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DQ-02-2013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群众性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员创新战略,坚持创新与实用相结合,规范群众性创新管理,激励群众性创新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群众性创新主要是指包括工会管理的群众经济技术创新及团委管理的五小科技项目。第三条 群众性创新成果归公司和研发单位所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27日司、集体企业单位)的群众性创新管理工作。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合作等单位群众性创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2、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及群众性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工会职责:主要负责群众经济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开题设计、运行监督、验收评定、成果应用及奖励的管理工作,确保全程符合HSE管理要求。(二)团委职责:主要负责五小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开题设计、运行监督、验收评定、成果应用及奖励的管理工作,确保全程符合HSE管理要求。(三)科技与信息处职责:主要负责年度群众性创新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审批、预算审批,并参与项目的验收评定,协调推广奖励等活动。(四)财务处职责:主要负责本办法所指效益、利润等相关指标、账目的核算和管理。(五)人事处职责:主要负责奖金的认定和履行审批
3、程序。(六)群众性创新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主要负责本单位群众性创新年度计划建议、承担项目的立项论证、开题设计、经费支持与预算、组织运行、验收、经费决算、成果推广及效益核算等工作。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群众性创新项目计划编制。年度群众性创新项目计划编制采取公司推介、单位申报两种方式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由工会、团委组织公司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筛选,报科技与信息处统一形成正式计划并下达执行。第七条 立项论证主要包括立项的必要性、技术关键、推广应用前景、预期效益等方面。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应同时确定主要推广内容、推广范围、考核指标(包括考虑HSE的影响,涉及现场实验项目,要考虑HSE有
4、关要求和措施的落实)、进度安排、所需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工会负责群众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依据厂家加工实力和产品复杂程度按相关程序确定产品的加工厂家。产品类成果加工生产分为:公司内部加工单位生产、研发单位自己生产、合作研发的产品由合作方负责生产、委托公司外加工单位生产四种情况。凡列入公司推广计划的产品加工委托均由公司组织商谈确定。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九条 群众性创新项目经费来源根据成果属性确定。(一)单位自己应用的,由本单位申报,公司批准后,走本单位自主研发科技经费。对于重要的成果,公司视情况考虑给予部分支持。(二)能够进行全局性应用的,由公司科技与信息处、工会
5、、团委联合组织专家组,根据用户单位提出的需求和技术的适用性进行论证,同时对技术的成熟完善程度进行评价,进行必要的技术完善后组织推广应用,由公司支持一定比例的费用,应用单位从自主研发经费中支付其余部分。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使用、决算、结算等管理均遵照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全成本”核算。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化研发支出”科目单独归集;归集项目费用时不核算人工成本、折旧折耗,此两项费用在计算技术成果应用效益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五章推广应用奖励第十二条 群众性创新奖励坚持对研发及应用人员全面激励的原则。包括研发人员的效益奖励、产品生产与销售人员效益奖励、技术应用人
6、员效益奖励、优秀组织单位和管理人员奖励等。对于无直接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明显的成果,经专家评估认定后,也对研究及应用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本文所指社会效益包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健康安全环保、提升企业形象、提高队伍素质、取得间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快成果转化等方面。第十三条 群众性创新奖励资金坚持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第十四条 效益计算。技术成果应用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认证后,扣减相关成本费用(包括账务核算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固定比例计算得出的人工成本及折旧折耗、按照收入一定比例计算得出的相关税费),得到项目创造的效益额度。年度考核时按照项目成果应用创造(扣除提取
7、奖金额度后)的效益额度核调相关单位利润(增收项目)或成本费用指标(降本项目)。第十五条 按照群众创新项目创造的效益额度,以规定比例计算创新奖金和群众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用于投入群众性创新项目或相关活动等,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奖金的发放坚持公司统一管理、集中发放的原则。专项资金从其他业务成本中支出,支出额度群众创新效益计提额度(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收入税费-创新奖金。第十六条 产品销售类奖励分配比例如下:(一)公司内部单位加工销售。三年内,单位拿出该产品销售净利润的18%:10%用于奖励研发人员,3%用于奖励生产销售人员,5%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产品销售收入的其余部分纳入加工
8、单位的销售收入。(二)本单位负责加工与销售。三年内,单位拿出该产品销售净利润的17%:10%用于奖励研发人员,2%用于奖励产品加工人员,5%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产品销售收入的其余部分纳入本单位的销售收入。(三)与油田外单位合作研发成果由合作单位加工销售。三年内,无论销售到油田公司还是外部市场,合作方均应支付所获净利润的20%给油田公司:10%用于奖励成果研发人员,5%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5%作为专项资金。产品销售收入的其余部分纳入加工单位的销售收入。(四)公司拥有全部产权委托外部单位加工。对于公司支付加工费的,三年内,按公司自己销售税后净利润的15%作为群众创新活动
9、专项资金:10%奖励研发人员,5%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产品销售收入的其余部分纳入公司销售收入;对于外部单位加工后以产品形式销售给我公司的,三年内,加工方应拿出净利润的40%支付给油田公司:10%奖励给研发人员,5%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25%作为专项资金。(五)产品销售类奖励,原则上以20万元为上限。1在按照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的过程中,研发人员获奖达到上限,利润分成即行终止。2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成果,可以考虑适度突破上限,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做出特殊贡献的成果包括:应用后每年创利(含节约)达到2000万元以上,能够持续创效五年以上的;应用后直接创利(含节约)100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应用后直接创利(含节约)5000万元以上的。3研发人员达到或超过2人的,可以考虑适当突破上限,但突破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对于挂名等弄虚作假现象,查实后取消该成果有关的所有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奖励。(一)群众性技术创新成果在生产中获得有效应用,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应由受益单位拿出所取得效益中净利润的15%:3%用于奖励成果研发人员,2%用于群众创新社会效益类成果的奖励,10%用于奖励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统称为“推广应用人员”)。推广应用人员奖励的10%分解如下:1组织者:指对应用项目起到决定、协调、推进作用的人员,分配5%
11、。2技术人员:指在项目应用中负责技术落实的人员,分配2%。3应用者:指具体应用该成果的基层站队(机关为处室),分配3%。其中40%用于奖励成果应用终端的班组(机关为科室)人员,其余60%分配方案由基层站队自行拟定。(二)新技术推广应用类奖励,原则上以20万元为上限。1在按照成果推广应用所产生利润分成的过程中,推广应用人员获奖达到上限,利润分成即行终止。2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成果,可以考虑适度突破上限,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做出特殊贡献的成果包括:应用后每年创利(含节约)达到2000万元以上,能够持续创效五年以上的;应用后直接创利(含节约)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应用后直接创利
12、(含节约)5000万元以上的。3推广应用人员达到或超过2人的,可以考虑适当突破上限,但突破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对于挂名等弄虚作假现象,查实后取消该成果有关的所有获奖资格。第十八条 由产品销售利润、新技术推广应用产生利润中分成所得的专项资金,划入公司财务账目下、依照公司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创新奖金、专项资金必须由科技与信息处、工会、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创新项目论证评估后,共同确定拨付使用,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奖金的考核与分配由工会牵头,科技与信息处、团委、财务处、人事处配合。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奖励办法(中油吉工发20074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工会 编 写 人:刘继军 审 核 人:米金余 批 准 人:张德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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