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201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 -目 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1-02.适用范围1-03.基本要求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5.修订1-06.施行时间第一编接处警第二章接警2-01.首接责任制2-02.接警范围2-03.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接处警程序2-04.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程序2-05.巡逻民警接处警程序2-06.警务督察部门接处警程序2-07.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处警程序第三章处警3-01.处警准备3-02.到达现场3-0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3-04.控制现场3-05.救治伤员3-06.调查取证3-07.现场处结3
2、-08.后续办理第二编盘问、检查第四章当场盘问、检查4-01.盘问、检查的条件4-02.盘问、检查的装备4-03.安全防范4-04.盘问、检查的程序4-05.检查后处理4-06.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4-07.信息录入第五章继续盘问5-01.继续盘问的条件5-02.继续盘问的程序5-03.继续盘问的时限5-04.候问室管理5-05.信息录入第三编 办理刑事案件第六章管辖6-01.职能管辖6-02.地域管辖6-03.级别管辖6-04.专门管辖6-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6-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6-07.几种案件的管辖6-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第七章立案7-01.接受案
3、件7-02.立案审查7-03.决定是否立案7-04.移送案件7-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7-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7-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7-08.信息录入第八章回避8-01.回避的条件8-02.提出回避8-03.决定回避8-04.回避的效力第九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9-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9-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第十章勘验、检查10-01.勘验、检查的条件10-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10-03.现场保护10-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10-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10-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10-07.人身检查10-08.尸体检查1
4、0-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10-10.现场访问10-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10-12.侦查(现场)实验10-13.现场分析10-14.处理现场10-15.复验、复查第十一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11-01.一般规定11-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11-03.电子证据的固定和封存11-04.现场勘验检查11-05.远程勘验11-06.电子证据检查第十二章搜查12-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12-02.批准搜查12-03.实施搜查12-04.制作搜查笔录第十三章扣押和调取证据13-01.扣押13-02.调取证据13-03.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第十四章鉴定14-01.鉴定条
5、件14-02.鉴定范围14-03.鉴定期限14-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14-05.批准鉴定14-06.送交检材14-07.进行鉴定14-08.告知鉴定结论14-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14-10.鉴定费用第十五章辨认15-01.辨认条件15-02.批准辨认15-03.准备辨认15-04.进行辨认15-05.制作辨认笔录第十六章查询、冻结16-01.查询16-02.冻结第十七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7-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7-02.讯问地点17-03.讯问时间17-04.准备讯问17-05.进行讯问17-06.制作讯问笔录17-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7-08.接受书面供词第十八章询
6、问证人、被害人18-01.证人条件18-02.通知证人、被害人18-03.询问地点18-04.准备询问18-05.进行询问18-06.制作询问笔录18-07.接受书面证词第十九章通缉19-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9-02.批准通缉19-03.制作通缉令19-04.发布通缉令19-05.查缉19-06.撤销通缉令第二十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20-01.采集犯罪信息20-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20-03.网上追逃20-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20-05.跨省指纹协查第二十一章拘传21-01.拘传的条件21-02.批准拘传21-03.执行拘传第二十二章取保候审22-01.取保候审的条件22
7、-02.批准取保候审22-03.执行取保候审22-04.保证金22-05.保证人22-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22-07.解除取保候审第二十三章监视居住23-01.监视居住的条件23-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23-03.批准监视居住23-04.执行监视居住23-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23-06.解除监视居住第二十四章拘留24-01.拘留的条件24-02.批准拘留24-03.执行拘留24-04.及时讯问24-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24-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24-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24-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24-09.释放被拘留人第二十五章逮
8、捕25-01.逮捕的条件25-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25-03.执行逮捕25-04.及时讯问25-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25-06.逮捕羁押期限25-07.不批准逮捕25-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25-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25-10.释放被逮捕人第二十六章侦查羁押26-01.送押26-02.提讯、提解26-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26-04.换押26-05.会见和通信26-06.释放被羁押人第二十七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27-01.人大代表27-02.政协委员27-03.港澳台居民第二十八章办案协作28-01.协作条件28-
9、02.协作内容28-03.协作手续28-04.工作要求28-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28-06.跨省指纹协查28-07.法律责任第二十九章审查判断证据29-0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29-02.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与方法29-03.证明标准29-04.审查物证、书证29-05.审查证人证言29-06.审查被害人陈述29-07.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9-08.审查鉴定意见29-09.审查勘验、检查笔录29-10.审查视听资料29-11.审查电子证据29-12.审查辨认笔录29-13.审查破案经过材料29-14.协助补充、补正证据29-15.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第三十章侦查终结30-01.侦查终结
10、的条件30-02.侦查终结的程序30-03.移送审查起诉30-04.对不起诉的处理30-05.撤销案件第三十一章补充侦查31-01.补充侦查的条件与期限31-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31-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三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32-0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32-0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的解决途径32-03.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32-04.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32-05.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32-06.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通报32-07.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32-08.限制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出境32-09.对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第四编
11、办理行政案件第三十三章管辖33-01.地域管辖33-02.专门管辖33-03.指定管辖第三十四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34-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34-02.现场调解第三十五章受案35-01.受案35-02.提出受案意见35-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35-04.移送案件35-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35-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5-07.信息录入与查询第三十六章回避36-01.回避的条件36-02.提出回避36-03.决定回避36-04.回避的效力第三十七章询问37-01.询问违法嫌疑人37-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第三十八章勘验、检查38-01.现场勘验38-02.检查第
12、三十九章扣押39-01.扣押的条件39-02.决定扣押39-03.进行扣押39-04.处理扣押物品39-05.扣押期限39-06.信息录入第四十章先行登记保存40-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40-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40-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40-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40-05.信息录入第四十一章抽样取证41-01.抽样取证的条件41-02.决定抽样取证41-03.进行抽样取证41-04.检验样品41-05.处理样品第四十二章鉴定、检测、检验42-01.鉴定的条件42-02.确定鉴定人42-03.决定鉴定42-04.交付鉴定42-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42-06.出具鉴定意见
13、42-07.告知鉴定意见42-08.重新鉴定42-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42-10.酒精含量检验42-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第四十三章辨认43-01.决定辨认43-02.辨认程序43-03.制作辨认笔录第四十四章治安调解44-01.治安调解的条件44-02.准备调解44-03.决定调解44-04.进行调解44-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44-06.履行调解协议44-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44-08.信息录入第四十五章听证45-01.听证的条件45-02.告知听证45-03.受理听证45-04.决定听证45-05.准备听证45-06.举行听证45-07.听证后处理第四十六章决定行政处罚46-0
14、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46-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46-03.行政案件的处理46-04.行政处罚的适用46-05.处罚前告知46-06.决定行政处罚46-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6-08.送达决定文书46-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46-10.办案期限46-11.信息录入第四十七章处理涉案财物47-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47-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47-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47-04.决定后处理47-05.信息录入第四十八章执行48-01.执行程序48-02.罚款的执行48-03.吊销证照的执行48-04.取缔的执行48-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48-06.行政拘留的执
15、行48-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48-08.信息录入第四十九章案件终结49-01.结案的条件49-02.终止调查49-03.建立案卷49-04.信息录入第五编涉案财物管理第五十章涉案财物管理50-01.涉案财物的范围50-02.基本要求50-03.保密要求50-04.基本制度50-05.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要求50-06.向保管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程序50-07.调用涉案财物50-08.对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予以登记50-09.备案程序50-10.处理50-11.随案移交或者移送50-12.涉案车辆的管理50-13.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的登记与保管50-14.退、赔款
16、物的处理50-15.执法监督第六编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第五十一章行政复议51-01.范围51-02.管辖51-03.申请人51-04.被申请人51-05.申请期限51-06.申请的提出51-07.申请的审查处理51-08.案件审理51-09.规范性文件审查51-10.撤回申请51-11.中止51-12.终止51-1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1-14.和解与调解51-15.决定51-16.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51-17.执行第五十二章行政应诉52-01.应诉机关52-02.应诉准备52-03.出庭应诉52-04.上诉和申诉52-05.执行第五十三章国家赔偿53-01.行政赔偿范围
17、53-02.刑事赔偿范围53-03.请求人和义务机关53-04.申请的提出53-05.案件审查53-06.行政赔偿诉讼53-07.刑事赔偿复议53-08.支付赔偿费用53-09.溯及力 49 第一章 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
18、-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应当既严格、公正、规范,又理性、平和、文明;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规范。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19、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枉法追究无辜;(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05.修订本细则定期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1-0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第一编接处警第二章接警2-01.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首个接受报警、求助、投诉的单位或者人民警察,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说明情况。2-02.接警范围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受理以下报警、求助和投诉: (1)报警: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火灾、治安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
21、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2)求助: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立即救助的;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其他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3)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
22、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2.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人民警察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接受并问明情况后,依照下条第2款第1项第6目规定办理。2-03.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接处警程序1.接受。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在接受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1)语言规范。接警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或者民众使用方言较普遍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接警服务。(2)文明接警。接警人员应当警容严整,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语气平和。接警时
23、,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3)问明情况。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尽快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具体地点和位置、案(事)由等。并针对具体警情,进一步问明下列情况:受理案件报警,应当尽快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当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当尽快询问事件的参与人数、规模、人员构成,事由,是否持有器械、发生过激行为等情况。受理火灾报警,应当尽快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蔓延情况,有无中毒、爆炸等危险情况,相邻单位情况等。受理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尽快询问车辆类
24、型、车辆牌号、人员伤亡、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情况;受理其他事故报警,应当尽快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受理求助,应当问明需要救助的人数、事由、危险源等。受理投诉,应当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等。(4)指导急救。对情况紧急的违法犯罪、灾害事故、人身危险、严重伤病等报警、求助,可以视情告知报警人、求助人有关应急处置办法,指导其救人或者自救。2.下达处警指令。(1)明确管辖。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向处警单位下达处警指令,应当遵循以下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所在地或者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就近管辖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
25、件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业务管辖原则,即指令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出警。对管辖暂不明确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管辖权明确后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异地报警、求助、投诉,需要即时派警处置的,应当在接警后按以下情形处理:对于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投诉的情况,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视情请求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核实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对于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不
26、在案(事)发地,向其本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投诉的情况,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和其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对于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时,由于技术原因通讯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在问清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
27、况向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对于境外的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报警、求助、投诉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后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将警情通报外事、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紧急案(事)件或者事故报警,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或者非紧急报警、求助,应当告知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向有关
28、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投诉、报告、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予以必要的解释。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置。(2)下达指令。在接受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指令有关处警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对于正在发生的紧急警情,应当就近调派警力先期处置,在指令有关警种、单位出警的同时,按规定上报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通报120急救中心赴现场实施医疗救护。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应当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处警指
29、令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处置案(事)件。受理案(事)件报警后,应当根据警情立即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应当通知治安卡口、检查站(查报站)、路面交巡警等进行布控查缉。对跨区域的重大案件,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以视情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
30、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处置群体性事件。对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尽快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处置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并报告分管负责人。对火灾事故警情,应当立即向消防部门下达处警指令;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发现纵火嫌疑的,应当指令事发地刑侦部门出警侦查;农村发生火灾时,在调派消防单位处警
31、的同时,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发生山林火灾时,应当先通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其要求派警。要根据火灾级别和类别,正确下达首次处警指令,对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高层、地下等特殊火灾应当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进行调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者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决定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者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逸的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者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
32、,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的,应当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并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置。处置求助。应当及时指令警力处置。处置投诉。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问题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既往发生的问题投诉的,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通过其他渠道投诉的,应当通知或者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
33、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增派警力。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现场局面,请求增援的,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处置涉外警情。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3.信息沟通。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与处警民警应当及时就处警情况进行沟通。(1)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要了解、收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的先期报告和案(事)件处置完毕后的反馈报告。对重大案(事)件或者性质一时难以判明的案(事)件,要进行跟进了解,随时掌握案情进展和处置工作情况。对收集
34、到的相关信息和反馈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2)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对当天接报、掌握的重要警情信息,应当严格依照重要情况信息收集以及报送工作的规定办理,并定期对警情进行研判,发布预警通报。4.回复回访。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在必要时将处警结果回复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并回访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5.记录。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有关记录和录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警、求助、投诉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接处警记录中注明。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无关人
35、员。2-04.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程序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有条件的,应当与110报警服务台使用同一接警平台。需要处警,或者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并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处置。公安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报警后,依照本细则第三编或者第四编规定办理。2-05.巡逻民警接处警程序巡逻民警在巡逻中接到群众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并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情况,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处置。2-06.警务督察部门接处警程序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接到投诉,依照本细
36、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2-07.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处警程序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到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记录,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三编或者第四编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2款第1项第6目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7-04条或者第35-04条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
37、和国消防法第44条第1款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第9条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9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第3条第3项、第13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第31条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第10条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4月9日公安部令第116号)第7条第9项、第15条第1款第4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213号)第12条,第44条第2项、第3项,第47条,第
38、48条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33号)第5条第2项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第2条、第7条、第8条、第14-20条、第25-27条、第29条、第31-35条、第37-40条关于大力推进县市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417号)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7 29号)第2条第9项、第66条第三章处警3-01.处警准备1.处警人员。(1)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本单位发出的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处警,不得推诿、拖延,影响警情处置。工作中发现警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并
39、按指令处置。(2)处警警力的配置应当与警情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对案(事)件现场处置不得少于二人。对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等,应当安排足够处警警力。现场局面难以控制,需要增援或者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到场解决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要求增派相应力量,对涉及枪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要求治安、消防、刑侦、特警等部门增援,必要时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置。(3)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灾和医疗救护技能。(4)处警单位不得安排见习民警、辅助工作人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处警。2.处警装备。处警民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着装,携带
40、人民警察证、处警工作记录本和有关法律文书,配带有关单警装备和处警设备。3.出警时限。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视情尽快处理。3-02.到达现场1.开始录音、录像。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对处置过程录音、录像的,到达现场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2.报告情况。到达现场时,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在处警途中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报警不详等特殊情况,应当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排除阻碍赶赴现场。对于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
41、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后期处置人员到达后,应当及时向其介绍现场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3.表明身份。到达现场时,处警民警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表明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人民警察证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4.判断警情。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3-0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1.适用范围。处警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本条规定的处置措施。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
42、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2.处置措施的种类。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1)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2)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3)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4)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3.使用处
43、置措施的基本要求。(1)适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2)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4.口头制止。(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口头制止。非暴力方式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
44、谩骂、侮辱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但未主动与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2)口头制止的内容。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3)用语要求。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4)调整措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处警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
45、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徒手制止。(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处警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2)使用限度。处警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3)约束。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处警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4)调整措施。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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