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起县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一)带薪年休假1、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2、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在2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按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的,当年可以享受休假,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而休息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二)探亲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2、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3、)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3、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三)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3天法定婚假)。
4、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产假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15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2、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乳设施、工作允许离开的,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五
5、)丧假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2、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3、如果工作人员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六)病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需休息者,可请病假,一次病假一般不超过一周,需长时间住院治疗者,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假期视病情而定。(七)事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二、假期待遇(一)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给。(二) 探亲假1、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
6、全额发给。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三)婚丧假假期工资、福利全额发给。(四)产假、哺乳假产假假期工资、福利全额发给;哺乳假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工资6,取暖费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五)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工作不满10年的,
7、发基本工资的70%。(2)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六)事假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以上所指基本工资是:公务员为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七)病、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
8、绩效工资1、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机关(含参公单位)公务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机关(含参公单位)公务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
9、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三、请销假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必须在事前事后按规定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领导机关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1.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政府
10、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4.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
11、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至15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四、其他规定(一)工作人员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病症,在24个月以内尚未痊愈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仍未恢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
12、定,经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的,应恢复工作,由所在单位根据病情酌情安排岗位。(三)凡出现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2、委托他人或来电请假,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4、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获取假期;5、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拒不恢复工作者;(四)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五)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
13、的,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有关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按请假审批程序做好请假登记工作。(二)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执行的工资待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标准及时核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财政拨款人员同时报县财政局调整拨款。(三)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实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四)根据行业特点,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请销假办法。(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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