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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项目工作程序.doc

1、湘潭市体校代建工程项目工作程序 一、工作总体流程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政府批准 使用 单位 使用单位与代建办(代建部)签订代建合同 计划工作编制与报批,主要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以及《项目招标计划》

2、 招标选取地勘、设计与监理单位 规划、方案设计与报批 报建组 造价合同组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 施工图设计与图纸审查 办理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审查 工程规划报建 施工图预算与审核 工程招标

3、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办理施工许可 规划放线 发出开工令,工程开工 工程 管理组 施工阶段项目管理 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 (接下页) (承上页)

4、 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备案 工程结算与决算 造价合同组 工程管理组 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工程档案移交给档案馆 二、工作具体流程与要求 1、工程立项 (1)工程立项由使用单位办理,代建办(代建部)报建组协助办理。办理立项的主要材料包括①同意工程建设实施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②申请立项的函;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国土证(选址意见书);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⑥经住建局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⑦环评意见;⑧资金到位证明;⑨招标情况表;⑩其他建设单位资料(如法人证书)。 说明:在办理工

5、程立项的材料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环境评估三项需要与咨询或设计单位发生合同关系,使用单位在与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时,须将合同报代建办(代建部)科审核,计划财务科主要对合同工作内容及合同金额进行审定。 (2)使用单位完成工程立项后,具函代建办(代建部)(附移交材料清单),要求工程代建同时移交有关材料。 2、签订代建合同并明确具体实施的项目组 (1)计划财务科审核使用单位移交的有关材料,若材料不齐全,计划财务科负责具函使用单位,要求补齐相关材料;若材料齐全,计划财务科负责与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2)签订代建合同后,计划财务科具文请示局领导,确定项目具体实施的项目组与现场责

6、任人。局领导明确具体实施的项目组与现场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是否督办; (3)计划财务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将项目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科室公章)移交给具体实施的项目组与项目管理科,同时将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 3、工程计划编制与审核 (1)项目组根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建合同及有关使用单位文件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及《项目招标计划》,编制好后报计划财务科审核; (2)计划财务科按有关规定完成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及《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核,审核后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和项目组,原件报档案馆存档;若涉及到督办事项的,还应移交一份给办公室

7、办公室按核准的计划进行督办。 4、图纸设计 (1)确定设计单位。 ①项目组根据有关文件及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报计划财务科审核; ②计划财务科召集使用单位、局总工室、项目管理科、项目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任务书进行评审; ③项目组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勘探、设计、监理单位(详见招标工作流程); ④项目组办理勘探、设计、监理合同(详见合同办理流程)。 (2)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与审批。 ①设计单位完成规划、建筑方案后,由项目组报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按规定报住建局总工室审批; ②规划、建筑方案经住建局审批后,计划财务科在方案图纸中加盖科室公章,分发给项目

8、组与使用单位,由项目组按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完成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 (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 设计单位至少应按设计任务书及有关要求完成各建筑单体、市政道路、给水、排水排污、供电、绿化、弱电智能化、设备,以及概算,概算由项目组报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按规定将概算报发改局审核。 (4)施工图纸设计与设计备案。 ①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后,项目组组织计划财务科、项目管理科、总工室、使用单位及设计院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院对图纸进行完善; ②项目组将优化后的施工图纸报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审核并加盖科室公章后,由项目组将施工图纸送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③项目组将审查合格后

9、的图纸及审图合格证报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报住建局设计招投标科,完成图纸备案工作 说明:设计备案完成后,计划财务科应将设计阶段的有关材料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与项目组,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移交或存档的资料至少包括①勘探、设计、监理招标文件;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④设计任务书;⑤规划、建筑方案;⑥初步设计图纸;⑦施工图纸;⑧经审批的概算;⑨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⑩设计备案书) 5、工程申报与审批 工程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审查。 (1)项目组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消防、人防、防雷专项审查的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报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按

10、规定统一办理。 (2)工程申报办理完成后,计划财务科应将工程申报阶段的有关材料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与项目组,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移交与存档的资料至少包括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消防部门审查意见;③防雷审查意见;④人防审查意见;⑤其它专项审查意见) 6、预算编制、审核与备案。 (1)项目组填写《造价咨询单位选择审批表》,报计划财务科和局领导确定造价咨询单位; (2)预算编制好后,项目组组织计划财务科、项目管理科、总工室、使用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预算进行会审,造价咨询单位按照会审意见修改预算书; (3)项目组将修改后的预算书报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报市财

11、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预算进行审核; (4)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计划财务科报住建局造价站进行预算备案; (5)预算备案结束后,计划财务科将预算阶段的有关材料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与项目组,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移交与存档的资料至少包括①造价咨询合同;②工程预算书;③预算审核意见书;④预算备案书)。 7、工程招标 项目组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详见招标工作流程)。 工程招标结束后,计划财务科应将工程招标阶段的有关材料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与项目组,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移交与存档的资料至少包括①招标代理委托书;②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③中标单位的投标

12、文件(含中标工程量清单);④中标通知书;⑤施工合同)。 8、施工准备阶段流程 (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 项目组收集齐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材料报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对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按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站办理。 办理成果:《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2)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组收集齐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材料报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对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按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住建局建工科办理。 办理成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 ①根据施工场地实际情况,若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未达到可以提供施工的要

13、求,项目组将施工用水、用电报装的申请材料收集齐全,书面向项目管理科提出“三通一平”的要求; ②项目管理科向供水、供电部门提出施工用水、用电报装申请;对于施工临时道路或场地平整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管理科应协调计划财务科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施工临时道路或场地平整的工程量作为增加工程纳入土建工程,或采用邀请招标及其他形式完成施工临时道路和场地平整。 (4)规划放线 ①项目组将规划放线所需的材料收集齐全后书面报项目管理科,要求办理规划放线; ②项目管理科与规划测绘院联系,签订规划放线合同; ③规划测绘院到实地放线,并向项目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移交控制桩。 (5)设计、质量、安全交底

14、①项目组将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设计图纸中不明确部分在交底前三天内书面报项目组,项目组将材料转交设计单位; ②项目组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设计、质量、安全交底会,参加单位主要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使用单位以及局总工室、项目管理科; ③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同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图中不明确部分进行解答,会后以书面形式(应附设计变更)报代建局、使用单位、质安站、监理及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④质量、安全交底: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质量、安全交底。 ⑤项目组根据会议内容编写该次会议纪要并分发给各参

15、会单位。 (6)开工审批 ①施工单位填写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批; ②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报项目组;③项目组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 给予审批办理。 说明:开工审批完成完成后,项目管理科应将施工准备阶段的有关材料加盖科室公章后移交给项目管理科与项目组,原件报局档案室存档。(移交与存档材料至少包括①《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施工用水、用电报装材料;④规划放线合同;⑤规划放线记录;⑥图纸会审意见(含变更说明与图纸);⑦质量、安全交底材料;⑧开工审批相关材料) 9、施工阶段项目管理 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由项

16、目组负责,项目组应按有关规范及规定做好工程的质量、投资、安全、进度控制工作。 工程中涉及的工程签证与设计变更按《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办理。 10、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或中间验收 ①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②监理工程师复检,复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质安站、代建局项目组、项目管理科、设计单位及其他单位; ③经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有关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24小时后,相关人员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主要指规划、消防、环保、人

17、防、防雷、信息、供电、供水、空调、电梯等专项工程验收。 ①专项工程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②监理单位组织代建局项目组、项目管理科、施工、设计、使用或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 ③初验合格后,项目组报项目管理科组织专项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与竣工验收 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连同竣工资料交监理单位初验; ②监理单位组织代建局项目组、项目管理科、施工、设计、使用或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各参建单位向项目组提交评估报告,其中: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提交《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

18、告》; ③项目组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项目管理科,同时向项目管理科提交《建设工程报告书》,并书面提出竣工验收; ④项目管理科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在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报送质安站; ⑤项目管理科确定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邀请函,组织工程验收工作。邀请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包括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质安站、使用单位(主管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 ⑥工程备案 项目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交给项目管理科,由项目管理科到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说明:当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后,项目管理科应将施工管理阶段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有关

19、材料报局档案室存档。(存档的资料至少包括①施工技术资料;②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③工程验收记录;④监理单位相关资料;⑤签证及设计变更资料;⑥竣工验收资料;⑦备案资料;⑧各种报表及工程联系单等文件资料) 11、工程结算与决算 ①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好工程结算报监理单位审核; ②监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量审核意见书提交给项目组; ③项目组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竣工结算材料和施工实际情况核查竣工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计划财务科; ④计划财务科在3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对结算进行审核; ⑥结算定案后,计划财务科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决算报表经计划财务科和局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案。 说明:工程结算与决算后,计划财务科应将该阶段的有关材料报局档案室存档。 12、工程移交与工程档案移交 ①工程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计划财务科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②计划财务科填写《工程移交书》,组织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③计划财务科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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