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四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
2、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 第五条 在市政府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秘书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计划; (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定绩效管理专项考评细则;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为做好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
3、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加挂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绩效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汇总、评审绩效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各专项考评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各项基础工作; (三)指导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内部绩效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评任务的部门按照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制订专项考评实施细则并开展考评
4、工作。 第八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九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和创新创优(以下简称“三效一创”)等4个方面8项指标进行管理和考评。 第十条 履职效率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任务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效能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依
5、法行政、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及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依法行政和能力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效果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服务中央、公众评价、领导评价、协调配合等情况。 第十三条 创新创优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重大工作创新成果、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三章 绩效管理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内容,重点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及落实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对绩效计划进行汇总和评审
6、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制定《市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并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绩效办建立并依托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日常考评管理,并落实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等管理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考评及奖惩 第十八条 各专项考评部门围绕“三效一创”8项指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职责任务(40分)。由市政府办
7、公厅、市编办负责对部门主要职责落实情况和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二)依法行政(8分)。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由市监察局负责对依法审批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考评。 (三)能力建设(7分)。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日常行政工作的效率、质量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考评;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四)服务中央在京单位(5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承担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主动联络服务中央单位和
8、驻京部队情况进行考评。 (五)公众评价(20分)。由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委托调查机构通过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调查,测评公众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感知和满意度情况。 (六)领导评价(10分)。由市领导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七)协调配合(5分)。由市政府绩效办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协调配合情况进行互评;组织区县政府对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价。 (八)创新创优(5分)。由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对年度重大工作创新措施及成果进行考评;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争创佳绩(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有下
9、列情形之一,并被行政问责的,应在本年度绩效管理中予以减分(出现一项扣5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违反法律和党风廉政规定,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方式责任追究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其他规定,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条 考评得分由“三效一创”考评得分之和减去行政问责扣分产生。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按最终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党组会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完成绩效管理任务的,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凡被行政问
10、责或未完成市政府重大绩效管理任务的,由专项考评部门提出,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党组审定,减发5%的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结果将提交市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职责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形成绩效改进建议予以反馈,督促进行整改,促进工作水平提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绩效办及各专项考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北
11、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2号)同时废止。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
12、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