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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享.doc

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和《合肥市关

2、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合政〔2004〕146号),《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分级原则进行。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⑵造成伤害人数

3、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⑵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⑶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区政府认定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镇街园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成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5、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各司其职,协同应对。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1.5.3 处置规范,反应及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严格按照法律、

6、法规及规章,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1.5.4 依靠科学,处置有力。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领导和指挥。区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部成

7、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农林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镇街园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2.1.2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⑶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⑷根据授权,负责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重

8、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⑵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区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⑶区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

9、法开展对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⑸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负责事件处置中对师生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⑹区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⑺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⑻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室外食品摊贩导致

1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牵头开展无证照食品摊贩的取缔工作。 ⑼区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行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⑽区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污染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⑾区工商分局: 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⑿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

11、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事件抢险救援,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⒀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⒁镇街园: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条块之间的衔接的问题;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⒂区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 ⑴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应急处理相关

12、工作; ⑵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⑶检查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及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⑷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新闻公告及其他相关工作; ⑸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⑴事故调查组:根据事

13、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区卫生、药监、农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⑶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由区监察局、食安办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⑸综合组:由区食安办负责,汇总事

14、故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查处情况及对外宣传。 ⑹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⑺信息发布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或涉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作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媒体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区食品安全

15、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2 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

16、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并按程序报告省政府。 3.4 责任报告单位 ⑴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⑵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⑶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接诊的医疗机构。 3.5 责任报告人 ⑴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⑵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⑶医疗机构报告责任人; ⑷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 报告时限要求 区政

17、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害程度、死亡人数、波及范围、事故的发展趋势,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

18、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指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时,区政府应按照本预案前款的有关规定,全力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

19、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⑵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20、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地区县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⑶请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当进入应急响应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

21、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 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变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

22、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

23、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

24、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

25、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

26、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厂、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2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处罚 7.2.1 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⑶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⑷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⑸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⑹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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