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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下征税问题研究.doc

1、C2C模式下征税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征税问题开始成为关注焦点。基于阐述C2C模式下移动电商的现状,分析了对C2C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制约因素,提出将B2B和B2C模式的征税经验延伸到C2C模式;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征税体系;推行网络实名制,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先试点再推广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方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5-0128-03   [作者简介]吴涵(1994-),女,汉族,安徽合肥人,本科生,研究方

2、向:电子商务税负。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目前,关于电子商务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的解释为:“电子商务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商务活动的电子化,主要指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借助因特网、浏览器在线上完成购物、交易、支付等商业活动,主要包括ABC(代理商-商家-消费者)、B2M(面向市场营销的电子商务企业)、O2O(网上与网下相结合)、B2B(经济组织对经济组织)、B2C(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和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等模式。   我国市场上的主要电子商务模式有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

3、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和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B2B、B2C模式下的卖家是经营实体,以企业为单位,其纳税条件齐全,对其征税基本无争议。而在C2C模式下,卖家多以个人名义创办网店,在税务机关缺少相对应的纳税类型,再加上网络非实名等因素,对于个人卖家是否应征税以及征税方式等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讨论焦点。   一、文献综述   李海芹(2012)认为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时机还未成熟,但却是一种必然的社会趋势,建议先加强税务宣传和税收管理,实行网络实名制以便于后期征税。娄爱花、李白璐(2013)从借鉴国际经验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先完善现有税法体制,优化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国际间的相互协作

4、配合。万洁(2011)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结合比较国际上现有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提出应完善税法体制,坚持税收中性、公平赋税、适当优惠等税收原则,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赵冰莹(2011)从现有电商征税问题着手,建议应加强居民管辖权,倡导属地和属人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并提议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重视签订税收协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最大程度地争取我国权益。兰兰(2007)从国际角度出发,提出通过预提税方式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认为预提税方案在国际往来时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   二、C2C模式下移动电商的现状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3G、4G、蓝牙、GPS、移动IP等由

5、移动通讯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日臻完善。同时电脑、手机、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作为运行载体,其普及程度也随着技术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大幅提升,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成熟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来,电商尤其是C2C模式下的电商赢得了大量客户,以惊人的速度抢占传统市场,实体店的市场份额日益减少。根据艾瑞咨询(iresearch)的统计数据,2014年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已达332亿,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预计在2018年有望攀升至242万亿元,其中C2C模式下的个人交易占据大部分。   政府的积极引导以及对新兴产业的扶持为移动电商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2012年3月工业和

6、信息化部发布《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强调电子商务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着重指出电商在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中的重要性,并将推动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作为重点任务。   三、对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关于网店“免税”问题,实际上国家从未明确出台网店免税政策,只是因为当今税收体制不够完善,针对中小型电商缺乏对应的税务登记类型,同时电商数量大且类型繁杂,税务机关难以及时统计和掌握实际信息,所以网店一直处于免税状态。但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交易就应存在税收,下面对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对C2C模式不征税有悖税法的公平负税原则   从征税

7、角度来说,实体店需征税而网店则无需征税,同样销售一件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在税负问题上却存在根本性区别,无疑对实体店存在不公平现象,违背了税法的公平负税原则。   同时,由于网店不存在储存成本、商品运费(在 C2C模式下商品运费多数是由买方承担)、店面房租、水电费等实体店无法缩减和避免的成本,所以从成本控制角度来看,网店相较实体店占有绝对优势。基于此情况,网店的低定价战略可以顺利实施,产品价格较实体店便宜许多,实际利润大于实体店;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同质或接近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之间选择时,价格成为首要考虑要素,因此网店以其成本优势赢得大量客户。因此,不对网店进行征税,这对实体店来说无疑更是雪

8、上加霜,也违反了税法的公平负税原则。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手段的日益完善,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此时政府仍不明确个人网店需要平等纳税,这种不公平性势必会不断扩大,从而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电商的运营模式日臻成熟,为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对电商进行征税已迫在眉睫。   (二)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随着网购的日益盛行,网上交易额逐年攀升。以淘宝为例,2003年淘宝网成立时全年交易额仅为2271万元,发展到2013年,全年交易额高达11010亿元。针对这一部分,国家缺少相应的税收收入,这无疑是税收体制的巨大漏洞,造成国家税务收入

9、的流失。   (三)优胜劣汰完善C2C市场   电商的快速发展以及交易额的日益提升使对其征税成为必然,这种新型交易方式顺应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征税不会对这一新兴商务领域产生负面影响,而是起到优胜劣汰的过滤作用,淘汰那些评价差、业绩不佳的网店,促进C2C市场良性发展。   四、对C2C模式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C2C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参与者不断增多,原本粗犷、原始的交易方式必然无法支撑其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使其规范化、法制化。   (一)法律基础   200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保障了电子交易的法律

10、效益。2009年《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其目的是“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2010年开始实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注册申请、经营范围、合同协定、对消费者的义务等方面对电商进行约束,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加上先前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形成我国良好、完善的对电商征税的法律基础。   (二)对C2C模式征税的国外借鉴   美国作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发达的国家,它的顾客遍布

11、全球,并一直主张电子商务免税政策。但美国各州对电商征税的呼声很高,认为电商免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   目前为止,全球除美国明确电商免税外,其余大多数国家均持有征税意愿或已明确开始实施征税政策。欧盟出于税收收入和各成员国的利益的考虑,不增加新税种,但将电商和实体经济一视同仁。2003年7月欧盟开始对数字化的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由供应商代收代缴,征税地点为电子商务消费地,税率可以根据各成员国情况不同分别制定。新加坡自2000年对电商征所得税,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与传统销售方式相同;对劳务征税则要求劳务购买人按3%缴纳劳务税。日本和澳大利亚则是根据交易额确定是否征税以及

12、征税金额。在澳大利亚,个人网店的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日本则是以年收益作为征税依据,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大多自觉报税。   虽然各国对于电商征税的制度不尽相同,但却可以证明对电商征税具有可行性。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实施最适合我国的征税政策。   五、对C2C模式征税的制约因素   (一)网络虚拟化   在淘宝等大型电商平台上开店,只需注册、认证等环节,完全不同于申请实体店的繁杂流程。因此,网店数量迅速增长,而值得注意的是,认证步骤的过于简单致使卖家造假行为的日益泛滥,而且C2C模式下的交易依托网络,缺少纸质凭证,交易记录易被篡改或

13、销毁,征税机关难以掌握真实交易信息,从而制约征税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现有征税体制落后   现有的征税体制是针对实体经济制定的,无法完全满足对电商征税的需求。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课税对象难以确立。由于网络具有虚拟化,仅通过IP地址难以确认征税对象,使得征税对象的边界变得模糊。而且电商并不存在实际、固定的销售地址,难以确定税收的管辖权范围。   (三)社会舆论压力   网店一直以其便捷、价格低廉而受消费者的青睐。一旦开始征税,那么商家势必将负税压力转嫁给消费者。基于此,不仅中小型个人卖家会抵触征税,也会有部分消费者对于C2C模式下的征税会持有抵触情绪。社会舆论的消极情绪可会对

14、电商征税形成阻碍。   六、对C2C模式下征税的对策建议   (一)将B2B和B2C模式的征税经验扩展到C2C模式   借鉴完善的B2B和B2C模式下的电商征税模式,将其辐射到C2C模式。B2B和B2C模式下的“B”即商家,有实际的经营实体,处在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其纳税流程完备。其卖家有经济实体,相较C2C更好管理,可是其经过网络完成的交易依然具有虚拟性。通过不断积累对其网络交易的监管和征税经验,达到从B2B、B2C征税模式到C2C征税模式的顺利过渡。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征税体系   C2C模式是网络化、虚拟化的新型网络交易模式,征税机关要做好

15、网络交易的监管工作,必须加强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物流公司、公安机关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联系,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完整链条。在整个征税过程中,各部分应明确分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推行网络实名制,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制   由网络虚拟化带来的征税困难,可以通过推行网络实名制解决。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表明,将来每个人都会拥有类似于第二张身份证的“纳税识别号”。如果此法正式实施,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将以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网店的纳税主体也能够很容易地确认。   结合个人所得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两种不同的征收形式,可以确

16、定具体的征收方法。在C2C模式下,网店规模大多较小,相应的征税形式也不宜过于复杂。在确定征税起点之后,对超过部分的利润实行累进税率。总体应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同现有整体的税收体制相协调,借鉴现已实行征税的国家的做法,即不再增加现有税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量酌减。同时,应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培养兼备计算机、税法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完善税收体制。   (四)先试点再推广   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公众心理上需要适应时间。同时如果一开始就大规模推行,一旦出现错误则难以改正。因此,建议先在交易额比较集中的省份或地区进行试点试验。根据试点反馈情况并

17、结合社会各界的舆论评价对征税方法进行调整,然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 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2]娄爱花,李白璐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3(9)   [3]万洁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企业,2011(3)   [4]赵冰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2)   [5]兰兰预提税方案对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J]研究与探索,2007(8)   [6]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EB/OL]

18、http://newsiresearchcn/zt/246308shtml   [7]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7504135html   [8]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 /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257572html   [9]雷霄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4)   [10]侯铭锋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09(9)   (责任编辑: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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