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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污分流方案第三稿.doc

1、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清、雨、污”分流系统建设规范指导书 (征求意见稿) 一、名词解释: 1、清下水:污染物浓度未超过清下水排放标准的水体,如公司未被污染的冷却循环水、蒸汽冷凝水等可以循环使用或综合运用的净水。 2、初期雨水:顾名思义就是降雨初期时的雨水,一般初期降雨时间取小雨15min、大雨30min以前,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应当及时切换至事故应急池内收集。 3、污水: (1)生产型废水:在反映装置中产生的废水。 (2)非生产型废水:地面冲洗水、真空泵废水、离心废水、抽滤废水、废气吸取液、生活废水、实验室废水、罐区泄漏废水以及事故应急产生的尾水等。

2、4、清、雨、污分流:是指将清下水、雨水、污水运用不同的方式收集、输送、排放。 5、事故应急池:是化工公司在发生事故、检修等特殊情况下,暂时贮存排除废液的水池,如应急消防水、初期雨水、超标清下水、罐区应急水等。 二、总体规定: 1、公司必须规范建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2、原则上,公司清下水不得排入明渠水系,若确需排放的公司必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解决厂申请批准,且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园区监控中心联网。 3、公司排放的雨水、清下水必须达标,对超标排放的实行严厉查处。 4、原则上,一个公司只允许设立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一个排污口(通向园

3、区污水解决厂的“一企一管”),即“一企两管”。若确需设立多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的,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解决厂申请批准后方可建设,严禁私设排放口。 5、雨水(清下水)、污水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规定,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立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行规范: (一)收集 公司清下水、污水必须通过管道有效收集、输送至规定的收集系统内;原则上,公司雨水必须使用地面明沟进行收集、输送。 1、雨水收集:考虑到园区土壤及天气因素,公司雨水收集管沟须采样混凝土浇筑方式建设,且雨水收集系统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4、雨水管沟及其收集池(排放池)的深度、宽度要考虑公司的面积大小、事故应急尾水量、雨水量以及液位差等因素,保证雨水、事故应急尾水等可以自流至收集池内;雨水沟必须设立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有清下水进入雨水管网,严禁有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原则上,正常状态下,雨水沟应当保持干燥状态。采用地下管道收集雨水的,必须报园区环保分局、污水解决厂申请批准后备案,且须采用有效的防渗措施。 2、清下水:公司蒸汽冷凝水必须建设封闭系统进行收集,不得进入雨水收集系统;冷却循环水等清下水必须使用管道收集。 3、污水: 生产型废水:公司须按照车间项目废水的不同性质(如:高盐高浓、低盐高浓、低浓废水、高氨氮、强酸、强碱等),

5、建设相应的收集池(储罐)并粘贴标记标牌,并采用固定管道,将废水输送至相应的收集池(储罐),实现对车间废水的分类收集。 非生产型废水: 地面冲洗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可通过车间内四周管沟收集自流至相应的收集池,且管沟内须做防腐解决。车间至车间外收集池之间,须设立明管输送废水,严禁通过明沟或暗管方式自流。但对于有无组织废气挥发的废水,车间内必须采用管道收集。 生产辅助设施废水:各车间相似功能设备需建设统一集中的固定区域(如:离心机区域、抽滤装置区域、真空泵区域、废气吸取装置区域等),每个功能区域必须设立围堰,围堰区域内做防腐解决。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采用管道收集至相应的车间

6、收集池(储罐)内,不得自流至围堰区域内。 生活废水、实验室废水:必须建设相应的收集池,采用明化管道收集至相应的收集池内。 罐区泄漏废水、事故应急产生的尾水:原则上,可以运用雨水系统收集至事故应急池内。 (二)输送: 清、雨、污水输送管道必须设立清楚的流向标志表达。 1、雨水:雨水采用自流方式进行输送,面积较大的公司,可以考虑在厂区适当的位置建设“雨水井”,以解决长距离建设液位差的问题,保证所有雨水最终可以自流至雨水收集池内;雨水收集系统与应急池之间必须设立切换阀门,保证初期雨水、事故应急尾水等可以收集、输送至应急池内。 2、清下水:清下水须采用固定管道、动力、架空方式输送至循环水池

7、进行回用(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严禁直排至雨水管网。 3、污水:各类废水经有效收集后,采用固定管道、动力、架空方式输送至污水站,污水站需有专门相应的收集设施。污水收集池(储罐)需按照废水特性做相应的防腐解决,池体容积建设偏小时,动力泵需设立“液位自动开停”装置,保证废水及时输送至污水站。 (三)排放: 鼓励公司在雨水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园区监控中心保持联网。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处安装的在线监控装置涉及:自动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系统、自动采样器、流量计、pH以及COD在线检测仪等在线监控装置。 1、雨水排放口设立:雨水排放须经雨水收集池(排放池)收集后采用固定管道、动

8、力、架空方式排放至指定明渠段面,逐步取缔通向园区雨水管网的排放口。公司必须封堵所有未经园区批准的、通向厂区外的排放口(自流口),涉及原先北区公司设立通向监控井的自流口。雨水排放口须设立在地表以上,并架设探照灯,设立雨水排放口标志标牌,以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2、清下水排放口设立:确需排放清下水的公司,清下水须经循环水池或清下水池收集后,运用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清下水,且设立清下水标志标牌。 3、污水排放口设立:厂区所有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解决”,达成园区污水解决厂接管标准后,通过“一企一管”输送至园区污水解决厂集中解决。严禁公司私设管道将废水排入外环境。 四、公司平常监管 1、公司必须

9、设立“清、雨、污”分流系统巡查制度。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检并留有记录台帐。 2、公司必须实行雨水(清下水)排放的自检制度。每次排放雨水前须对排放池内的雨水进行采样监测(重要检测pH、COD、氨氮等因子),并建立记录台帐,严禁将超标雨水排入明渠。 3、公司必须建立车间考核制度。由专人对车间进行定期考核,查找“跑、冒、滴、漏”的点源,并建立记录台帐,及时贯彻车间整改,对不能及时贯彻整改的车间,实行全厂通报并与奖金挂钩。 五、分局平常监管 1、建立公司车间包干责任制度。对废水、清下水未有效收集,进入雨水管沟的车间,实行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车间,实行停产整治,直至整改完毕。 2、建立公司雨水(清下水)监督性监测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公司雨水(清下水)池进行采用监测,比对在线监测数据,对于多次或长期监测数据超标的公司,采用有效措施及时贯彻公司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或移交。 3、定期对公司周边环境进行排查。清查公司是否存在通向外环境的排放口(自流口),一经发现,采用有效措施贯彻公司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或移交。 4、对公司“清、雨、污”分流系统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特别在雨季,检查公司“清、雨、污”分流系统的整改成果。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须及时贯彻公司整改,保证“清、雨、污”分流系统正常运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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