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标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津发改城镇[2011]88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城乡建设 【唯一标志】17320120 【全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城镇〔2011〕882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
2、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在总结东丽区华明示范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 二О一一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示范小城镇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
3、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应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县城镇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职责: (一)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不配备电梯住宅80元/建筑平方米,配备电梯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由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从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成本中列支,以项目为单位交存。 (二)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4、 (三)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居民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有关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镇区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指导居民
5、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镇容环境的清洁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六)负责生产和生活垃圾的集中有偿清运。 第七条 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园林绿化规划; (二)组织社区居民义务植树,指导推动群众绿化工作; (三)做好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工作; (四)组织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管理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
6、职责分工,明确维护、养护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二)落实市、区县市政设施维修计划。 第三章 城镇管理标准 第九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标准: (一)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项目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
7、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社区的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
8、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保安员24小时全天候巡逻服务; (11)每月检查1次消防设施、器材,随时维护、更新、补充损坏、丢失的器材,确保其完整能正常使用; (12)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社区内公告。 (二)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半年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 2、楼外公共
9、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季度擦拭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夏季每周进行1次消毒。 (三)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边门定时开放并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停放有序。 (四)绿化
10、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五)共用部位养护 1、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社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检查1次,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1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
11、查1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1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每月巡查1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发现有明显标识损坏应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1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电梯每季度保养检修1次,保证电梯运转安全; 11、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楼道灯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第十条 镇容镇貌管理标准: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空调外
12、挂机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示范小城镇设计要求,禁止在窗外或阳台外安装防盗护栏; (四)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城镇工程管线必须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镇容镇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各级道路、桥梁、重点繁华地段达到路面净、绿地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二)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加盖或密闭,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无超高超载、沿途洒漏,无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现象;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无乱摆乱卖,无市场外溢,达到摊
13、位净、地面净,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四)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面无漂浮物; (五)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内外干净整洁;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一)公园、绿地、社区晨练广场和道路两侧按规划及时绿化,空缺地段及时进行补植补栽,无枯树死树,绿地内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标准: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各类井盖齐全,无缺
14、失和损毁; (二)人行道路面无塌陷,路缘石、树穴石无缺损现象,道路路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清洁; (三)桥梁路面清洁,无坑槽,桥栏杆无损坏; (四)城镇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的照明设施按规划设置齐全、表面清洁,亮化率达到100%; (五)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跑冒,河道排水通畅,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景观河道保持水体循环,水质、水位达标,排水泵站运行正常,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确定。乡镇政府(街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
15、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居住社区的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乡镇政府(街办事处)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可以不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资质手续,但应当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6、第五章 综合执法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要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执法。 第十七条 示范小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除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外,还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示范小城镇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处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是示范小城镇实
17、施精细化城镇管理的考核主体,要坚持月检查,季考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检查推动。 第二十条 居住社区物业考核内容: (一)对照物业服务内容及管理标准,逐条考核落实情况; (二)业主和相关单位对社区物业服务状况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考核内容: (一)对照管理标准,考核居住社区、含广场、绿化带、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果皮箱卫生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镇容镇貌考核内容: (一)对照管理标准,考核道路两侧建筑立面整洁统一情况,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和空调外挂机设置情况; (二)城市雕塑、时钟完整情况;
18、 (三)工程管线和架空管线设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考核内容: (一)对照管理标准,考核各类绿地及行道树养护管理情况; (二)公园、社区晨练广场的管理秩序、服务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考核内容: (一)对照管理标准,考核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情况; (二)市、区县市政设施维修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综合执法考核内容: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情况。包括工作计划和总结、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法制宣传、队容风纪、信访舆情、廉政纪律等情况; (二)执行力和执法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各类执法项目日常执法绩效、一般投诉的回复情况、督办回复情况、各类报表情况、其他转办件、组织会议情况、群众长期投诉的案件处理情况等; (三)依法行政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依法送达情况,办案数量、案卷归档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文明执法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细则进行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