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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doc

1、企业一套表试点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一、从业人员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年(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从业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即单位的不在岗职工;(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的参军人员;(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外包合同人员。2.管理人员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

2、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要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4.劳务派遣人员 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填

3、报,而劳务派遣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5.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也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人员。注意:如果本单位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其全部劳动报酬仍由原工作单位负担,该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必须以月平均人数为依据,按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得到,不得用本季度或年末

4、人数替代。(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季平均人数=(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

5、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或:年平均人数=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7.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在岗职工人数。8.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人数。9.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其他从业人员数。三、工资总额1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订,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全部从业人员劳动报

6、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之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等。统计工资总额时,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如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工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按劳动统计原制度执行。11.管理人员工资总额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管理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一定

7、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1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与“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负担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各种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14.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与“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四、补充资料部分15.工程技术人员 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

8、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16.一级建造师 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

9、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17.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注意事项:1.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内。2.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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