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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doc

1、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

2、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 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

3、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王命(誓、诰、命)禹刑汤刑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

4、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

5、迎接女方)。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

6、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 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

7、相当于总则部分)。 法经意义: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家属连坐。官吏职务连坐。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

8、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 (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

9、尉。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刑事责任年龄。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从重从轻原则。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计赃论罪。连坐原则。诬告反坐。法律的效力范围。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秦

10、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律、令、科、比 文景废除肉刑原因: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通

11、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

12、。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不准越诉。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妇残。自首减免刑罚。诬告反坐。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引经决狱。内容包括: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意义:缓和阶级矛

13、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律: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重新统一刑种。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又称晋律。特色:引礼入律,礼律并重。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

14、直接影响。 北齐律: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宫刑的正式废除。缩小了连坐范围。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登

15、闻鼓) 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八议入律。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

16、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共12篇500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隋炀帝的立法成果。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礼法并用治国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和典等。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诚挚罪犯,令、格和式

17、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法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员要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贞观律的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化繁为简。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步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能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唐律的特点:礼法结合。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礼是理发的一句。法是维

18、护礼的武器。首创“疏议”,把对刘伯温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内容简约,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唐律的影响: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很大。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很大(朝鲜、越南、日本等)。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唐五刑:笞(五等)杖(五等)徒(五等)流(三等)死(两等)。是中国封建刑法中的核心。后期五刑共二十等。 对十恶的出发及量刑原则:用刑都很重。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名例律规定老幼废疾者可以减免刑罚。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对犯有六赃者的出发比较重。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缴赃款赃物。官吏犯有赃罪的,

19、还要被罢免。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同一国家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相犯的,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如何维护家长权:家庭成员有尊卑之分。在亲子关系中,尊者为家长,卑者为子女。家长拥有子女所没有的财产权、主婚权和教令权等权利,子女只能受制于家长,成为卑者。 良贱不得结婚的限制。唐朝的良贱之间等级分明,地位相差很大,良贱不可结婚。 离婚的规定:其内容除了沿用以往的七出和三不去外,还专门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的形式。 财产继承制度更为完备化。使用诸子平分原则。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行不和御史台构成。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

20、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告诉的限制: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对奴告主的限制;生理上的限制;对囚徒的限制。 刑讯的规定: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但有条件,不可随意使用。工具为讯杖。有禁止刑讯的细想,执行也最了规定。 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如果对他们施行了刑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共12篇、30卷、502条。特点为: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篇下设们,将十二篇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

21、为一门。分为213门。立起请条。是编修者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法医学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宋慈编成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的卓越贡献。 宋朝的契约之债。买卖契约氛围动产买卖(即时买卖、赊买赊卖、定金买卖)和不动产买卖(绝卖与活卖)。典当七月,经过四步骤:先问亲邻(先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五代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司法制度上,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有哪些?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大大加强了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扭转唐末一来司法审判无序的状态,为宋朝中央集权司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22、基础。 试述宋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分析两宋法律形式的变化: 编敕更适合社会实际,出现了以敕代律的趋势。编例成为宋后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南宋中后期出现条法事类。 试论宋朝刑事法律的变化及其给我们的启示:贼盗加重官吏从宽自首放宽限制官当法外行刑 试述宋朝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论述宋朝监察制度:监察机关: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设有谏院,防止大臣擅权。地方检察机构是监司。州一级的监察机构是通判。监察制度:各省之间互相监

23、督、互相牵制。监察官还握有对中央或地方事务的监察权,叫做“点检”。宋朝也注意加强经济检查。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允许赘婿。入赘这种婚姻形态,尽管被蒙古的习俗所认可,但是它与汉族的婚姻习俗和制度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元朝在承认入赘这种婚姻形式的同时,又从法律上给予了一些限制。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签押文契。印契税契。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比较复杂。专制司法的机关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等。 辽国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特点?在刑事法律方面大量继承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大量保留了契丹的习惯。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了“蕃汉异制,

24、右蕃卑汉”的民族歧视。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很总要的变化?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严肃官纪官规,严厉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与唐宋时期的“五刑”相比,西夏的刑罚制度有什么重要变化?分为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元朝法律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方面,有哪些具体表现?四种社会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巩固封建皇权。诚挚贪官污吏、奸猾豪民。 明中期以后的条例汇编。为进一步完善调理制度,明黄宗起正式删定问刑条例297条,作为律外

25、定罪科刑的法规,从此条例成为相对稳定的“常法”。条例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律与例的关系。明中期以后条例的法律地位急剧提高,律例关系呈现了两者并行,“以例辅律”的格局。 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明律不再区分同类、异类,一概适用属地原则。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名变职不变,职变名不变。刑部仍未中央六部之一,主掌审判。大理寺不再负责审判,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但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须经皇帝最后批准。都察院。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强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明代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明代对于诉讼权利的限制:干名犯

26、义限制。年龄、性别限制。现禁囚犯之限制。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试述明代重典治吏的原因:与朱元璋的生活经历密切相关。 述评明朝法制对加强君主专制的作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教化与刑罚为并列的统治手段,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第十一-十三章 清朝&晚清大清律例的制定。入关后,大明律成为过渡性法律。顺治四年,颁布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建立了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几乎全班照搬明朝律例,分类、体例都沿明旧。编例文六部现行则例。雍正五年颁布清朝第二部法典大清律例解,7篇30门436条,明律体例无变化,条例修订为重点。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完成,仍为30门436条,例文变化大。使之

27、成为中国法制史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对东北各族有优惠政策。对蒙古有优待与巩固贵族利益的法令。对西南各少数民族制定了一系列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法令。乾隆制定蒙古律和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雍正初年采用改土归流政策。对西北少数民族,采用“剿抚并用”的政策。对台湾的行政管辖也在逐渐加强。嘉庆道光时期,编订理藩院细则,规定了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道光颁行回疆则例,针对适用于新疆地区的专门民族法规。秋审制度: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符合会审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秋审之案件数与规模远大于朝审。一般统

28、称为秋审制度。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目的是为了标榜慎行。有利于平凡冤案,即使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设咨议局和资政院。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突出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皇帝作为国家的象征、虚位的元首,临朝而不理政,皇帝权力大大缩小,国会与责任内阁的权力则大为增强。十九信条是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

29、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是非常时期的产物。大清新刑律的礼法之争。张之洞认为草案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礼制刑”的原则,是礼教派代表。劳乃宣是礼教派干将、资政院议员。/ 沈家本、杨度反驳。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规定了领事裁判权。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又发展了这项特权。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领事裁判权的影响:对中国法律和司法主权的粗暴侵犯,对中国领土的野蛮侵略。它使中国丧失了司法职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

30、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南方临时政府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特点: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原则,但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离的做法,司法权实际上仍处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背景: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峻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巩固革命成果,就匆忙要制定临时约法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56条,7章。具体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

31、修改程序。北洋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袁世凯宣布下令解散国民党,国会被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国会审议通过。中华民国约法:极大地扩张了总统的权利。是历史的反动。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仅从其内容上来看,它集成并发展了天坛宪草的精神和原则,实行了议会制和内阁责任制,又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制,较之前任何一部宪法性文件都要完备。并根据当时形势,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

32、: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效仿欧日的做法,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体系为主体的六法体系。五五宪草:形式上根据五权宪法理论设立了五院,主要权力集中于总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掌握者无需经中央政府集体决议的一切权利。确立了总统杜材质,设立国民大会。确立了类似责任内阁制的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

33、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借民主共和国指明,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虚伪民主自由权利。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与五五宪草相比,中华民国宪法有诸多改善。就法律条文而言,其在内容上已有较大的进步性。但是制定、颁布上又有很大缺陷。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直线活动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34、。但“左”的政策原则,不但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也给革命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井冈山土地法”主要内容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平均分配。该土地法有几个原则错误,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左的内容很多,尽管如此,井冈山土地法在当时的土地斗争中还是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以后的土地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内容: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在土地的权利归属及使用上,指出土地国有化是彻底消灭风间关系的必由途径,但在目前革命阶段上,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和买卖。这些过左的土地政策给根据地的革命和生产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清案情的真相。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便利人民诉讼。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了普遍推广,有力地荡涤了就司法传统对抗日根据地的不良影响,使人民司法工作的面貌有所改变,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用户,对以后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也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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