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菏泽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将全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专利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
2、、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公示内容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专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三)执法权限 公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专利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3、六)救济方式 公示专利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 监督举报 公开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专利行政执法信息:(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严肃着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第七
4、条专利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二)专利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三)专利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履行情况。专利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专利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专利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第八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公示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际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二)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5、、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公示载体第九条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载体;(二)办公场所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场所公开栏。第四章 公示要求第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专利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专利行
6、政执法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更正。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第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专利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第十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单位专利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并及时更新。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