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差遣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规范性文献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差遣合伙有关事宜达到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章 差遣服务项目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向其差遣员工(下简称:差遣
2、员工),差遣员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不发生转移,保存在乙方。由乙方依约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项目。 第二章 差遣岗位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差遣服务。劳务差遣服务内容差遣岗位、差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等内容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用工告知函》(附件一)中载明。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差遣员工本人批准,可对本合同第二条所商定的差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章 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
3、 第五条 差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拟定。 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及时续签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尚未续签合同期间,乙方与差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本合同应顺延至最后一名差遣员工合同期满为止。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化的,甲乙双方可随时就有关内容协商修订本合同或增长合同附件。 第四章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差遣员工的招聘与录取 6.1 甲方可自行招聘拟定差遣员工人选,也可以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及岗位阐明书,向甲方有偿推荐人选,并由甲方最后确认。推荐人选的有关费用原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6.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录取条
4、件须与差遣员工岗位相匹配,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6.3 对于乙方与差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差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在法律规定范畴内,根据实际差遣期限拟定,且计入差遣期。 第七条 差遣手续 7.1 甲方拟定差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用工告知函》,甲方应将《用工告知函》的内容告知于差遣员工。 7.2 甲方应告知差遣员工在《用工告知函》中载明的差遣日期前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涉及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7.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用工告知函
5、》后,负责与甲方确认的差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差遣手续。差遣员工到甲方报届时,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差遣员工确认函》(附件二)。 7.4 差遣期间,差遣员工离职(涉及不限于甲方根据法定情形将差遣员工退回;差遣员工辞职或无端离职等)情形发生的,甲方应于该状况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由乙方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差遣员工管理 8.1 甲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波及差遣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上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6、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应及时向乙方差遣员工公示或告知。甲方承当因前述制度或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8.2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规定对差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差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毕岗位工作。 甲方对差遣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委托甲方对被差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3 甲方有权规定差遣员工遵守职业操守,做好与工作岗位以及与工作内容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8.4 差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触犯了刑法等,以及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积极、积极配合甲方及公检法等部门
7、的工作,办理有关事宜。 8.5 甲方有权对差遣员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有权规定对乙方差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节。 8.6 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违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乙方差遣员工做出解决决定。 8.7 甲方不得将差遣员工转派至第三方。 第九条 劳动报酬 9.1 甲、乙双方应依法拟定差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原则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原则,并在《用工告知函》中列明。但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商定工资的80%,并符合差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原则规定。 9.2 差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原则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8、的工资原则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会保险 10.1 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承当差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根据在《用工告知函》中列明的缴纳基数,在甲方支付上述有关费用后,及时为差遣员工办理。 10.2 甲方承当因自身因素导致不能为差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引起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涉及但不限于因不能缴纳上述费用导致的劳动争议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罚款、罚息等)。 10.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按照政府每年对上述费用的调节予以调节。实际发生需要补差的情形,由甲方支付社保补差费用。 10
9、4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新增差遣员工信息为其申报社保费用后,若差遣员工离职且社保部门不予退费,则产生的社保费用由甲方承当。 甲方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差遣员工的社保增减及其她社会保险办理所需信息。 10.5 差遣员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因工人身伤亡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电话且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资料由乙方记录、上报、申报理赔等。乙方申报完毕后,工伤保险机构将赔付及待遇支付给乙方后,乙方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工伤保险赔付及待遇支付外需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的费用,由甲方承当。若甲方延迟告知或延迟提供书面资料,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当。 差
10、遣员工因工伤残经有关机构认定为工伤且评估伤残级别后,发生后续治疗、治愈后病情复发或恶化等导致伤残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形时,甲方配合乙方解决伤残级别变化后的有关事宜,并按伤残级别变化后实际需承当的费用额度支付给乙方,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 10.6 被差遣员工非因工死亡时,由甲方配合乙方解决有关事宜: 10.6.1社会保险应支付给差遣员工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申领并依法支付给差遣员工家属; 10.6.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地政策应由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须支付时,由甲方承当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及时足额依法支付给差遣员工家属,不得延迟、克扣。 10.7 差
11、遣员工的退休 10.7.1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告知员工向乙方提供有关申报资料,如需甲方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波及特殊工种员工的,甲方提前向乙方备案或提前告知乙方) 10.7.2退休手续及退休后的管理由乙方办理,非因乙方因素导致以上事项无法办理的,甲方承当后果。 第十一条 福利保障 11.1 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差遣员工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合、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差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1.2 甲方应依法拟定差遣员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并在《用工告知函》中列明。当甲方需要实行特殊
12、工时制的,应根据甲方申报的特殊工时的审批成果与乙方及差遣员工进行商定。 11.3 甲方有权对差遣员工的工作班次、休息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节。如甲方需安排差遣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11.4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差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11.5 若甲方为差遣员工购买补充保险,则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在收到该项费用后办理有关事项,因甲方转账延迟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当。 第十二条 其她 12.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政税收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行措施》等及广东省有关政策,甲方将乙方派至甲方差遣人员应缴残疾人保障金(如下简称残保金)支付于乙方,由乙方负
13、责申报缴纳。如遇国家审计或财税稽查等事宜,乙方协助甲方解决。 12.2残保金征收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如有关政策发生调节,双方再行按照政策调节省定。 第十三条 差遣终结及员工的退回 13.1 差遣期内差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告知乙方并将该员工退回乙方,且不必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但须向乙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据。 13.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13.1.2 严重违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13.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 13.1.4 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的工作任务
14、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3.1.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3.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2 差遣期内差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差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波及如下状况所产生经济补偿,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2.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2.2 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2.3 劳动
15、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与其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 13.2.4 差遣员工差遣期限届满而终结差遣的(除用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但差遣员工回绝续签的情形以外); 13.2.5 经甲、乙双方和差遣员工协商,达到书面合同批准解除差遣的; 13.2.6 根据公司破产法规定甲方需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13.2.7 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提前解散的; 13.2.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13.3 差遣期内乙方差遣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
16、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3.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13.3.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3.3.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3.3.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3.3.5 在甲方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13.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13.4 差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根据差遣员工的规定从甲方调回差遣员工,且不承当任何
17、责任。 13.4.1 试用期内的; 13.4.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13.4.3 甲方未按规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13.4.4 甲方未能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时准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差遣员工劳动报酬; 13.4.5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她需解除差遣关系的。 13.5 差遣员工因下列情形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由甲方承当(涉及但不限于经济补偿及补偿等)。 13.5.1甲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商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13.5.2 因甲方因素未能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
18、酬的; 13.5.3 因甲方因素未依法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13.5.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3.6 差遣员工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或其她法律纠纷时,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13.7 本合同中所波及的经济补偿原则及差遣员工的工资(涉及被退回但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状况下,向无工作期间的员工支付的不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工资)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地政府规定的计算原则计算并支付给乙方。 第五章 差遣服务项目及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费用支付 14.1费用结算 14.1.1甲乙双方商定以
19、 (季度/半年/年)为周期,由甲方支付乙方费用。 14.1.2其她: 14.1.3 在商定周期的第一种月的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账单》为当周期费用的计算根据。甲方如对《付款账单》金额有疑义的,应当于收到《付款账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双方重新核对后以乙方更新后出具的《付款账单》为准。 14.2差遣业务服务费含税总额为 元/人/月; 14.2.2代收代付费用(不含税): ①工资; ②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③其她福利费用;
20、14.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差遣员工税前工资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当部分后发放给差遣员工。 14.4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增值税发票开据 15.1乙方在甲方费用到账后 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及乙方代收代付的费用(即: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福利费用)由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5.2甲方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征集表》(见附件四)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附有关资料提供应乙方,乙方按该表中信息为甲方
21、开具增值税票。甲方付款账户名称、发票开具名称须与本合同中甲方名称一致。甲方信息变动需调节开票信息,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承当自身未及时、真实、精确提供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开具发票、错开发票、发票无法认证等状况的损失及责任。 15.3乙方在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票开具有误,甲方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乙方。由乙方重新开具对的的增值税一般发票。 15.4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可选择如下方式收取相应票据: □专人领取 甲方指定人员持甲方证明或委托文献,至乙方专设的领取地点:_ 领取票据。甲方指定人员应现场查验发票信息,核对无误后在领取回执上签字并注明领取日期
22、 □专职邮寄 甲方书面指定邮寄地点及收件人员如下: 寄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受人: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指定快递将相应票据送至甲方,甲方接受人员应现场查验后签字确认。对于甲方无人办理签收的寄送邮件乙方与甲方重新接洽协调后将办理二次寄送。如因甲方提供的指定人员信息有误、送达地址不明或甲方逾期未领取导致甲方专用发票无法及时认证抵扣,有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当。 上述商定的邮寄或送达地址、接受人信息视为甲方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该接受人为甲方授权委托人员
23、如甲方接受人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甲方如无端违背本合同的商定,延迟支付乙方差遣员工税前工资(含甲方承当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差遣员工服务费一种月以上,除应全额补付所欠费用总额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5‰的滞纳金给乙方。 16.2 乙方如无端违背本合同商定,未能及时按法律规定为乙方差遣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克扣或拖欠乙方差遣员工工资等达一种月以上,除应全额补足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5‰的滞纳金给甲方。 16.3 上述违约补偿的行为发生一次不影响合
24、同的继续履行,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在30天内一次性补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本合同商定事项,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甲、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可以协商变更,并签订变更合同书。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双方觉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双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联系方式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上述状况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因未尽到及时告知义务而给对方或者其她第三方导致损失,则由过错方承当相应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发
25、生合并、分立等状况,本合同继续有效且由继承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如甲方发生被注销状况(因甲方合并、分立导致注销状况除外),甲方应在注销前履行完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义务。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股东追索甲方注销前对乙方负有的债务以及由此给乙方导致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条 差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双方协商未达到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差遣关系。 20.1 甲方持续3个月不能准时划转乙方差遣员工税前工资,甲方承当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差遣服务费的; 20.2 乙方持续3个月因自身过错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向差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20.3
2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她因素需解除差遣关系的; 20.4 双方就解除或终结差遣关系达到合意后,如双方之间存在应向对方支付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尚未结清的服务费)或补偿金,应在解除关系之日起进行清算,按照清算成果,在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对方。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和谐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伙终结或解除后,因合伙期间事由发生的纠纷、未办理完毕的社会保险手续、以及未解决完毕的工伤、工亡、女职工三期、医疗期等事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商定办理,不因合伙终结或解除而免除有关权利义务的
27、履行。 第九章 其她 第二十三条 甲、乙方均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露本合同的内容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双方未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合同前,因双方未尽事宜或未协商达到一致的事宜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由公司方支付费用的,乙方仅承当自身操作过错所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