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工厂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工厂的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第2章 组织机构第3条 工厂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生产总监担任主任,生产部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是保安员。第4条 安全办成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安全主管副总担任组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是安全办其他工作人员和各班组长。第3章 消防安全教育第5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6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2、依法防范。第7条 各生产车间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8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第9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10条 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4章 防火巡查、检查第11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第12条 安全消防小组每周对各车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第13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请车间主任在记录上签名。第14条 安全消防小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车间,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第15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
3、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5章 安全疏散设施第16条 各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17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第18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第19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20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6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第21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
4、,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第22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管理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第23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感、温感探头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5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6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夏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
5、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车间主任。(4)各车间的消防器材由部门自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消防小组。第7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24条 各车间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第25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车间,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第26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车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向生产总监或当地消防部门报告。第27条 对消防部门责令
6、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部门。第8章 用火安全管理第28条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安全小组申请“动火许可证”,动火监护由消防安全小组委派。第29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保证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第30条 如果在作业区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区所在部门经理级主管人员申请。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第31条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
7、自动火作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火灾的由消防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32条 严禁在车间、库区、办公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吸烟点蚊香等违章用火。第9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第33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34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第35条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第36条 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管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第37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
8、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10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38条 各车间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受过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第39条 各类设备均需具有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第40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第41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第42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应使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各
9、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可能因绝缘损坏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第43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设备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第44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工厂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第45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第46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第47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第48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
10、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第11章 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第49条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工厂实际情况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50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51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第52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第53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第12章 奖励与惩罚第54条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本工厂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第55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1消防
11、措施落实到位,火险隐患能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3对工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4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第56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反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3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6对工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第57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1违反消
12、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3禁烟区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5对消防安全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的整改而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第58条 由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1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2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3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4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5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他有关力量,却拒不执行的。6拒绝和阻碍消防安全小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7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虚假情况的。8破坏火灾现场的。第12章 附 则第59条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6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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