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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理办法.doc

1、 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纠纷的自我应对能力,加强分公司维护公司合法合理权益的能力,明确诉讼相关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诉讼,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及其他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案件的当事人,作为纠纷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全程协助处理案件。 第四条 案件的经办人,负责提报诉讼及处理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决定是否提报诉讼和诉讼调解方案。 第六条 大区法务专员或大区指定人员(以下统称大区法务人员),负责分析诉讼风险,跟进诉讼

2、的过程及结果,建立和管理诉讼档案。 第七条 大区总经理,负责决定是否提起诉讼(针对诉讼决定权在大区总经理的大区)。 第八条 总部法务专员,负责协调跨大区案件的操作,指导大区分析和推进诉讼,提供专业上的合理支持与资源。 第三章 诉讼提报与决定 第九条 分公司发生的各类纠纷,以分公司自行负责处理为原则。 第十条 分公司因客观条件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向大区法务人员提报诉讼。 第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提报大区: (一) 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已接获对方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纠纷的律师函或其他文书的; (二) 应收

3、账款拖欠一年以上,经多次催讨无果,客户有恶意拖欠嫌疑的; (三) 分公司认为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 第十二条 经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分公司决定提报诉讼的,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应详细填写《诉讼提报表》(附件一),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诉讼提报表》上应详细写明纠纷的事实、往来经过等内容,经分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大区法务人员。 证据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货通知、送货单、销售发票(收票回执)、资金往来凭证单、询证函、还款协议、还款承诺、往来文书及法院文书等。 第十三条 大区法务人员应在收到分公司提报后的3天内,向分公司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分公司提报的证据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4、定向有权决定诉讼的人员出具《诉讼风险分析表》(附件二),并将《诉讼提报表》和《诉讼风险分析表》抄送总部法务专员。在得到相关决定后,大区法务人员应与分公司总经理沟通诉讼风险分析意见和诉讼决定意见,并出具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为有效协调客户关系,分公司诉讼的决定权视被告注册地的不同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被告注册地在分公司地域范围内的,浙江、上海、南京、深圳、重庆大区由大区总经理决定,北京、沈阳大区由分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 被告注册地不在分公司地域范围内但在大区地域范围内的,由大区总经理协调决定。 (三) 被告注册地不在大区地域范围内的,由总部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最终决

5、定不通过或暂不通过诉讼解决的,分公司案件当事人应按照大区法务人员出具的处理意见采取相关措施,为下一步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第四章 诉讼准备 第十六条 最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大区法务人员负责指导分公司案件经办人整理、补充相应证据材料,做好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公司经办人与大区法务人员共同负责律师的选任工作。分公司总经理在律师选任的最后阶段应参与面谈,以便客观地审核律师的聘任。 在律师的选择上,优先选择公司长期聘用的法律顾问作为公司代理人。 如果条件允许,大区法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资源推荐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 大区法务人员经总部法务专员审核,报大区总经理批准

6、可以作为公司代理人。 第十八条 分公司案件经办人与大区法务人员经协商确定外聘律师人选后,由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填写《聘用律师审查表》(附件三),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由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分公司必须与外聘律师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九条 大区法务人员应经常与外聘律师沟通,共同拟定诉讼策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更好维护公司权益。 分公司案件当事人应协助外聘律师查明案件事实,为外聘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涉案分公司承担。 第五章

7、 诉讼过程 第二十一条 法院开庭审理时,为协助法院查明真相,除大区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认为不宜出庭外,分公司案件当事人应当到庭。 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和大区法务人员应当到庭。 第二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若提出调解方案或其他主张的,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遇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请示分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诉讼的阶段性成果(包括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等)公布后,大区法务人员应及时分析并拟定应对建议上报分公司总经理,推进诉讼工作。 第六章 诉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案件经办人负责跟进案件的执行,并

8、及时将执行进展向分公司总经理汇报。 大区法务人员负责指导分公司案件经办人执行判决。 第二十五条 对判决后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外聘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并协助外聘律师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立案费用预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应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及时请示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诉讼终结后,大区法务人员应于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诉讼的过程、全部涉案案卷材料、对外聘律师的评估意见和该案件的经验教训整理形成结案报告,报分公司总经理,并抄送大区总经理和总部法务专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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