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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doc

1、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内辐射区科技孵化器建设和运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86号),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

2、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1号)等规定界定的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基金是指从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用于参股投资和孵化器补助的资金。基金规模2亿元,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和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第四条 相关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甘肃兰

3、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会委托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对孵化器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一)起草《孵化器基金使用方案》; (二)编制发布《孵化器基金申请指南》; (三)受理孵化器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 (四)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孵化器运营评价结论; (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资金安排方案和运营评价结论; (六)对申报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跟踪检查; (七)年度结束后2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报

4、告孵化器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孵化器基金通过参股投资和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条件和能力提升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参股投资不超过1.5亿,后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参股投资通过股权投入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孵化器建设,对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新建或已建孵化器跟进投资,引导和支持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投资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各类科技孵化器。 第八条 补助类资金支持范围、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合

5、格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团队补助。对引进的优秀创业团队及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三)种子基金风险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每家创业种子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后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对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投入、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6、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 (五)创业导师补助。对科技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聘任一位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科技孵化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新型创业服务机构补助。鼓励传统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及社会团体新建创客咖啡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平台),根据创新孵化模式,服务广大创新创业者的工作情况,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后补助; (七)购买基础和技术服务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

7、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不高于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及项目)补助。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全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参赛企业(团队及项目),分别按照每吸纳一个优秀企业(团队及项目)补助10万元、5万元,每年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申报流程 第九条 科技孵化器基金的支持对象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在孵企业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8、 (一)在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在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近2年内在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其中,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新建、在建或孵化器场地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吸引若干科技企业入驻,形成一定规模; (五)已纳入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以及兰白试验区内的孵化器。 在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六)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科技企业; (七)符合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 已建成孵化器申请孵化器基金参股投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管理机构应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

9、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三)管理团队健全,服务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 (四)综合型孵化器应具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孵化场地在孵企业8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在孵企业50家以上; (五)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10、 (六)孵化器管理机构股东结构清晰合理。 新建(在建)孵化器、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孵化器基金参股投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应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三)孵化器(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已经完成,应在2年内投入使用; (四)孵化器(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清晰,符合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方向。孵化器(新型创业服务机构)规划物理空间充足,物理空间须长期由孵化器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并开展与孵化器相关的工作; (五)孵化器(新型

11、创业服务机构)招孵工作进展顺利,应与至少10家以上的科技企业(创业团队)达成入驻意向协议; (六)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的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经验的管理队伍; (七)孵化器管理机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股东结构清晰合理。 第十一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兰白试验区及省内孵化器建设需求,确定基金年度重点支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通过公开征集或组织策划等方式,开展基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定期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开展尽

12、职调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补助单位和资金支持额度初步方案,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基金总额5‰提取管理费,用于孵化器管理、尽职调查及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孵化器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6]4号)规定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科技孵化器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对项目

13、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年度检查和验收。要加强孵化器基金使用的管理,每年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纳入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通过有关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基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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