13日将药业公司告上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 请问:药业公司与刘女士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26、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8年6月4日到同年12月31日,是六个多月的时间,符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刘女士和此药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却约定了

27、长达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刘女士于2018年7月12日被解雇,按照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的试用期,此时已经结束,刘女士已经属于药业公司的正式员工。药业公司欲解除刘女士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刘女士作出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药业公司没有这样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2-3案例研讨 案例1

28、 夏某是某公司员工,2018年11月11日产假到期并按时返回公司上班。因处于年底,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夏某也被分配了许多工作任务。由于夏某未满一周岁的女儿正处于哺乳期,需要每天哺乳,夏某便申请缩短工作时间。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劝夏某以工作为重,不仅没有缩短夏的工作时间,还给她派发了加班任务,夏某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请问:夏某可以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夏某可以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因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

29、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劳动)时间。即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 本例中,夏某正处于哺乳期,有权利要求企业缩短其工作时间,即给予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期。 案例2 小马2017年2月加入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为了完成每月的销售目标,小马经常需要在下班时间过后与客户洽谈业务,到外地出差更是家常便饭,几乎没有休息时间。2018年5月,疲惫不堪的小马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多来的加班费,公司人力资源部称,公司对汽车销售

30、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计算加班时间,更谈不上加班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马遂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汽车销售公司该不该支付小马的加班费?为什么? 参考答案: 汽车销售公司不该支付小马的加班费,因为: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推销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的小马从事汽车销售工作,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属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用人单

31、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小马的工作不存在加班之说,企业不需要支付小马的加班费。 案例3 孙某是青岛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孙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孙某的工作,并根据他的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到期后,公司因孙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孙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两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他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两年来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孙某的工作时

32、间不能以每天8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不同意孙某的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孙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两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孙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8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孙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孙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请问:集装箱公司该不该给孙某加班费?为什么? 参

33、考答案: 公司不该给孙某加班费,因为: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本案例中,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孙某即使保存的两年来超过8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4 某服装制造厂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全厂职工在3个月内连续每天

34、工作12小时,并称其为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在此期间,许多工人都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但厂方则称,产销旺季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算加班时间,到产销淡季,集中放假休息。职工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职工有权要求服装制造厂支付加班工资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因为: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35、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例中的某汽车零部件厂不属于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而且未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

36、请批准,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故被认定为无效,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5 冯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春节长假期间被安排加班7天,其中包括3天的法定节假日。春节过后,公司给冯某安排了7天的补休,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而冯某坚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冯某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请问: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以安排补休不发加班工资,因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37、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200%的加班费,安排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工资300%的加班费,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某公司春节长假期间安排冯某加班7天,3天的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支付工资300%的加班费,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其余4天可以安排补休。 2-4案例研讨 案例1 某棉纺厂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技术

38、较先进,效益一直较好,2018年又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又招收20名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棉纺厂提出约定2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1800元,试用期满后,如果合格,就会留用,每月工资将涨到2000元。20名工人都同意了这样的合同,在2个月的试用期间,工厂以目前的订单没有完成,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没有发工资,此后干活的钱也没有发。这些工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为此,20名工人找到厂长交涉,要求发工资。厂长说要发只能发试用期1个月的工资。工人们不服,提出要去仲裁评理。厂长很生气地说道:“有本事就去。既然你们想闹。行,那我就跟你们拖,拖你们一年半在,看你们怎么办?有本事直接到法院啊,那样拖得时间更长。”这几名工人

39、听了之后不知道怎么办。 请问:工人要拿回工资应如何做? 参考答案: 工人要拿回工资应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在本案中,棉纺厂没有征得工会同意就擅自停发20名工人的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这些工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样就可以很快拿到工资

40、了。 案例2 小徐2018年9月被某单位招用为工人,合同期为3年。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200元。小徐在同年5月份看新闻得知,该企业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不能低于1680元。可是小徐领工资的时候还是1200元。小徐找到单位,要求按1680元的最低工资发给自己。可是单位却不同意,坚持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请问:小徐与单位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小徐与单位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不合法,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41、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该企业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不能低于1680元。与小徐约定的工资1200元/月,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案例3 宋某2018年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约定为1700元/月。两个月后,宋某听说企业销售员岗位的起点工资是3400元,觉得自己试用期工资太低。于是宋某找到企业老板,要求提高试用期工资,老板以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 请问:企业与宋某约定试用期工资合法吗?为什么?

42、 参考答案: 企业与宋某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合法,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企业内部销售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为3400元,宋某的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2720元,企业应对宋某的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案例4 2017年6月,张某被某汽车贸易公司聘用为销售人员,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3年,张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奖金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工资。 某实业公司曾于2015年

43、8月向张某所在的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三辆汽车,购车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5万元人民币。因该实业公司无资金偿还汽车贸易公司的剩余货款,2017年1月,汽车贸易公司与实业公司商定:实业公司以其生产组装的吸尘器抵偿债务,以每台吸尘器250元计算,来充抵贷款。此后由于该吸尘器在市场上难以销售,2017年8月7日,汽车贸易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抵债商品吸尘器以每台150元的价格,作为工资发售给公司员工,而员工被抵扣的工资则作为实业公司的货款还给汽车贸易公司。就这样,每个员工被扣除1200元人民币。 张某由于销售工作刚刚开始,虽无业务提高奖金,但也不例外。张某8月份的工资只领了300元,另外领了8台吸尘器回

44、家。在左思右想之后,张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公司财务部按劳动合同规定,全额发放工资1500元人民币。 对此,财务部以无权决定为由,让张某找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又不同意。张某于是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汽车贸易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全额发放本人工资。 请问:汽车贸易公司将抵债商品吸尘器作为工资发售给公司员工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汽车贸易公司将抵债商品吸尘器作为工资发售给公司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本案中,汽车贸易公司将抵债商品吸尘器以每台150元的价格,作为工资发售给公

45、司员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汽车贸易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全额发放本人工资是合理的。 案例5 老钟是某物业公司的清洁工,月工资2000元。2018年元旦,老钟在1月1日、2日、3日都正常上班,到月底领工资时发现工资仍是2000元,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费。老钟要求公司支付其元旦加班3天的加班工资,公司便又补给老钟240元,声称其元旦期间每天加班费为80元。老钟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又不知道自己元旦三天的加班费到底是多少,只好向法律求助。 请问:老钟元旦加班费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本例中,老钟元旦期间加班3天,加班工资为643.5元。计算如下: 1.日工资标准2000/21.

46、75=91.95元 2.1月1日加班工资 91.95*300%=275.86元 3.1月2日、3日的加班工资 91.95*200%*2=367.82元 2-5案例研讨 案例1 周某是某酒店工程部的维修工人,2017年5月入职当天,周某书面向酒店提出声明,称个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要求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到自己的工资卡里,酒店同意了周某的要求,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是将周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打到其个人的工资卡上。 2018年9月,周某以酒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酒店为其补缴。酒店认为按照周某入职时的书面请求,一直都是将周某的社会保险直接

47、计发至其工资卡里,周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无理取闹。双方争执不下,遂申请了劳动仲裁。 请问:酒店该不该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 参考答案: 酒店必须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因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中周某书面向酒店提出声明,称个人自愿放弃社会保

48、险,但要求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到自己的工资卡里,酒店同意了周某的要求,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是将周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打到其个人的工资卡上。实际上是未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例2 黄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2月,黄先生通过社会保险网查询缴费记录时,发现公司未缴纳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黄先生便向公司提出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公司以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黄先生的要求。与公司无法协商一致,黄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请问:员工在试用期用人

49、单位要缴纳社会保险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要缴纳社会保险,因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案中公司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错误,应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案例3 黄某2018

50、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各类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每月累计达3000元。公司根据养老保险规定,按照20%的比例为黄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黄某8%的个人缴费部分。 同年年底,黄某查询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发现公司是以2000元为缴费工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遂要求公司以自己的工资总额3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不同意,黄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请问: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该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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