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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单计价规范.doc

1、2023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献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协议价款调整、协议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献的编制与核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献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2、,应对工程造价文献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献、设计文献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献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涉及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投标文献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

3、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涉及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毕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记。 2.0.7 项目特性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性。 2.0.8 综合单价 完毕一个规定清单项

4、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行协议工程并达成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 单价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协议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2 总价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协议价款计

5、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3 成本加酬金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协议约定酬金进行协议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期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期期的工程造价变化限度的比值或比率。涉及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协议工程实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协议工程任何一项工

6、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协议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协议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行,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毕协议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协议签订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协议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

7、、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协议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协议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

8、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因素而遭受损失,按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规定。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征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规定而采用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协议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补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协议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协议工期(涉及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偿损失的费用。 2.0.2

9、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协议工程承担协议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中约定,从应付协议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毕协

10、议工程获得的赚钱。 2.0.33 公司定额 施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公司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3.1 除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协议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献

11、,满足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规定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规定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献、协议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协议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2、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协议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协议附件,协议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导致施工费用增长的,应由承包人所有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协议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

13、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

14、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献;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

15、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涉及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16、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涉及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涉及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17、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征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献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8、; 3.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涉及招标文献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献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性描述及有关规定拟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

19、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献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拟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规定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解决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

20、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涉及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献的收受人; 2.投诉

21、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个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毕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22、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局限性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拟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

23、、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公司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告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

24、2.2 综合单价中应涉及招标文献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献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性描述拟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献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拟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拟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25、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拟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规定自主拟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拟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7协议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应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文献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献与中标人投标文献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献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协议。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协议;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协议

27、。 7.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规定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过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协议、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

28、2 协议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协议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的超过协议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协议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协议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毕协议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29、算得到的工程量拟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协议义务中完毕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竣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算,并将核算计量结果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间内进行核算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毕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算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双方均批准核算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告知后

30、不派人参与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算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期间告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与计量,计量核算结果无效。 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算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告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对的的计量结果和具体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8.2.6 承包人完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规定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算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

31、协议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协议,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协议,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协议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协议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协议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的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毕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成工程形象目的完毕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

32、料进行复核,以拟定实际完毕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的。对其有异议的,应告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协议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调整协议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性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补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协议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 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

33、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协议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协议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 内对其核算,予以确认的应书面告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协议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协议价款调增(减)

34、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算,予以确认的应书面告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批准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协议价款调整的不批准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直到其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解决。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协议价款,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35、,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9.2.2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协议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协议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协议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

36、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37、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行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具体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行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拟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38、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假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行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假如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假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因素删减了协议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涉及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

39、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项目特性描述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性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规定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性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规定实行协议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行协议工程,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 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性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性按本规范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拟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协议价款。 9.5工程量

40、清单缺项 9.5.1 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拟定单价,调整协议价款。 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行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协议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行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 条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 协议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

41、.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协议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假如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长15%以上时,其增长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假如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长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

42、减。 9.7计日工 9.7.1 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行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任一计日工项目连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行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

43、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行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算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算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协议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8现场签证9.8.1

44、 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完毕协议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规定。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算,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毕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

45、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毕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8.4协议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毕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长协议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协议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规定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协议价款调整的依据。9.9物价变化9.9.1协议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协

46、议价款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协议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协议中约定重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期,发生协议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协议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合用本规范第9.9.1、9.9.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协议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拟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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