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20KB ,
资源ID:3107495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10749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w****g】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doc

1、精选文档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

2、、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年、年和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

3、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

4、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

5、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

6、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

7、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

8、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

9、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10、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