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 品 房 预 售 方 案 开发企业(盖章):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 项 目 名 称:月珑湾豪庭 申 报 日 期 目 录 承诺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 分期开发建设情况 三、 本期申请预售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项目配建附属房屋情况 五、 本期拟销售商品房的计划、方式和价格 六、其他开发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2、 承 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 3、本公司承诺自开盘之日起,按照《加强我市预售商品房信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本方案的内容。 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房,将在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 5、本公司在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形式收
3、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没有进行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6、本公司承诺收取的预售款不挪用到法律规定外的作其他用途使用。 7、本公司承诺积极主动处理商品销售中发生的相关矛盾纠纷。 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以独立的建筑区划为单位) 开发企业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号 440703000001891 开发资质等级 肆级 法定代表人 刘辉 联系电话 18688115863 办 公 地 址 月珑湾豪庭商住小区售楼部 项目名称 月珑湾豪庭 项目坐落 江门
4、市蓬江区天沙河西篁庄考场侧地段 项目销售负责人 梁杨枝 联系电话 13702525021 用地面积 52790.9平方米 土地用途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70 建筑总面积 167844.7平方米 容积率 2.49 房屋总幢数 13 住宅总套数 1255 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数 878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江国用(2009)第114473号 二、 分期开发建设情况 该项目拟分 3期开发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期数 幢数 门牌 建筑 面积 拟开工时间 期内投资(万元) 拟销售 时间 拟竣工时间 拟交楼 时
5、间 1 5 琥珀轩1、2幢;翡翠轩1、2幢 、T13 2012年3月 2012年12月 2013年11月 2014年5月 2 4 T5、T6、 T11、T12 2012年3月 2013年10月 2014年5月 2014年10月 3 4 T7、T8、T9、T10 2013年8月 2014年5月 2014年12月 2015年5月 三、 本期申请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月珑湾豪庭 公安门牌 明珠轩3幢102、103;201-2301;202-2302;203-2303;204-2204、205-2305;2401、2
6、402、2404;2502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 10363.82 住宅 面积 10363.82 商业面积 0 房屋总层数 25 其中地下层 2 发预售许可证时已建层数 25 住宅套数 116 施工单位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以下套数 44 90-120 68 120-144 0 144以上 4 保留自有房屋 的情况 无 项目销售负责人 梁杨枝 联系电话 13702525021 开工时间 2013年11月01日 计划竣工时间 2015年7月01日 预售款监管 专用账户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7、限公司 80020000006773544 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名称是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资质证号为:中建物字(2000)01号。 四、 项目配建附属房屋情况 1、属开发企业所有的房屋 名称 坐落 建筑面积 备 注 文化活动中心 靠T13布置 542 幼儿园 用地西南角 2503 2、不计入分摊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 名称 坐落 建筑面积 预计交付时间 备 注 1#配电房 靠T1布置 353.5 2014年5月 2#配电房 靠T12布置 207 2014年10月 3
8、配电房 靠T7布置 192 2015年5月 水泵房 靠车库入口 275.5 2014年5月 消防水池 靠车库入口 239.7 2014年5月 物业管理用房 靠T13布置 125 泳池更衣室 靠泳池布置 109.5 3、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房屋 名称 坐落 建筑面积 预计交付时间 备 注 居委会 商业西侧位置 192 2014年5月 垃圾中转站 用地西南角 115.6 2014年5月 4、 车位 该项目配建车位 1298个,其中属地下人防工程的171个。我司将采取向小区业主销售及租赁的方式处理。
9、销售的车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进行销售。 五、 本期拟销售商品房的计划、方式和价格 开盘时间 2014年11月 自行销售或 代理销售情况 自行销售 代理销售企业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号 本期住宅拟销售价格 均价 8156 最低价 7515 最高价 9097 预售商品房签约流程: 客户确定认购单位 — 客户交付定金(现金/刷卡),财务开具定金收据 — 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及相关资料 — 认购书填写完毕后连同认购资料交审核人审核签名并盖章 — 销售顾问在我司售房系统录入客户资料 — 销售顾问交认购书及相关资料给客户 — 签约当天,客户先交付首期房款及税费,并带备
10、认购书、定金收据、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合同》及相关资料。 六、 其他开发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司遵守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事宜,我司暂时没有需要制定的其他事项。本销售方案自江门市建设局审批通过后实施。 公馆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11、8888888888888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 附件:(在申请新建小区首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 1、项目的销售合同范本 (包括公共部位面积分摊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等) 2、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3、小区管理公约 4、住宅质量保证书 5、住宅使用说明 6、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7、《民用
12、建筑节能说明》 8、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附件1:项目的销售合同范本 广 东 省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
13、 注册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月珑湾商住小区售楼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000001891 企业资质证书号:粤(江)房开证字第1200095号 法定代表人: 刘辉 联系电话: 3689393 邮政编码:529000 委托代理人:
14、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15、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16、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17、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江门市蓬江区天沙河西篁庄考场侧地段 、编号为 江国用(2009)第114473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2790.9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1992年12 月 29 日 至 2062 年 12 月 28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
18、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月珑湾豪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X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
19、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江门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轩 幢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20、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约定聘请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管理物业,买受人遵守该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 【套】
21、出售,按 【套内】 建筑面积计价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小写:¥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X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小写:¥ X 元 )(大写:X 仟 X 佰 X
22、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 X 出售,总价款为( 人民 币 ) (小写:¥ X 元 )(大写: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差异,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
23、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 × 1
24、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限期。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l、一次性付款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2、分期付款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3、其他方式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
25、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 补充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五。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 ,专用帐户为 /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X 第七
26、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X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X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X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X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
27、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X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期限。
28、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4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台风、雨天或战争、动乱等非出卖人的责任对工程造成的延误的灾害或事由;
29、 3、若出卖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已将申请验收的所有文件递交各有关部门办理验收,而有关政府部门因工作安排未能及时办理导致的延误; 4、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市政规划、市政配套工程或其他配套工程建设的影响,或重大活动、事件等政府行为所导致的延误; 5、其他非出卖人责任导致的延误。 上述1-5项有关延误的事由和期限出卖人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证明文件,出卖人据此方可予以顺延。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
30、处理: l、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X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X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X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X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31、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X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种的比率)的)违约金。 2、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且办妥本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后,买受人同意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或其它一切损失出卖人不再另外补偿或赔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
32、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 30 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按同类同期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计算,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
33、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因买受人逾期未收楼,在出卖人指定的交楼期限届满当天,视为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此后,该商品房的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损失包括商品房及其设备设施、装修(若有)的破损、灭失等均与出卖人无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商品房由交付日(含实际交付日)起算其物业管理费及保修期。2、若买受人未付清该商品房的房价款(包括按揭款和面积增加应补房价款)及专
34、项维修资金,出卖人有权不按第八条的时间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而无须承担逾期交楼的责任。3、有关商品房交接的其他责任和事宜,则按本合同附件五第四条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用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X X
35、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据实补回未达标准的装饰、设备,在无法补回的情况下可折价补偿。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装饰、设备的验收,按附件四的标准执行。出卖人在任何场合所设立的样板房并非验收的参照样板。 3、 X
36、 X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公共水、电设施、电梯(如有)于商品房交付时可正常使用。 2、有线电视、宽带、管道煤气需由买受人向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承担初装、开户及日常使用的相关费用。 3、 X
37、 4、 X 5、 X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符合使用条件,可以先行接收,暂未达使用条件的,双方协商解决,因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延误的,但已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符合条件交付使用。 2、 X
38、 3、 X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X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X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
39、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非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附件五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
40、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双方同意非商品住宅的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与商品住宅一致,双方不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2、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3、 X
41、 X ; 4、 X X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42、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X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种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43、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壹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壹份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44、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45、 附件一:房屋所在的建筑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本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其它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情况公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4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本建筑区划由本项目开发单位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参照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际实施情况划定,具体范围 (详见本公司公示图)。如果今后国家法规对“建筑区划”的确定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法规并参照本划定方案重新划定, 3、本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其它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由本项目开发单位
47、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参照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际实施情况确定(约定),具体情况见附表及本公司公示图。 4、本建筑区划内义务教育小学、义务教育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居委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警务室等8类设施按《关于加强蓬江区、江海区出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江规[2010]36号)的规定建设后须移交政府及相关部门。 5、本建筑区划内其它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中部分市政公用设施按政府规定移交市政公用行业单位。 附表: 序号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服务
48、设施、建筑或属于个人绿地范围 用地或建筑面积 地址门牌 产权归属 1 文化活动中心 542 靠T13布置 开发商 2 幼儿园 2503 用地西南角 开发商 备注: 。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 2、内墙 × 3、顶棚 × 4、地面 × 5、门窗 × 6、厨房 × 7、卫生间 × 8、阳台 × 9
49、电梯 × 10、其他 ×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一、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五条变更、修改为: 1、该商品房经出卖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实测,若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差异值在士0.6%以内(含本数)的,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若差异值超过±0.6%以上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受人按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自超过±0%以上面积据实多退少补,并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确认文件。若须补回房价款时,买受人应按通知期限补足,逾期按应付未付款每天
50、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3)若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同意超出+3%的部分无偿归买受人,超出-3%的部分按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退回房价款本金给买受人;若买受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30天内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买受人同意对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或其他损失,出卖人不再另外补偿或赔偿。 2、该商品房实测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第三条该面积的约定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不调整总房价款,亦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二、本合同第六条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的责任补充约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