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纳税辅导交通运输业是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交通运输业是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是其主要固定资产,日常运营支出主要是燃油费、路桥费和人工费等,运输行为是其主要经营业务,其资产特点和经营特点使得其容易存在以下几个涉税风险。一、机动车处置收入是否申报或处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交通运输业经常会进行机动车更新换代,对相应的二手车进行处置。二手机动车销售的开票方式是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再去二手车经营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实践中,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还有待规范,纳税人存在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是依然办理过
2、户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处置的二手机动车虽未开具发票,但是已经收取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税。有的纳税人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是发票金额与车辆的实际价值相比,明显偏低。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处置价格明显偏低,则面临着税务机关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重新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风险。有些交通运输企业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或者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4 号)规定的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将挂靠司机个人购买的车辆登记到公司名下,然后短期内再低价转让给司机个人,对于这种有意为之的行为,更应该予以重点关注。此外,还有将二手机动车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员工的情况,那么公允价值与其实际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还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或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可以根据纳
4、税人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变动情况了解企业资产处置情况或者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企业机动车的实际归属和使用情况。案例 1:张某于 2022 年 5 月22日购买货运车辆一辆,并取得交通运输业几个常见涉税风险点解析王科 纳税辅导4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开具对象为某交通运输公司,金额50万元,税额 6.5万元,车辆挂靠在该公司进行经营,车辆购进相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2022 年 11月 22 日该公司将上述车辆转让给张某,开具二手车销售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含税金额 10.3 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申报时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2000元。该车辆
5、的市场公允价格为45.2万元。涉税处理:1.该企业已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处置固定资产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2.该企业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5.2/(1+13%)13%=5.2万元,3.按照公允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45.2/(1+13%)-(10.3-0.2)=29.9万元。二、外购成品油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否过高交通运输业竞争较为激烈,收入、成本趋于透明,一般而言成品油购进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根据市场变化或油品价格调整在一定范围之内波动。依据行业经验,成品油购进金额占自营运输业 务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约 为30%-35%。如 果 偏 离 幅 度 较
6、大,则可能存在将成品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冲抵运费、超标准使用油卡或者少计销售收入等税收风险。具体风险点及正确的涉税处理见下所示:税收风险点 1: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处理:1.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进行限额扣除,扣除的金额包括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其他福利性支出、个人消费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3.视同销售,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取得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所得,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点 2:油卡冲抵运费。(单位油卡实名制后,这种
7、现象在减少)增值税处理:属于以物抵债行为,是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有偿转让,应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个人所得税处理:属于取得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点3:超出实际业务使用的油费、路桥费。增值税处理:超出实际运输业务使用的成品油、路桥费,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处理: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风险点4:少计销售收入。税务处理:通过对油耗、路桥费、车辆数量、车辆行驶里程等数据的分析推算出企业的实际运力,从而加强对纳税人少计收入情况的监控。重点关注未开票收入未申报、往返双程业务只计单
8、程收入的现象。案例2:某交通运输公司主要经营货物运输,为固定客户运输产品,往来线路较为单一。该公司统一向中石化公司采购单位实名油卡交给司机使用,司机使用油卡加油后,将加油凭证交给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统一收集后,由中石化公司根据油卡金额消费情况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为车辆办理了ETC,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通过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开具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该企业成品油购进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70%,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大部分营业收入为单程收入,但是往返双程所消耗的油费、路桥费均进行了进项抵扣。经企业自查,(1)存在非本公司业务,但是使用本公司油卡加油、报销路桥费
9、的情况,涉及成品油金额 100 万元,税额 13 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 50 万元,按照44 纳税辅导3%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5 万元。(2)存在返程业务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收入情况,涉及金额 200万元,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9%,税额18万元。涉税处理:1.非本公司业务所耗用的成品油、高速公路通行费 进 项 税 额 应 转 出=13+1.5=14.5 万元,同时调减企业所得税成本113+51.5=164.5万元;2.返程业务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8 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200万元。三、运输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运输合同的税
10、率由万分之五降到万分之三,纳税期限改为按季、按年或者按次。有的运输企业印花税纳税期限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由于没有完全了解印花税法的实施时间,所以全年均按照万分之三进行申报缴纳,从而导致2022年上半年签订的运输合同少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有的运输企业没有与托运方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或者只有框架协议,纳税人认为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 173 号)“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
11、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应该以全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性质应税凭证的认定,避免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披着“马甲”,导致少缴纳印花税,如果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印花税与开具、取得各类运输服务发票的金额 0.3(2022 年 上 半 年 为0.5)相比,偏差较大,则存在少缴纳印花税的风险。案 例 3:某 交 通 运 输 公 司2022 年与甲建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目标框架协议一份,协议中标明该交通运输公司受托运输建材,具体货物数量、规格以建材公司发货清单为准。运输公司持发货清单进行运输,运输完成后,将注明货物品名、数量、送货地点、公里数、运费金额的结算单交建材公司审核,作为运费结算凭证。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运费结算凭证结算金额均为 100 万元。2022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为乙公司提供一次性运输业务,合同金额 50 万元。该交通运输公司仅就乙公司业务50 万元,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150元。涉税处理:1.2022 年上半年应 纳 印 花 税 额=1000000 0.5=500元2.2022年下半年应纳印花税额=1000000 0.3+500000 0.3=450元3.应 补 缴 印 花 税=500+450-150=800元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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