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试卷一答案一 名词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它作为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财产基础而存在,决定着破产债权的受偿程度和破产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利益分配。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2、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二 单选1-5:CDACD 6-10:ACBCD三 多选1-5: ABC ABCD ABD BC ACD6-10: ABCD BCD BCD BD ABD四 判断1-5:对错错对错 6-10:对错对错错五 案例分析1.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案例中为200万,满足这一条件。首次出资额和余款缴纳:公司法规定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本案例中首次缴纳为100万元,
3、达到注册资本的50%,满足条件。但是余下的三年内缴足不合法。货币出资额的限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本条件满足。出资方式:孙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以现金、实物形式出资为合法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出资填补责任。王某房产的差额35万元,应以其个人财产20万补足差额,余下15万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以其个人财产补足15万的差额。2. 合法。因为欠银行债务为300万,汽车抵押给银行后还有剩余的30万可以用来重复抵押。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银行不能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因为该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乙可以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是抵押权消灭,再向债务人追偿。就同一物重复抵押,抵押权实现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因此,虽然甲与银行的抵押设立在先,但此抵押未登记,因此办理了登记手续的乙对于该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银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