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
2、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 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2)国际惯例 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 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 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
3、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 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 :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 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
4、 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国籍的取得: 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归化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
5、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发出照会、函电、发表声明。 默示:某种实际行为,如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与新国家签订新条约、参加政府性国际组织 21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2国家承认的情势: 1、独立
6、殖民地或附属国脱离原宗主国而成为独立国家。 2、分离:从国家领土分离同一部分或几部分。 3、分立:指一个国家解体而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4、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合并并建立一个新国家 2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关系(简答): 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1、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而出现对该国政府的承认;2、发生了一个既存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选择 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4国家继承的内容: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 25难民的不退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条件,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国
7、家码的待遇(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 26不推回原则: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27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受庇护的不被引渡) 28受庇护者法律地位: 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处于所在国属地有越权之下,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其待遇原则上与外国人相同,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个人的地位不同,区别待遇。受庇护的人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可在境内安居;同时,
8、受庇护人在庇护国境内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不得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并负有义务不得在庇护国境内从事 反对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他国家的活动。 29国家领土: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30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一般国际法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如:领海无害通过权、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二、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特殊) 1、共管 2、租借 3、国际地役 31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3、领空 4、底土 32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1.先占:主体是国家,无主地,主观上有占领的意思,实施有效的占领.2.时效:他国的领土,长期.安稳的占有.3.添附:自然与人为.4
9、.割让5.征服 33国家边界: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限。 34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35划界的程序:(1)定界(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36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 37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差别待遇4、互惠待遇 38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第一,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第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第三,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39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该国
10、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以上三类国家对罪犯都有权提出引渡要求。但是,如果这三类国家同时都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要求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2.引渡的对象: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④被指控为罪犯或判刑的人。 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此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可引渡的犯罪:1.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下列几种罪犯通常不予引渡:1.政治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犯罪);
11、2.军事犯;3.宗教犯。 40边界方法规则如何适用:边界法律〉实地界标,条约〉议定书〉地图〉实地界标 41南极的法律制度:(南极条约主要内容)(选择)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42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3领海:原则享有完全的主权,但有例外:无害通过权 44无害通过权: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穿越一国领海。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12、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45毗连区(法律地位):只是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有管制 46登临权:对于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如军舰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以下嫌疑,行使登临该船并进行检查,1海盗行为2,奴隶贩卖3未经许可的广播4无国籍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如果嫌疑经证明无根据,且该船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47紧追权: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 48海底资源平行开发制度:由申请者(国家、法人)提出的,对海底的一块区域分成商业价值相等的两部分,由申请者开发
13、一半,由国际海底管辖局保留另一半 49领空管理制度:1领空不得侵犯2设在空中禁区3保留国内载还权4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50国际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交通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1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地位: 1.公海上空:自由飞越 2.领水、领陆上空:领土主权原则 52领空管理制度(一般规则):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需经特别许可 2.民用航空器,无需通过领空自由,但保留国内运载权,即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包括中途经停地点)均在一国领土以内的为了取得报酬的运输业务权利。3.航空器有且只有
14、一个国籍 4.非法劫机的管辖权(海洋公约): 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住所在地;发现罪犯的国家;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国法行使任何形式管辖权 53公海上空:自由飞越,领水领路上空:领空主权原则 54外层空间法: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55外层空间在法学界的范围:国家主权不及于外空、探索和利用的自由,属于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56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为和平目的的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空间物体的登
15、记原则。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0.国际合作原则。 57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为和平目的的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0.国际合作原则。 58.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1. 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旅客伤亡或任何其他人身伤害所遭受的损害。 2.航空运输期间,登记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损毁灭失3.人、货在航行运输中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害 59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1、月
16、球的非军事化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和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 60空间物体登记制度:1.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2.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各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国家登记该空间物体。 61国际责任法的内容:1越境大气污染2海洋保护3自然保护4废弃物等及危险物管理 62国际环境法;是指国家之间制定的以全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目的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63国际环境法的原则: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64
17、宣布“不受欢迎的人”的原因:1由于有关人员经查明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2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 65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二)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护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3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 66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67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府、民间团体或
18、个人基于某种目的,依据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各种机构。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69.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 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依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 3、有一套常设组织机构 4、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69 1971,10,25中国恢复合法序位 70联合国的宗旨:⑴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⑵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⑶促进国际合作,⑷构成协调各国行为的中心。2.联合国的原则⑴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⑵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务;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⑷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⑸会员国协助联合国行动,不得协助联合国正在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国家;⑹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⑺不
19、干涉国家内政 71联合国的主要机关:1、大会重要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经社理事会理事国选举、接纳心会员国及除名(到会投票 以上,除重要问题外的其他问题过半数通过) 2、安全理事会 (15个)——执行机关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司法机关 6、秘书处——行政机关 72联合国的表决程序(一国一票):简单多数、 多数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一国一票):非程序性事项 否决权 弃权
20、 程序事项:九票 74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75外交代表(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76.区域国际组织: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 77使馆的职务:1、代表。2、保护。3、谈判。4、调查和报告。5、促进 。 78使馆人员的类别:外交人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也称事务职员。; “私人仆役” 79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21、特权和豁免权的开始和终止)(一)开始: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二)终止 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80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 81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不仅指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 82国际人权的内容:一、国际人权宪章 (一)《世界人权宣言》(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二、专门性人权文书1、关于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22、 2、关于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3、关于禁止和消除歧视 4、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 5、关于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6、难民权利7、关于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8、关于发展与和平的权利 9、其他方面的人权三、区域性人权文书1、《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2、《美洲人权公约》3、《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 83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84条约基本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 85缔约权:国际组织具有与其他国际
23、组织或国家缔结协定的权利 86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87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的是参与条约法律关系者所应当具备的国际法律地位,即它们必须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而后者则是指代表这些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内部机构的代表的职能权限。可以看出,只有具有缔约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88缔约程序:谈判,签署,否决或批准 89条约的无效: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错误。3.诈欺。4.贿赂。5.胁迫。6.与强行法冲突(以威胁或武力)7.不平等条约无效。 90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具备的条件:取消和
24、变更第三国的义务和权利必经第三国同意 91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1. 客观要件,该项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1)一国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的行为,必须是在该义务对该国的有效期内作出的。(2)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中的一般义务2.主观要件(1)故意或过失(2)可归因性 9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同意(二)对抗措施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危难和紧急状况 93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政治)方法:1.谈判 2.调查3.调停4.和解 94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一、仲裁(一)仲裁协定(二)仲裁庭(三)仲裁程序(四)仲裁裁决二、国际法院裁判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