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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doc

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根据2011年12月31起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推动集团公司良性发展,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现制定宁煤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如下: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确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逐级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签订各级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公司职业病防治科审核、备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

2、 5、 依据HSE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方针、 目标、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改善单位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1、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考核范畴,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单位员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并规范记录,每年1112月向公司职业病防治科报告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

3、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2、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4、进入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受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检测并采取相应职业危害防护措施。5、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7

4、、每月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 8、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组织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参检员工。 2、每年如实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新增职业病危害及时申报。 3、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给员工,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4、不得安排未经

5、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管理 1、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如实上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做到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无新增职业病例。3、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 六、定期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考评 1、建立考核制度,按月、季度、半年、年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考评,实施奖惩,并落实纠正预防措施,做到持续改进。 2、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人与分管负责人管理业绩按

6、月进行检查考评,实施奖惩。 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考核办法1、领导小组未建立或未确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扣罚领导组组长58分,责任管理人员36分。2、责任制未落实到位,未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扣罚防治科科长58分。 3、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未及时调整和充实,或者管理人员变更未及时报职业病防治科审核、备案的,扣罚经理58分,防治科科长36分。 4、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经理58分,防

7、治科科长36分。 5、方针、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制定,或者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经理58分,防治科科长36分。 6、未提供用以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或者保护员工相关权益的职业卫生投入,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经理610分。 二、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1、未开展职业卫生教育(或无教案、考核、记录)、未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相关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58分,培训中心主任58分。 2、未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学习,或者记录不规范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58分,培训中心主任58分;未向公司报告培训学习情况的扣罚防治科科长510

8、分。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未按规定设置,或者公布职业病防治相关信息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510分;各分公司经理510分。 2、未按规定设置告知卡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36分,各分公司经理及分管负责人510分。3、卫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或设施损坏、通道堵塞等并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各分公司经理和分管负责人510分。 4、作业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检测,或检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扣罚分公司经理510分,专职检测人员36分。 5、未按规定给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或未对员工进行使用培训的,扣罚经理510分,劳动保护科科长36分;员

9、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扣罚当事人510分。 6、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或未保存记录的、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510分,劳动保护科科长510分。 7、未按期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进行及时整改,或者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及时进行有效治理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扣罚防治科科长510分,各公司专职管理人员58分。 8、员工违反法规、制度和规程的,经查实,扣罚各公司专职管理人员58分,当事人510分。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扣罚防治科科长510,分各公司专职管理人员36

10、分。 2、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扣罚分公司经理510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经查实,扣罚612分。 3、未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的,扣罚防治科科长36分,各分公司经理36分,未对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进行调离原岗位和妥善安置的,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8分,人力资源部部长58分。4、对发现使用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一经查实,立即整改并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10分,各分公司专职管理人员58分。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管理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临时控

11、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经查实,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10分,防治科科长510分,分公司专职管理人员510分。 2、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无新增职业病例,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或新增职业病例,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10分,专职分管人员36分。3、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的,经查实,扣罚经理510分,各分公司经理510分,防治科科长36分;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危害程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严厉处罚。 六、定期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考评1、未建立评分考核制度,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10分,防治科科长510分;未定期组织开展考评或无考核记录,扣罚防治科科长58分,专职管理人员58分。 2、责任单位未完成考核内容,或出现考核细则所列的情况,与责任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沟通后未在限期内整改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和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每次扣罚各分公司经理510分;扣罚分管副经理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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