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31KB ,
资源ID:3128307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12830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doc

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解决、水质检查、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规定。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行。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

2、应设在城市和工矿公司的上游。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七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期,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运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解决,解决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

3、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立固定的告示牌,贯彻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 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拟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边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也许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

4、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也许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拟定。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

5、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边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拟定。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

6、深层土层的活动。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规定和污染事件的报告解决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防止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解决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规定

7、,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献,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献,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第二十条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本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

8、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第二十二条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解决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第二十四条 水解决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解决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解决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

9、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规定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也许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贯彻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九条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因素水质忽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用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解决报告。第四章 水质检查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

10、检查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查规定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查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查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查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查法。第三十二条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采样点的设立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所有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拟定。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

11、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查,其测定项目及检查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规定。(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3)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反复测定,并增长监测频率。水质检查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因素,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导致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3)表1中规定的所有常规检查项目及该水源也许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水质检查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查机构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查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

12、501010检查频率检查频率检查频率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每周一次每周一次每二周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3)中表1所有常规检查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查项目、附录A中也许具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半年一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3)中表1所有常规检查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查项目中也许具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管网末梢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13、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月二次每月二次每月二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3)中表1所有常规检查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查项目中也许具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则需进一步检测粪大肠菌群。在此表之外的有害物质的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第三十五条 水质检查记录应当完整清楚,档案资料保存完好。第三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

14、生规定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合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应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保证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解决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解决剂、除垢剂、水质解决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