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协质量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为规范工厂对外协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外协品符合工厂及产品的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对外协产品的质量管理事宜。第3条 工厂的质量管理部为外协产品的质量归口管理部门。第2章 外协质量标准的编制及转交第4条 质量管理部在编制产品质量管理标准时,应将外协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单独成册,报主管副总审核及总经理审批。第5条 在编制外协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时,必须以工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相关的质量标准与检验规范。第6条 经过审批的外协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应由质量管理部在将需要外协的物资交给外协厂商进行作业时一同交付。第7条
2、 质量标准及验收手续在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质量管理部应保留相关的凭证。第3章 外协制程质量第8条 在外协厂商进行外协作业时,质量管理部应派专人不定期地到生产现场进行质量的制程检验,及时反馈外协品的质量信息。第9条 工厂质量检验人员在进行外协品的质量检验时,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工厂质量管理部,并有权停止外协厂商的生产作业。第10条 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积极派出人员协助外协厂商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确保外协品的交货期。第11条 外协厂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停产的,如果重新进行生产,必须经过工厂质量管理部的验收同意,方可继续进行。第12条 派驻外协厂商处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应详细记录外
3、协厂商的制程质量状况,作为评价外协厂商质量管理的依据。第4章 外协品质量第13条 外协厂商将产品送到工厂后,仓储部人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人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第14条 对外协品的质量验收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外协品外观。2外协品结构。3尺寸检验(安装尺寸、连接尺寸)。4易于检验的性能。第15条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验收规范和验收方法进行外协品的检验,并填写外协品质量验收单。第16条 外协品的质量验收员对验收状况应如实记录,严把质量关,做到可收可不收的坚决不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第17条 负责外协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定期编制外协品质量报告,作为工厂评估外协厂商生产质量的依据。第5章 外协品使用质量第18条 工厂生产人员在使用外协品出现问题时应立即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通知质量管理部。第19条 质量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对已入库的外协品进行重新检验,判定责任。第20条 属于外协品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联系外协厂商,进行处理。第21条 对于外协品使用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应持续跟踪,协助外协厂商解决质量缺陷,并编制报告,上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第6章 附则第22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质量管理部所有。第23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