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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集团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1、北京某集团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需要,使经营者获得与基贡献、责任相符合的报酬,逐步达到经营者及其收入市场化,实现集团发展战略要求和2000年工作目标。依据北京市关于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各行业企业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旨在建立起经营者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挂钩考核、动态管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体现经营者责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第三条 年薪制是针对经营者群体的特殊性而建立的一种分配制度,是区别于政府官员和企业其它管理人员的分配制度。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积

2、极探索对企业其它管理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以岗定编,以编定人,以工作责任、绩效决定收入分配制度,应完全与经营者年薪制脱钩,具体办法各企业结合经营状况在实发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确定年薪标准的经营者是指集团全资子公司的经理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党委书记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的经理经本企业董事会认定也可以参照执行。工业系统中正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制成为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按本办法执行。改制后集团不控股的企业,2000年6月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再执行本办法;2000年6月底以后完成改制的企业,仍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只作

3、为计算经营者年薪标准的依据,年薪分别按改制前后任职月数计发,下年度企业等级及考核办法自行确定。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确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一、基本收入。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依据上年考核确定的企业等级按以下标准执行,按月计发。A类1级企业4500元;A类2级企业4100元;B类1级企业3700元;B类2级企业3400元;C类1级企业3100元;C类2级企业2800元;D类1级企业2500元;D类2级企业2200元。二、风险收入依据经营者所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综合计算确定,按年度发放。经营者风险收入=企业综合评价分分值。经营者风险收入分值由集团公司根据集团人均收

4、入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逐年确定。第六条 企业综合评价分的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分由规模评价分、效益评价分和其它增减分组成,按以下办法计算:综合评价分=企业规模评价分0.5+企业效益评价分0.5+其它增减分。一、企业规模评价企业规模评价依据完成产值和实现利润两项指标确定,分别按实际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评定分数。企业规模评价分=产值评价得分0.4+实现利润评价得分0.6。二、企业效益评价企业效益评价依据企业人均创利、工资总额利润率、产值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四项指标确定,分别按实际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评定分数。企业效益评价分=人均创利评分0.2+工资总额利润率评分0.2+产值利润率评分0.3+净资产利润率评分

5、0.3三、其它增减分。见辅助考核指标有关条款。第七条 企业规模评价和效益评价各项指标分均采用本档次内插入计分法,即在本档次内按比例计分。第八条 为促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较好体现不同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责任,客观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达到责任、风险、能力与收益相适应目的。企业等级按综合评价分确定,具体划分标准为:A类1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A类2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B类1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B类2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6575分;(含65分,不含75分)。C类1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60分以上;

6、(含60分)。C类2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5060分;(含50分,不含60分)。D类1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45分以上;(含45分)。D类2级企业:综合评价分在45分以上;(不含45分)。依据本标准确定的企业等级作为全体管理执行岗薪标准的依据。管理人员的岗薪标准随企业等级上下浮动,当年评定的企业等级作为下一年度企业管理人员岗薪标准执行的依据。第九条 对经营成果显著、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综合管理能力突出的企业经营者,除年薪外另行给予加奖,具体奖励办法是:1企业当年效益指标评价超过100分,全面完成各项挂钩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奖励由两部分组成:(1)以考核确定的年薪(基薪+风险收入)为基数,按企业职工人

7、均收入增长率给予加奖。(2)按效益指标实际得分与同行业平均得分增长率的一定比率加奖。效益指标实际得分按考核办法的“回头差”评分标准计算;奖励比例由集团公司另行确定。2当年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者,控股子公司由企业董事分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审定。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直接确定奖励额度。第十条 为比较充分的达到对企业经营成果考核的公正、公平、合理性,在对同行业企业实行统一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兼顾外部客观环境对部分行业企业的影响因素,2000年对客观原因对企业综合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特殊调节系数。第十一条 与经营者风险收入挂钩考核的生产经营责任指标:一、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当年

8、亏损的,取消当年经营者风险收入,并视亏损额度扣罚经营者累计延期支付额20%100%。企业当年未报亏损,但确因成本不实,事后审计确有亏损的,扣罚经营者全部延期支付额。二、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资产增值率指标为确保指标,各企业(单位)应确保完成,未完成时每差一个百分点,经营者风险收入扣减X%。三、为促进企业增资减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的水平。各企业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集团公司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每超一个百分点经营者风险收入扣减X%。四、为增强企业变现能力,提高营运资金效率,各企业流动比率应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低于规定标准时,每低一个百分点经营者风险收入扣减X%。

9、五、企业对外投资、参股的(不含集团内企业间的投资或参股),其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X%,低于X%时,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六、各企业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应按月足额上交集团公司,本月不能交清的企业扣减0.5分。管理费上缴额累计计算,本月上缴额首先作为弥补上月欠交额,剩余部分作为本月上缴额考核。年度累计管理费未交齐前,经营者风险收入暂不发放。七、企业应不断强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额管理集团确定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不应超支,超支时被额度扣减15分。八、企业发生各类事故时按下列办法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一)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的5%50%。(二)企业发生伤亡事

10、故时的扣减办法:1企业发生各类责任亡人事故时,每亡1人时扣减X元;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扣减。2企业发生群体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和死亡3人或3人以上)时,每亡1人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X元;每重伤1人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X元。(三)企业发生按经济损失计算的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时的扣减办法:1发生重大事故时视损失额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的5%10%。2发生特大事故时视损失额扣减经营者风险收入的10%50%。(四)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以上第(一)、(二)、(三)特征时,按上述办法中的最高额扣减,各项均不重复计算。九、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应用指标应按要求完成,超额完成或完不成时另按考核办法增减

11、经营者风险收入;具体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十、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作好综合治理,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评结果按经营者风险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罚。具体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支付与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是其年度全部劳动报酬,收入水平(含基本收和风险收入)统一由集团公司确定,除此以外,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违者除扣发当年全部风险收入外,还将作为违纪行为由集团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经本办法考评的经营者年薪中的基本收入由企业自行支付,风险收入由集团公司支付交通知到企业。参照本办法

12、执行的股份制企业经理、书记的年薪可依照本办法的考评结果由企业董事会确定,本企业自行支付。各种报表、台帐以及应扣缴的各项保险费用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均由经营者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企业向集团公司报告的经营成果必须真实可靠发现瞒报、虚报的将严肃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罚累计延期支付额,具体比例视情况另行确定。第十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度收入延期支付办法。自2000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经营者当年风险收的50%和奖励收入的全部延期支付,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两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四章 试行与考核相

13、结合的经营者准出制度第十六条 完善约束机制,试行与年薪制考核结果相结合的企业准出制度。为确保集团各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约束与监督机制,利用年薪制办法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考核手段,依据对企业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试行企业准出制度。一、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均比上年大幅度降低,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当年出现亏损,说明该企业已处于集团同行业平均发展水平以下,应对其经营者提出预警(相当于黄牌警告)、预警期半年至一年。预警期满企业综合考评结果仍无明显提高,或达到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则应对该类企业进行全面稽查与审计。二、依据稽查、审计结论,结合集团公司综合状况,实施更换经营者、企业撤销、分立、合并等准出制度。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其完成的各项指标均与本企业合并计算,发生事故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额度扣减。本企业不控股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完成的各项指标不合并计算,发生的各类事故也不扣减。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集团公司已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办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北京市统一办法或有关精神不符时,由集团公司另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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