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追究违法行政许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职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科室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第六条主要领导对本局的行政许可负全面领
2、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许可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责任科室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在许可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违规许可的,由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特设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许可工作人员违反许可制度的投诉,并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应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条 各科室有下列行为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处以相应经济处罚:(一)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
3、查证处理的;(二)不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三)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四)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的;(五)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的。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责任科室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