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笨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劳动法、劳务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生产代表督导、检查项目部作业班组的用工手续、工资支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劳务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第六条:
2、项目部用工原则上应当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办理有关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等用工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第七条:项目部自行招用农民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第八条:项目部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第九条:项目部对于进入工地的人员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工种及人员进行情况登记造
3、册,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及时将花名册传真至分公司和事业部之综合事务部。第十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奖惩措施、质量及保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条款。对于小承包形式的工种,小承包人都应在协议书商签字。第十一条:项目部施工员应当做好每日各班组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相应的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承包班组织,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农民工资投诉举报受理部
4、门和电话。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第十四条: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慢时一次结清,并按足额支付。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六条: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第十七条: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
5、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十八条: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业主工程款的及时清收工作,防止因业主工程款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业部由义务协助项目部对工程款的清收工作,但项目部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九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计算或劳务单价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6、协商不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或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工资支付承诺书,公司对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务部门认定的拖欠工程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民工。未能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工资款项时,通知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印章保管员停止使用财务印章,直到支付工资为止。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公司机关、社会闹事或到上级部门投诉,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属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每发生一次进行
7、1-5万元处罚。第二十三条: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应当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手续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前提督导,做好前提预付,防止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完成项目部工作量后,项目部及时向事业部反馈该班组的工作质量、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项目部选拔班组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发生农民工事件后,公司立即成立由总部、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四级农民工事件处理应急公关小组。组长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担任、副组长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和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信息反馈由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单位;解释、修订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