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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docx

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2)508-2014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收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内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以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

2、保险、住房公积金、国有股权期权等工资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约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

3、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调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水平。 (四)核定由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五)组织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秩序。 (七)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 (八)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总(分)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管理所属各级单位年度

4、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监督指导地市公司级单位管理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组织所属各级单位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五)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落实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资料管理。 (七)执行公司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市

5、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制定的工资收入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四)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以下事项,须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动用工资结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企业年金、住房补贴、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等方案,须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

6、人薪酬制度、职工福利和保障制度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方案等,须履行相关决策或民主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以下事项,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者核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预算。 (二)动用工资结余。 (三)由上级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方案。 (五)建立或者调整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七)建立或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九)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

7、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对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级单位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条 公司在国资委批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按照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双控”要求,统筹考虑经营效益、劳动效率、业绩考核结果、人员结构、人工成本水平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编制下达各省公司级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人工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人均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对经营亏

8、损和效益下降的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增长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必须严格在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执行工资发放,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或者将未使用完的工资总额挂往来账。所有工资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五项福利性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不得从其他成本或福利费中列支相关项目。 第四章 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

9、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坚持战略引领、绩效导向、效率公平、激励约束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结构、理顺分配关系,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全面构建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基本模式,与岗位价值、绩效贡献、能力素质三个要素相挂钩,由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三个工资单元组成,适应公司各单位业务类型和经营特点的差异化工资分配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单位的主营业务特点、市场化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按照业务板块分类设定各工资单元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工资项目名录,统一规范各工资单元的工资项目构成。公司各级单位应精简整合专项奖项目,统一纳

10、入绩效工资单元;清理规范津补贴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保留且经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同意的,应明确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纳入辅助工资单元。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科学确定、合理调整内部分配关系,适当拉开职工工资水平差距,使工资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以及优秀人才、高端紧缺人才倾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重大奖励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价值评价、岗位动态管理、全员绩效管理、能力素质评价等措施,不断优化完善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11、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与其他职工薪酬分开管理。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和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外,不得领取核定薪酬标准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公司我方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

12、家和公司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层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消费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六章 管理机关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实行“双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的平均增幅。 第二十八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单独申报、单独审批、单独统计”的管理方式,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分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控制计划,在人员编制范围内,按实际人

13、数和公司核定的工资水平发放,不得自行确定本部工资计划和水平,不得在计划外另行发放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条 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单位管理机关的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由上级主管单位合理调控。 第七章 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构建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年度福利计划和预算管理,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福利计划各项目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福利项目管理,优化福利结构,合理平衡单位内部福利水

14、平。各级单位应依法合规、统筹使用福利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增福利项目、扩大福利项目执行范围,应严格区分福利、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规范福利费列支渠道,严禁挤占、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属地政策,加强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做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必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各级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应提交本单位职

15、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和使用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缴存标准,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缴存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管理机制,规范工资收入秩序,完善台帐、报表等统计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单位自查与上级主管单位检查相结

16、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 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 工资收入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 工资内外收入构成项目的来源和列支情况。 (五) 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管理机关工资的执行情况。 (六) 年度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填报的准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司不定期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资、审计、财务、监察等部

17、门,对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反映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开展工资收入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收入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上级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清退违规所得、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用、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支出超过上级主管单位核定数的。 (二)违反有关工资收入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性支出,或挤占、违规使用福利费的。 (三)未经许可,自行改变企业负责人薪

18、酬制度,擅自调整薪酬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 (四)擅自提高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或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不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重大事项,或不严格执行公司审批、核准意见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内容和人力资源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和人员情况以及拖延报告时间的。 (七)其他违反工资收入法律法规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05〕598号)同时废止。本

19、办法发布之日前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

20、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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