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职责九十年代以来,工程建设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等4项基本制度。通过4项制度的实施,建立起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四方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新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参建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一)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各方关系,合理组织各类建设资源,实现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
2、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二)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协调参建各方的内部工作关系。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
3、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三)设计单位的职责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做好设计服务,参与工程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是一种工作关系。(四)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其主
4、要职责是通过投标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合同规定工期、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及全套施工资料。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五)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质量监督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授权、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及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监督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认定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