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大学2011级研究生公共政治课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者姓名:谭映华作者学号:201104130889指导老师:王太平 教授任课老师:贺鉴 博士学科门类:法学完成日期:2011年12月2日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1级非法学法硕谭映华 201104380889在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体系与法律体系。所谓体系,一般是指由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体系,至今学界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和理解仍不甚统一。西方法学家们曾把它解释成法律制度、法系、法制体系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而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一
2、般把它解释成部门法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曾有过法律体系问题的重要论述,但并未对法律体系的概念本身作定义性解释。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的若干子系统乃至于每个法律规范之间是互相联系的,并且通过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这种协调一致的统一性是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第二,法律体系是就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而言的,国际法一般不包括在某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第三,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应再包括该国历史上和现实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第四,法律体系的结构反映在它具有横向的部门类别和纵向的等级层次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的形成描述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以社会产生法
3、律需要为起点,以各类法律的创制和完善为终点。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法律运行的过程,又是法律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法律运行与法律发展相互交替的过程,这是落后国家法律体系形成的明显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
4、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目前,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定义:第一种指的是我国法的形式渊源,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第二种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由划分为不
5、同部门、内在协调、相互联系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第三种是指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法律实践和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而逐步形成的。全面理解、把握其形成的历史渊源、形成条件以及形成模式,是梳理其形成轨迹进而展开理论分析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对加强法学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6、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牢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基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既受历史、社会等因素制约、也受制度、体制等因素影响。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既要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总体指导思想,确保法律体系发展的根本方向,又要提出法律体系的具体完善举措,使其内容和形式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还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将以上两方面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实践。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体
7、系是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任务艰巨繁重,工作循环往复。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说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8、的支撑其法律体系骨架的具有标志性的主要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但这个法律体系尚未完备。还有一批高难度的骨干法律亟待制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等,都是亟需制定的重要法律,但立法难度很大,需要长时期的调查研究、攻坚克难。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申明“五个不搞”: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这指明了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现行经济、政治体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9、,这些弊端与“五个不搞”之间的地带就成为中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有些法律虽然十分敏感和棘手,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它们必将以中国特色制定出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包括官员财产申报法、政党法、新闻法、迁徙法等等。它们是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产物。而改革的深化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第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修改现行法律。何谓“完善”?“完”是完备。“善”是优良。简言之,“完善”就是完备加上优良。有法可依。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所依之法须是良法更是前提中的前提。法律源于生活。改革开放前期阶段改革尚未到位,矛盾尚未显露,一些法律的制
10、定不得已而“宜粗不宜细”。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已经修改,有的正在修改,有的将要修改有的修改了还要再改。即便当时制定得很细很到位的法律,实施了一段时期仍然需要修改。这是古今中外立法的常识也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时期立法工作的常态。社会发展没有尽头。改革深化只存在进行时。法律的修改自然永无休止符。第四完善法律体系是一项宏大的法典编纂工程。我国实行的是以制定法为载体的成文法法律体系,法典化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的必然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宪法为主干的七大部门组成,每大部类都有法典编纂任务,工程浩大。拿民法典来说,继物权法之后,还有总则、债、人身权、亲属法等编的制定和修订。七大部门中,
11、社会法最弱,一些重要的骨干法律,如保险、保障方面法律需要制定。其他如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部门中的制定和修改任务同样艰巨。与法典编纂相联系的还有法律的解释、翻译工作。不但法律需要编纂、翻译。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需要编纂和翻译。于是,制定一修改一编纂一翻译一再制定一再修改一再编纂一再翻译,如此循环往复,无有竟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做许多工作,还会遇到不少困难,这也加重了任务的艰巨性。首先,没有直接可资参照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现代法律体系范畴,而且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其次,中国的国
12、情比较复杂。这不仅表现在地理环境方面还表现在社会领域的许多方面。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东西部之间有差异,东部与中部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特别是西部各地区之间也有这种差异。民族的差别也很大。中国现有的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不同的风俗习惯。另外,宗教的差别也不小。中国有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的教经教规,也不相同。可是,中国又是单一制国家,要确立统一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统一的法律体系要应对不同地区的情况,这是一个很大的困难。再次,缺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以宪法为
13、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博采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体现中华法系优秀文化传统、符合当代中国实践需要的法律文明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立法为民,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成为保障人权、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的科学规范体系。特别是,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统
14、一,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立法方式转变问题,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今
15、后,中国仍然要立足于自己的国情,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积极创新。参考文献1赵长生法律体系的哲学思考J法学,1991(6):62孙国华.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2.10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4.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8.5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J求是,1999(14):8206孙国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011.7陈金钊论法律渊源J法律科学,1991(4):48 李 林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J中国人大特稿20119 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60816010王欣,孙新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探J红旗文稿,1998,(4)1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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