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加班加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加班加点管理和有效控制加班工资发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湖北石油高管公司员工加班加点的规定,加班工资的核发原则,加班承包工资额的核定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公司员工加班加点管理。第二章 加班加点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与职工本人协商,将加班加点的理由、时间长短等加以说明,方可安排职工加班。第五条 对职工加班加点实行严格管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办事)效率,把工作任务在正常工作日完成,尽量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者,应由本部门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2、第六条 对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确有困难的部门可适当核发加班工资,但在数量上要加以控制,确保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第三章 加班工资核发原则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发加班工资,其它情况由部门安排补休。(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不能间断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遇到严重威胁,需紧急处理的。(五)对管理部门、多经管理人员实行工作时间加工作量考核标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本职工作加班者不核发加班工资。(六)当月缺勤10天以上者,不得享受加班工资
3、。(七)生产运行人员,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依据考勤核发。(八)因生产设备检修无定期,生产专工、生产检修人员实行年加班工资总额承包,年底结算。(九)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法定节日需安排加班时,事先写明事由和人员名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加班工资。(十)实行加班工资定额发放的人员,法定节假日不再另核加班工资。第四章 承包加班工资额的核定第八条 实行加班工资承包的部门年加班加点工资的控制额,由人力资源部按每年12月末部门在册职工1个月的岗位、技能工资之和乘以部门系数确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全年包干使用办法。第九条 部门加班加点工资系数,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及劳动量
4、,设备故障发生频率,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值班人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随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第五章 承包加班工资的使用第十条 部门在公司批准下达的全年加班工资控制额以内,自主均衡使用。超支部分在部门奖金中扣除,节余部分由部门年终一次使用。第六章 加班工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使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为人力资源部。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合理使用加班工资,把加班工资确实用于公休日的应急工作。对加班工资使用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第十三条 部门领导原则不超过本部门平均水平,专工领取的加班工资,全年不得超过本人1个月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标准;班长领取的加班工资,全年不得超过
5、本人月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标准的2倍。第十四条 部门年加班工资不能超额使用,从超额当月起停发该部门加班工资,并考核部门负责人2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第十五条 部门全年加班加点工资节余部分,在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部门提出发放名单和支付理由,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一次使用完毕,部门不得截留。节余加班工资原则上应考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付换休积累较多职工的加班工资,减少部门的换休数量。(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安排享受公休假职工的补偿工资。(三)奖励在部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职工。第十六条 部门职工每月需支付加班工资时,按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考勤汇总表中注明加班加点的类型,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后
6、,随工资一起发放。第七章 加班工资核发标准第十七条 安排职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工资150的日(或小时)工资报酬。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工资200%的日(或小时)工资报酬。第十九条 安排职工在法定节日工作,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工资300%的日(或小时)工资报酬。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期间。(二)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者。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执行,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文字解答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12月01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