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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人员出差管理制度.doc

1、公司总部直属部门人员出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各部门人员出差费用标准,规范出差行为及审批权限、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本着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条 员工出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或任务安排,出差前必须如实填报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时间、路线和预计费用,凭借出差申请表的预计费用填写借款单预借差旅费。如情况紧急,可电话请示副总经理、总经理,出差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的人员须将本职日常工作或紧要工作委托予相应人员代理。 第五条 出差申请表使用流程:出差人员填写基本信息

2、,各部门(副)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出差。如需借支差旅费,则按总部开支费用(借款)审批及报销制度暂行办法执行。出差申请表暂存财务,出差结束报账后取回本表,由申请部门保管。出差申请表附件递交业务发展部备案,出差结束后,出差申请人须及时告知业务发展部,业务发展部按制度核定当月考勤记录。第六条 审批权限: 副总以下人员出差,须经各部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由副总经理批准。 以下情况:需要由总经理批准: 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出差。 员工出差超过 3 天(含)。 同部门人员出差人数超过4 人(含)。 同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同时出差,以保证部门业务的正常开展。第三章

3、费用标准 第七条 出差补贴、住宿、市内交通费标准(元/天/人)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费用标准除生活补贴标准按固定支付外,住宿费以及交通费为实报实销,所定金额标准为每天可报销的最高费用标准,如有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地区分类: 第十条 人员岗位级别: (1)高级岗位: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含); (2)中级岗位:(副)经理人员(含); (3)初级岗位:其他人员。 第四章 费用说明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用 出差人员在车船上过夜不计当天住宿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以住宿发票为准;住宿必须取得正式发票,票据须写明姓名、起止日期、住宿人数、房号和金额,所填内容须齐全、准确,发票不合格的不予核销费用

4、。 出差期间由公司在出差地的分支机构提供住宿或由公司安排住宿的,不再另行报销住宿费。 同性别多人出差的应两人同住,以高级别岗位人员标准核计。 若出差参加会议,而且属于会议组织者统一安排住宿所致的住宿费用超支,按照统一安排住宿的票据报销。 第十二条 交通费用 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确因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的,须事先递交书面申请(出差在外,可电话请示,返回后补交),经总裁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费用由个人承担。乘坐飞机出差的,一般应乘坐经济舱。 副总经理以上(含)人员出差原则上可由业务发展部统一调派车辆,其他员工不予调派车辆,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表中所列的交通费标准为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往

5、返目的地的城际间的交通费按实报销。初级岗位人员由公司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报销公交车票、机场大巴票,如遇以下情况酌情考虑实际交通费报销: 返回途中公汽已下班。 紧急事件。 携带重要文件、现金。 有贵宾陪同。 其他特殊情况。 属公司派车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交通费用(含市内)。 以火车作为交通工具,乘车时间在 6 小时以上或晚间出差在火车上过夜的可以购卧铺票,各本部(中心)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 南宁地区以外且往返里程超过 200 公里,视为出差,享受生活补贴。 所有出差期间城际间的交通发票、住宿发票,都须注明日期。出差当日往返,按全天计

6、生活补贴;跨天出差的,按如下办法计生活补贴; 出发时间为中午12 点之前,出差当日按全天计生活补贴;出发时间为 12 点之后的,出差当日按半天计日生活补贴。 返回时间为中午12 点之前,出差当日按半天计日生活补贴;返回时间为12 点之后的,出差当日按全天计日生活补贴。 总部专职司机行车出差,出车时间连续超过 6 个小时的或往返里程超过 200 公里,除可按标准报销差旅费外,还可享受每天 30元(省内)或每天 50 元(省外)的补助。总部其他职员经批准驾车至外地出差的,亦可享受此待遇。 第十四条 员工出差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办理私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按公司到出差地点的往返费用报销,多开支的部分

7、由个人自理;不计绕道和处理私事期间的出差生活补助、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十五条 因公应酬、交际费用事由应先在出差申请单的出差内容栏内列出,若事先无计划或计划改变发生费用变化的,应在出差回来后按总部开支费用(借款)审批及报销制度暂行办法有关制度办理。第四章 报账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出差的,出差费用凭票报销,出差所有费用的报销,都由出差部门统一填报差旅报销单,如实报销。报销所提供的票据如有虚假,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酌予惩处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回来要及时报账,报账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原则上当月费用必须于月底结清,违反者暂扣当月工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因公需要派驻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不视为出差,不享受出差的补贴。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报知人力行管本部,经总裁批准后按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不可抗之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须向出差审批领导电话联系请示延长出差时间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而私自出差的,所有出差费用均由出差者个人承担,出差期间按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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