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分类 工程项目的种类繁多,为了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划分 工程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建设的工程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
2、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改建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恢复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项目。 2.按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项目可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3、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项目; 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目;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目等; 商业建设项目。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项目。 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 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
4、产性工程项目。 3.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以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
5、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工程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 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工程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更新改造项
6、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否则为限额以下项目。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 4.按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 工程项目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竞争性项目。主要是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其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基础性项目。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
7、模的支柱产业项目。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体进行投资,同时,还应广泛吸收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 5.按项目的投资划分 工程项目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又可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水利、电力、铁路等项目基本都属于经营性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一条龙管理。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项目。学校、医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楼等项目都属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