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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维护工作规范.doc

1、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维护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维护工作规定及标准,保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充足发挥基础信息在城市管理纲举目张重要基础作用,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采集范围(一)房屋:对本辖区所有房屋(涉及违章建筑)和房屋使用状况实行信息采集;(二)用工单位:对本辖区内使用流动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工单位实行信息采集;(三)流入人口:对所有在本辖区居住(旅店除外)7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行全员登记和信息采集。涉及:常住户口不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而到五城区及高新区居住或活动的人员;常住户口

2、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居住或活动的人员。(四)流出人口:对本辖区内外出3月以上的户籍人员的流出状况实行信息采集;(五)留守儿童:对本辖区年龄在15周岁(含15周岁在校生)以下,父母双方均不在身边的儿童基本情况实行信息采集;(六)空巢老人:对本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身边无年满14周岁以上亲属与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实行信息采集;(七)返乡人员:对在本区(市)县外暂住半年以上,并返回不满半年的户籍人口基本情况实行信息采集。第三条 采集方式兼职协管员应实时对责任片区内的房屋、用工单位、商家店铺、在建工地等进行巡查,发现新增(减少)流动人口、新增(减少)出租房屋或发现房屋使

3、用用途、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及有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报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对采集信息。大型用工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所辖镇(街)流管办的指导下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对在本单位务工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大型用工单位应在新录用(辞退)流动人口后24小时内完毕信息采集,并报社区专职协管员。房屋中介机构应在房管部门指导下对所经办的房屋出租、买卖中涉及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特别是补充完善房屋房主信息。房屋中介机构应在信息登记后,24小时内报社区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应在1 周内进行入户核对并采集房屋基本信息。职业中介机构应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

4、对前来求职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报社区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应对暂住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在1周内进行入户核对并采集其他基本信息;对未居住在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应在1周内将所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互换至区流管办。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专职协管员上报的无法入户或多次被拒绝入户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带领专职协管员完毕入户核对并采集更新房屋基本信息。第四条 信息审核专职协管员对所采集的信息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每采集一条信息应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做到填写规范,不错项、不漏项、项与项之间逻辑关系对的。专职录入员对所录入的信息质量负有核验责任,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填写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对专职协管员上

5、交的基本信息调查表的核验,对错项、漏项、逻辑关系错误、填写不规范的,立即返回专职协管员重新采集。派出所社区民警是本辖区流动人口、房屋、用工单位基础信息更新维护、质量审核负责人,应当结合所管辖区域状况,采用审查信息采集表、监控信息录入质量、实地核对信息录入情况等方式,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第五条 信息录入经信息审核合格的信息采集表,专职录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信息录入。对信息错误无法录入的信息,应及时反馈给专职协管员,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如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镇(街)流管办报送。第六条 更新维护对新增、异动、注销信息,专职协管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入户核对和采集更新维护工作,专职

6、录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信息录入更新维护工作,保证登记录入的居住人员信息与实际居住人一致,房屋登记项目与实际用途一致。对新增信息应认真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及时录入系统;对房屋、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内的流动人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异动信息,要及时更新维护,填写相应的基础信息调查表,及时录入系统;对流动人口离开登记地址、拆迁消失的房屋、取消租赁关系的出租房屋等要及时在系统内注销。第七条 质量标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率达85%以上,准确率达95%以上;房屋信息采集录入率达100%,准确率达100%;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率达100%,准确率达10

7、0%;用工单位信息采集录入率达100%,准确率达100%。第八条 质量监控(一)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制度各乡镇应当对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开展常态化的业务培训。对新招聘的专(兼)职协管员,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信息采集规范的相关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录用,并发给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上岗证。区政府应定期组织公安、工商、食药、质监、卫生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轮训,增强协管员发现问题的意识,提高协管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充足体现一员多能的作用。(二)建立三级巡查工作制度乡镇流管办每周巡查一次社区服务站,村(社区)服务站每周巡查两次信息采集点,专(兼

8、)职协管员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出租房屋、用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巡查内容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管理情况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工作记载。(三)建立四级信息质量监控制度社区民警对所录入信息质量负有核验责任,对缺漏必填项的、信息逻辑关系错误的,返回协管员重新采集。街道流管办对本级信息质量负有监督责任,拟定专人每周进行核对检查。市、乡镇流管办对平常后台数据监控中发现的信息质量问题,直接通报给下级流管部门。下级流管部门在接到通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毕修改并反馈结果。市流管办每月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记录、汇总,建立实地抽查与信息倒查机制,定期通报基础信息采集率及数据差错

9、情况,并纳入目的考核。第十条 问题发现处置机制各乡镇要建立问题发现信息接受核查处置督办答复的问题发现处置制度。由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兼任问题观测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在信息采集及平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屋内存在的或与流动人口有关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制假贩假、无证经营、城市管理、违规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发现房屋内存在的或与流动人口有关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制假贩假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报社区民警或辖区派出所;发现房屋内存在的或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无证经营、城市管理、违规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乡镇流管办。

10、派出所、各乡镇流管办接到专(兼)职协管员上报的信息后,先予以核查,情况属实的,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应当立即处置;其余信息应立即上报区流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对发现重、特大案事件及安全隐患线索的,由各乡镇流管办及时上报市流管办。对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有效制止违法违规案(事)件发生的专(兼)职协管员,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案(事)件责任倒查机制对因疏于平常管理,发生的与流动人口或出租房屋有关的各类影响大、危害大的违法违规案(事)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查看上述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居住、从业情况是否准确录入,因录入信息质量不达标影响工作或导致漏管失控的,坚决倒查追责,纳入工作考核。倒查方式涉及:集中倒查、定期通报、专案倒查等。市流管办负责倒查各乡镇流管办,各乡镇流管办负责倒查村(社区)服务站,村(社区)服务站负责倒查专(兼)职协管员。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流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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