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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规范.doc

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章 工作交接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工作交接 第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 2、尚未在财务系统中解决登记的账目

2、应当解决完毕。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钞票、有价证券、支票、文献、电脑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按“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理交接。 第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财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主管负责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由公司分管领导监交,并且必须将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

3、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的填制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备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轮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存贮在计算机存储器和网络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献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财务资产部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资产部应设立一名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规定,把会计资料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条 会计资料的装订必须符合规定,凭证要按

5、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报表、账本规定完整、清洁、整齐,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不得有缺。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应向本公司提供会计资料查询服务,查阅人凭相关申请,经财务资产部部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资料,并且由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协助办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做相关登记,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六条 公司撤消、合并时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全公司的所有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档

6、案的移交应开列清册,认真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日期;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第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23、2023、25年5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管理部提出建议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须销毁资料进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请财务总监审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条 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个清查

7、核对;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相关部门和财务资产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财务总监,一份入档案备查。 第五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立按**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录入财务系统生成记账凭证; (二) 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粘贴在一起; (三) 核算主管审核记账凭证; (四) 财务系统生成明细分类账及总账,月终生成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记账规则

8、一) 记录会计凭证须根据审核过的原始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结账、调账、转账,以财务人员写的相关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二) 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会计工作主管分别签章,不得省略。涉及资金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由出纳、经办人分别签章。 (三) 每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必须记录清楚。 (四) 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二十四条 对账规则 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五) 账证核对:是指各种账簿(总账、明细账以及钞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月终假如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重新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六) 账账核对:每月一次,总账系统各账户余额与各子系统明细账余额相核对,财务资产部就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 (七) 账实核对:第一类,钞票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钞票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规定每日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规定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公司的账目核对等,规定每半年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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