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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doc

1、天泽信息: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确保控股(参股)子公司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控股(参股)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资产、经营、机构、人员、财务五方面与本公司相互独立。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对控股(参股)子公司主要从章

2、程制定、人事、财务、审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投入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筹建工作;负责理顺本公司与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与控股(参股)

3、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参与控股(参股)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拟设立公司做好前期筹建、登记注册工作。控股(参股)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落实组建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款项。控股(参股)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作。 (三)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工作。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控股

4、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设置,负责本公司与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的设置及关联交易方案的制订工作。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六)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劳动人事关系在本公司而受聘于参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关键词注释 第八条

5、 “公司”、“本公司”——系指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一)本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50%以上的; (二)本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0%,但本公司的出资额已实际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本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的; (三)本公司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 第十条 “参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参与投资,但出资比例达不到该公司最大股东地位,

6、在该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并且不掌握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系指控股(参股)子公司审议决策的下列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债券;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七)大额银行退票;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补贴收入; (十)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7、十一)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修改公司《公司章程》;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及时”是指事发当天,“重要”、“大额”以及“重大”系指金额或性质达到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章 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投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必须按本公司有关程序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需经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确定本公司的投资是

8、否占控股地位的原则如下: (一)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程度较大的企业,本公司必须占控股地位(但如与全球排名500 强的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组建合资企业除外)。 (二)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或关联程度较小)的企业,本公司可以不控股。 第十五条 设立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审批权限参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在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批准设立控股(参股)子公司方案后,由总经理负责拟设立公司的筹建工作。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应与拟设立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代表)签订“投资协议”(或合资协议)。如有关联交易事项的,还须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第十七条

9、上述“投资协议”(包括“关联交易协议”)正式签署后,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拟设立公司的章程草案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拟设立公司的筹建并协助做好公司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 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验资事项,由该公司筹建组负责。如本公司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如合资方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本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出资方协助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如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公司财务部应按拟设立公司筹建组规定的缴款时间将本公司出资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支款手续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拟设

10、立公司完成注册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由投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必须占该董事会的多数,董事长必须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章程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

11、二条 本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外派期间,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 关规则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选举、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

12、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相关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酌情按规定程序提

13、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

14、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撤换分公司负责人或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须事先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外派董事须依据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节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

15、规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控股子公司总

16、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营计划应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销售、生产、采购、投资等各个业务的计划情况,工作报告应就经营计划所列内容的实施情况逐一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17、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本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三

18、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控股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

19、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本公司报送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本公司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

20、行费用签批。否则,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第四节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或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

21、控股子公司后,该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个控股子公司。 第五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配置信息披露专员,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财经、证券类媒体采访。采访过程中,涉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接受采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按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

22、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负有以下义务: (一)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3、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章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五十条 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外派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 第五十一条 建立外派董事、监事“事先授权制度”。即参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须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草拟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五十二条 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制度”。即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

24、内,向本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 (二)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三)对派驻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四)就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投资,提出决策建议(如有); (五)需要说明和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须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五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子公司,按月向本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报表,按年度提供年度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参

25、股子公司的其他制度可参照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 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控股(参股)子公司必须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地进行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含拆借资金、贷款;下同)、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上述活动,致使本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须向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

2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担保及反担保协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须按规定向担任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并根据交易涉及金额分别经本公司总经理、

27、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审批权限参照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参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金额达到(涉项总金额×本公司出资比例)≥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的10%时,外派董事监事须在派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项目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投资协议或意向书; (三)经参股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四)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六十三条 控股(参股)子公

28、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的信息披露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此项信息披露程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的上市规则执行。当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 资产收购(出售)金额达到本办法所列指标时;当参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 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金额达到本办法所列指标时,本公司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控股子公司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子公司法律诉讼事项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本公

29、司不以任何方式介入控股(参股) 子公司法律诉讼、仲裁事项之中。 第六十六条 当控股子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500 万元时;或涉案金额12个月内累计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值10%以上;当参股子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12个月内累计总额×本公司出资比例≥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的10%时,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二)关于诉讼或仲裁事件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 2、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

30、或名称; 3、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4、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 5、判决、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6、此诉讼或仲裁事项对本公司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控股(参股)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 控股(参股)子公司存档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十八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控股(参股)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

31、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大)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2、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三)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重大报告,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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