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公司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消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消)其他 手续。2、批准不批准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批准不批准修改公司自备文献的错误;4、批准不批准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批准不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
2、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合用于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公司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从属公司,已设立公司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公司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从属单位(公司)。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3、4.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公司,加盖本公司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从属单位(公司),加盖从属单位(公司)公章。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消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批准”或“不批准”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
4、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献、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备用名称1备用名称2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
5、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成员: (名)所占比例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 注销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章程 初次备案 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章程其他 成员名册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注销注销因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清算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公告日期
6、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署名: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7、、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附件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出资成员署名或盖章成员出资总额: (元)法定代表人署名:年月日附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23456789101112成员总数: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
8、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附件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附件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批准 不批准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全体成员 )署名或盖章:年月日附件8联络员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重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附件9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