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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

4、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附件)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1.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

5、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其申办许可。 2.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营范

6、围,在章程、协议或申请表中记载,并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禁止、限制性规定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依其申报内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

7、营场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

8、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

9、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涉

10、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 1.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场自行调节;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2.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

11、体提升。 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共享交换平台和公示平台构成。 1.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和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实时或定时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构成全市

12、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公示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运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技术,依法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三、监管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

13、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协同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督查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从发现、移转到办结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部门配合到位、责任落

14、实。 (三)突出重点监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群众申(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抽查监管。 市级

15、有关部门要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事项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实行抽查监管。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报告,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科学界定抽查范围、比例和方式,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重点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登记住所的实际用途、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五)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工商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年内改

16、正被载入行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改正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数据库,其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强化信用约束。 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连带责任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

17、管局面。 (七)推进社会自律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18、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推进方式。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改革内容中的“先照后证”制度采取试点方式推进,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长寿、璧山、梁平等1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工作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有关人、财、物的配置保障。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主管部

19、门之间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等信息。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督促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行业监管,统筹推进,同步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内容

20、与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按国务院方案调整执行。   附件: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50项)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1、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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