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工会经费能够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收入和支出的经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和工会财务制度。(二)勤俭节约,正确处理工会整体工作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三)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任务:(一)合理编制财务预
2、算,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二)依法收缴和上解工会经费,努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四)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五)对分工会活动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工会财务工作实行主管财务领导负责制。主管财务领导全面负责工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批。超出年度预算外1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须经工会常委会和工会经审会审批。第六条 工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财务根据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发展目标编制财务计划,并按工会工作规定和经费下拨标准,有计划地向分工会下
3、拨和分配工会活动经费;各分工会应由生活福利委员兼管分工会的财务工作,负责分工会活动费的收、管、用,分工会主席对本部门工会经费的使用具有审批权,校工会财务部门应对分工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会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年工作计划,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八条 预算编制要根据本年经费的收支状况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会来年的工作计划,考虑年度收支增减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九条 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工会财务负责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按要求统一格
4、式编制,于1月初上报上级工会。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有关法规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工会在开展业务及活动时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工会经费的主要收入包括:(一)会费收入,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按每月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会费,标准为(等级工资+津贴) 0.5%。(二)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全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经费收入。(三)事业收入,工会所属的文化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在有偿使用中所取得的收入及工会所开办的“三产”创收收入。(四)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捐赠收入等。第十一条 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工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工会财务预算管理,
5、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建立小金库。第十二条 工会所属文化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有偿使用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学校财务处备案,所得收入统一纳入工会财务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收费票据。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工会支出是指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性活动、履行工会职能、培训工会干部、开展建家活动等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一)会员活动费,用会员所交纳的会费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性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二)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全校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支出。(三)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
6、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工会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如:工会干部的培训学习支出、奖励支出、工会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支出、职工劳动争议法律咨询服务的费用等。(四)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及必要的补助支出。(五)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支出。(六)上解经费支出,每月由学校财务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按规定比例30%上解市教育工会的支出。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各类支出均纳入工会财务预算,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有关财经政策及工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支出,工会财务人员有权
7、拒绝办理。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变相向教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第十六条 校工会下拨的会员活动费、考核奖励、建家专项经费、科研课题费等均核拨到各分工会账户。各分工会每年向本部门教职工汇报一次收支情况。活动费不足时可商请本部门行政支持,但需分别列支工会经费和院、系补助的支出数额,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行政支出。校工会定期检查分工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七条 校工会在学校及上级工会批准下开办的为教职工服务的“三产”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基金,用于补充工会经费的不足。基金的使用需由工会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支
8、出。第十八条 年终,根据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编制决算,分析经费使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经同级经审会审查同意后于1月初上报市教育工会。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十九条 结余是工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转作经费结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收支差额。分工会活动费当年使用,年底清零。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工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所有财产。包括:工会购置、行政拨入、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财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及范围:(一)根据工会财产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
9、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 工会财产的购置要根据本年度的预算执行。年初无预算而临时急用的财产(一次性支出超过1万元),确需工会购置的,必须经工会常委会和工会经审会研究同意,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工会所有财产都应登记入账,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等,物移卡随”的原则,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等。第二十四条 年终进行资产盘点清查,资产的盈亏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资产内部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予部分或全部
10、赔偿。报废变卖资产的收入应列入工会的“其他收入”。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不准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二十六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转账支票起点为1 000元;签发支票须填写时间、用途、限额,支票签发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支票丢失,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和向银行挂失,保证资金安全。第二十七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准“白条”抵现。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使用接受上级工会及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审查。每年向工会委员会
11、做一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每半年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审查和监督。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务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财务文件、工会自定的规章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票据均由工会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专人、专柜统一保管。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保管期满需销毁处理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同意,校工会主管领导、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主管领导、监销人和经管人签字盖章,以资证明。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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