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可1、法律依据实施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行政许可依据以下法规、技术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5)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质技监认函200046号)(6)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实施机关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3、负责部门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具体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承办。其中
2、技术能力评审工作由指定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1实验室部机构管理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审查评审报告、授权文件起草、发放证书、建立档案,并负责有关授权咨询的解答。2评审机构负责安排现场评审,负责技术评审报告的编制。4、目的为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明确授权工作责任,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的有效实施5、受理条件(1)有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能够在规划的技术领域内开展检测工作;(2)国家质检中心所依附的母体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
3、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3)国家质检中心所依附的母体单位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国家质检中心所依附的母体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5)国家质检中心所依附的母体单位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6)国家质检中心所依附的母体单位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6、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一式三份)机构筹建批准文件(首次申请)挂靠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或独立的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等。7、
4、相关记录在受理、评审、审查、批准、发证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1) 审查认可申请书;(2) 审查认可评审报告;(3) 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4) 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5) 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6) 办理计量认证标准变更申请及备案表;(7)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8)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0) 授权证书及附表8、收费标准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9、审批流程1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机构管理处2申请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授权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书中要求的附件材料(1套)。申
5、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3受理3.1审查申请材料认监委实验室部机构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3.2受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3.3不受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技术评审4.1安排评审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4.2评审结果的上报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
6、术评审结果。5审批5.1审核评审材料机构管理处接到评审报告后,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在5日内按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审批表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实验室部主任。5.2起草授权文件机构管理处根据部主任意见,5日内起草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5.3履行审批手续实验室部将授权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认监委领导审批,。授权文件寄送有关单位,并按委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存档。5.4发放证书机构管理处负责打印授权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55材料存档机构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6公布获得授权的机构名称、地址、授权
7、证书编号、授权项目、授权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7扩项、变更授权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扩项。如果要求扩项的检测项目是与原已有检测项目方法相同或近似的,可直接申请授权。实验室部在征求原评审组和评审机构意见后,可进行扩项、变更。8复查换证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授权单位不能继续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10、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1内部工作监督1.1监督职责实验室部领导负责对
8、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认监委领导对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接受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及认监委法律部的监督。1.2监督方式1.2.1受理、发证情况监督实验室部领导对受理、审批的程序、工作的时间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审批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1.2.2征求意见定期对申请人发放意见表,征求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2.3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2评审工作的监督实验室部对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3.1每年对获证机构进行年审备案。3.2在三年有效期内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的日常监督评审。3.3每年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或部分获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4问题处理4.1程序性问题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实验室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作出处理。4.2工作失误问题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及时纠正。4.3违反纪律问题违反纪律问题,按照总局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