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拍卖师操作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注册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xxxxx 拍卖术语 3 术语及定义 SB/Txxxxx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th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
2、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注: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3.2 拍卖活动当事人the party concerned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3.3 报价the offer 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拍卖师或竞买人表示的价格。 3.4 定向拍卖 conditional auction for buyers 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3.5 优先购买权人the bidder with priority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基本原则 4.1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
3、信用的原则。 4.2 拍卖师的主持,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 准备工作 5.1 拍卖师应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拍卖方案。 5.1.1 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 5.1.2 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5.2 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5.3 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 6 行为规范 6.1 拍卖师不应
4、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6.2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6.3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6.4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会。 7 主持 7.1 工作语言 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7.2 开场致辞 7.2.1 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致辞
5、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7.2.2 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复述。 7.3 报价和报号牌 7.3.1 拍卖师报价应准确,声音清晰、宏亮。 7.3.2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 7.3.3 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
6、报价。 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不报号牌。 7.3.4 竞价停止时,拍卖师应确认价格及号牌。 7.4 竞价幅度 7.4.1 拍卖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价幅度。 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 7.4.3 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7.5 举牌应价 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
7、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7.6 保留价 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 7.7 成交表示 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
8、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8 主持程序 8.1 一般操作程序 8.1.1 拍卖师应按程序主持拍卖会。一般程序可包括: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三次宣布
9、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 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撤拍或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予以说明。 8.1.3 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 拍卖师不应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8.1.5 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8.1.6
10、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8.2 拍卖会中止、终止操作程序 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拍卖情形时,拍卖师应按下列程序主持拍卖活动: ――自我介绍,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会。 8.3 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 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规则外,还应告知其所处的位置及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
11、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 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外。 8.4 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 拍卖方式 9.1 增价拍卖方式 9.1.1 拍卖师应掌握增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报出起拍价,邀请竞买人应价; ――按增价幅度再邀请竞买人竞价;
12、 ――产生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前,还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加价机会过后再无人加价且不低于保留价时,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价的,则宣布不成交。 9.1.2 竞价过程中,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拍卖师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难分先后的,由拍卖师从中指定。 9.1.3 拍卖师应说明最后的报价方式,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宜采用: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两次报价后宣布“最后一次”。 9.1.4 拍卖师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停留,经确认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
13、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无人应价时,应提示竞买人最后应价的机会,宜以“三声报价”作表示。 9.1.6 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9.2 减价拍卖方式 9.2.1 拍卖师应掌握减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多次报出起拍价,并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无人应价,按降价幅度多次匀速报出降低的价格,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有人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 ――达保留价后仍无人应价,则宣布不成交。 9.2.2 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拍卖师应自始至终提槌报价。一旦有人应价,拍卖师应立即落槌以示成交。 9.2.3 拍卖师
14、在报价前,应向竞买人说明报价的次数与速度。每个价格的报价次数不宜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 举牌的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拍卖师还应以宣布的方式确定买受人。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转为增价拍卖;以抽签方式确定的,转为抽签确定。 9.2.5 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2.6 增价拍卖的竞价应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9.2.7 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3 投标拍卖方式 9.3.1 拍卖师应掌握投标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竞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的竞标书投入密封
15、的标箱;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在不低于保留价的有效竞标书中确定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价格和竞标人的号牌号码; ――所有竞标书中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时,则宣布不成交。 9.3.2 开标的最高报价出现多人同一价格,且有说明以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的,拍卖师应转为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 9.3.3 拍卖师落槌前不宜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3.4 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4 变更方式 9.4.1 拍卖方式需要变更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 9.4.2 拍卖师不应擅自变更事先确定的拍卖方式。 中拍网http://www.paimai.so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