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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合并质量瑕疵致害案的法律适用.doc

1、一起交通事故合并质量缺陷致害案的法律适用 王黎明 一、窦佰军等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月9日晚,受害人窦晨阳驾驶所购被告神龙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凯旋轿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无牌照装载机尾部发生相撞,轿车发生大火,轿车车门打不开,用车用灭火机灭火无效,后119消防车赶到后,才将大火扑灭。受害人窦晨阳已被大火烧死。原告窦佰军(受害人窦晨阳之父)、李伟萍(受害人窦晨阳之母)、李丽华(受害人窦晨阳之妻)以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洛阳龙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上述东风雪铁龙·凯旋轿车为不合格产品,并判令被告神龙公司

2、和龙飞公司(东风雪铁龙轿车洛阳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赔偿丧葬费10500元、双倍赔偿购车损失390600元、评估费4500元、悬赏费90000元、悬赏广告费8560元、家属安置费、拖车费、停车费等304608元、死亡赔偿金229540元(11477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390万元(每人130万元),合计49383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认为,(1)受害人窦晨阳驾东风雪铁龙.凯旋轿车与苗帅强所驾装载机追尾相撞后引起大火被烧致死,汽车的质量缺陷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

3、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2)GB11551-2003《关于机动车正面碰撞时对乘员保护的认证统一规定》第4.2.4条规定,“九座以下的乘用车在碰撞后,不使用工具每排座位至少有一个车门能够打开。”其第4.2.5条规定,碰撞过程中,燃料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露。结合本案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与苗帅强驾驶的装载机相撞起火后轿车车门打不开,用车用灭火机灭火无效的事实,可认定该轿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3)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交通肇事相关联,而本案属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纠纷,在原告的赔偿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欺诈的双倍返还购车款,应属合同违约责任,故请求不当。考虑到其车辆损失既有碰撞的原因,又有火烧的原因,故应根据两

4、者责任并按实际车损价值合理判定。(4)交通事故中,装载机驾驶员苗帅强系无照驾车且肇事后逃逸,被洛阳市公安交警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苗帅强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司法鉴定书载明:“死者全身赤裸,呈拳斗姿势左额部有3×7cm 骨破裂,左胸腹部有一 40×12cm 破裂伤,双上肢烧焦碳化,双腕部骨破裂,左大腿有一 20×50cm 烧焦碳化区,深达骨质,右大腿有一 18×52cm烧焦碳化区,深达骨质。根据尸体损伤的性质,认定为烧灼所致。根据其体表广泛烧伤情况,认为其死于失液性创伤性休克。最后结论为:“窦晨阳系烧灼致失液性休克死亡。” 依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因窦晨阳死亡的丧葬费10500元;二、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因

6、车辆报废损失费70912元(按评估损失177280元的40 %)、评估费4500元;三、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按80%比例赔偿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因窦晨阳死亡的赔偿金183632元(按每年11477元×20年等于229540×80%);四、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精神抚慰金100000 元;五、驳回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一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判决的法律适用 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作为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适用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二被告洛阳龙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

7、承担责任的依据,适用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为确定被告赔偿项目范围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作为认定轿车存在质量缺陷的依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作为本案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的依据,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

8、一条作为认定受害人与有过失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一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判决法律适用的评价 上述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都是确定被告赔偿项目范围的依据,然而后者属民事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故没有再适用前者的必要。根据上述案情可知,导致受害人窦晨阳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窦晨阳驾车与苗帅强驾驶的装载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轿车起火;二是受害人购买的轿车存在质量缺陷,燃料泄露是起火的原因,起火后车门打不开致使受害人被烧死在车内。那么,一审判决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责任主体也是两

9、个(本案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装载机驾驶员苗帅强),而判决却是让一个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显属不当。一审判决也认定,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这一结果,汽车的质量缺陷系直接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间接原因,然而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它们二者是直接结合,抑或是间接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只判决汽车质量缺陷的责任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的丧葬费和80%的死亡赔偿金和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虽然判决书中并没有明确另外20%的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但从判决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认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来看,一审判决是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被

10、告对原告死亡赔偿金20%的责任。一审判决的这种处理存在的问题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规定,死亡赔偿金已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2)没有适用有关共同侵权的法律认定共同侵权责任显属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并据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却忽略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装载机的驾驶员苗帅强,是交通事故和汽车的质量缺陷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

11、生。 (三)笔者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见解 本案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必要。本案中,两个责任主体之间显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问题在于,交通肇事和质量缺陷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是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这是一个很难辨别的问题,已经有学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是难以区别的,认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就差一个字,其他表述都完全一样,实践中无法判断。[1]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

12、权法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1]台湾地区多有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乃是关联共同。譬如,有学者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矣。[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2]共同加害行为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所谓“共同”,不以共同侵权行为人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15页 3]借鉴这些观点

13、结合案情,笔者认为本案被告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交通肇事者苗帅强过失行为系直接结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理由有二:(1)本案被告和苗帅强主观上均有过失,但并非共同过失。本案被告的过失表现为,在汽车的制造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使所造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关于乘用汽车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苗帅强的过失表现为,他驾驶装载机系无照驾车且肇事后逃逸,交警队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苗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引发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结合”则指数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各行为对损害后果之发生分别产生作用。

14、[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2页 4]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碰撞已经造成受害人左额部及双腕部骨破裂以及左胸腹部破裂伤,同时也是车辆起火的一个直接原因,而车辆的质量缺陷是车辆起火的另一直接原因,再者质量的缺陷还导致大火难以扑灭,车门不能打开,受害人不能逃生,施救困难,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可见,交通事故和质量缺陷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可分割地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引发本案惨剧发生的原因。 故本案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定为本案被告和苗帅强

15、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认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依此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三、导致车辆损毁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一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判决的法律适用 一审判决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窦佰军、李伟萍、李丽华因车辆报废损失费70912元(按评估损失177280元的40%)、评估费4500元,其法律依据前面已有列举,只是一审判决并未区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与财产损害的的法律规定。它判令被告承担车辆报废损失费40%的理由是“考虑到其车辆损失既有碰撞的原因,又有火烧的

16、原因,故应根据两者责任并按实际车损价值合理判定。”亦即认为造成车辆报废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交通事故,一个是汽车的质量缺陷。至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判决没有涉及,所以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由于汽车质量缺陷导致汽车碰撞后起火且难以扑灭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本案被告承担,占整个车辆损失的40%。这里我们不讨论上述责任比例的确定是否合理,而是要搞清汽车质量缺陷引发的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检索上述为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支持汽车质量缺陷引发的赔偿责任判决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因为《中华

17、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解决的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产品的销售者还是生产者的问题,该法第四十四条解决的是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问题,而该法第四十六条是对何谓产品缺陷的界定, 第四十一条是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有适用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适用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余地,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范围的规定,对本案财产损害赔偿无适

18、用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则上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唯后者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作为例外,使该解释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因侵权遭毁损的汽车并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 (二)对一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判决法律适用的评价 首先,对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

19、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因产品质量导致的民事责任无论是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都有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余地。[5]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在学界几乎是没有争议的。尽管有学者认为“商品制造人生产具有瑕疵之商品,流入市场,成为交易之客体,显已违反交易安全义务”(王泽鉴:《民事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其中违反交易安全义务是指行为的违法性而言,并非指过错而言。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界是有争议的,有认为是过错原则,有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人为是无过错原则。笔者认为《合

20、同法》第107条、第121条已显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且《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也有适用于违约责任的余地。 5]其次,笔者认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适用于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指出,生产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并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损害。该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对象与第四十一条相同。本案中原告诉求赔偿的财产损害恰恰就是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当然不能

21、适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笔者对涉及财产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见解 1.一审判决存在认定责任竞合泛化的倾向 要准确地对本案财产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首先就要搞清楚产品质量引发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属性和种类。要客观的认识到,产品责任是由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制造者责任与销售者责任交结形成的复杂网络。[6]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乌里希·德洛布尼希主编,吴越等译:《欧洲合同法与侵权法及财产法的互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6]所以,不能把产品责任简单的归结为合同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合同法》颁布之后,第1

22、22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对这一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认定责任竞合泛化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界限模糊的倾向,本案一审判决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汽车)自身损毁赔偿责任都认定为侵权责任就是这种倾向的具体表现。本案中,由产品缺陷引起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自无疑问,但是产品缺陷导致缺陷产品自身的毁损灭失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调整范围,上述两条是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非常明确的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显然,缺陷产品自身的毁损灭失并不构成侵权责任。

23、 2. 缺陷产品自身毁损应属纯粹经济上损失,应适用合同法,以瑕疵担保责任来救济 纯粹经济上损失,系英文的pure economic loss。关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尚无清晰的概念。《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上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将其名下之各类型的损害置于赔偿范围之外,具有其技术工具的意义。[7]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7]但是,客观上契约

24、责任往往成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救济途径。 关于商品瑕疵所致的损害中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可举一例说明。甲向乙购买丙制造的汽车,该车机件具有瑕疵,甲因车祸受伤,手表损毁时系权利遭受损害。至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其主要情形有五:(1)汽车具有瑕疵而减少价值;(2)为修缮汽车瑕疵而支付费用;(3)汽车瑕疵不能使用,丧失营业利益;(4)汽车本身因车祸而毁损灭失;(5)甲转售该车于丁,须对丁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8]王泽鉴:《民事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8]商品具有缺陷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因而毁损灭失,其缺陷于移转所有权时既已存在,不能认为出卖人或制造者侵害买受人的

25、所有权,被害人不得依第184条第1项前段[9]这里是指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前段,内容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9]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商品因其本身所具缺陷而减少价值、毁损或灭失,应如何救济,涉及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契约在规范特定人间的信赖与期待,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与风险的承担,法律的功能在于补其不备。侵权行为法在于规范一般人间的关系,旨在保护权益(尤其是人身权或物权)不受他人侵害。因商品伤害自体而生的经济上损失,其范围不易确定,原则上应由“契约法”加以规范。[10]王泽鉴:《民事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26、98年版,第249页 10]对商品瑕疵造成自身毁损、灭失的民事责任进行比较法上的观察,发现多数国家都将其排除在产品质量责任之外,而依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救济。英国于1987年颁布、1988年3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缺陷产品如未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害,即仅缺陷产品本身发生损害,则受害人不能根据该法起诉,其唯一补救方式是违约责任。[11]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11]依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限于制造物的缺陷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的场合。即只适用于制造物的缺陷造成的损害中的所谓扩大损害的场合。不适用于制造物的缺陷造成的

27、品质损害—瑕疵损害的赔偿。[12]于敏:《日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5页 12]依据《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条A,严格责任适用于“对适用者或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有形伤害。然而,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仅仅造成了该产品自身的损坏,那么使用者或消费者可能不能依据侵权法请求赔偿。[13] [美]文森特·R·约翰逊著,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13]德国民法的传统见解一向认为,产品有生产或设计上的缺陷,而此项缺陷于产品流通进入市场时即已存在,买受人所取得的是一个自始具有缺陷产品的所有权,就概念而言,不能认为构成所有权的侵害,

28、仅发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或制造者请求损害赔偿。[14]王泽鉴:《民事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14] 综上,具体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由于汽车瑕疵造成自身毁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时,还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苗帅强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一部分,并因受害人的与有过失,减轻苗帅强的赔偿责任。如此,分析本案被告因质量缺陷(瑕疵)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的状态,就不是责任的竞合,而是责任聚合,即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多种责任,受害人亦将实现多种请求权。[15]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15]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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