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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doc

1、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国家计委、财政部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 粤价函2004477号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1)框架(含砖混)结构国家计委、财政部平方米2(2)高层建筑国家计委、财政部平方米2.5(3)超高层国家计委、财政部平方米3.2广

2、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

3、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

4、。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

5、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1报建费取消(1)工程费1万元以下元/宗5(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元/宗40(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元/宗90(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元/宗115(5)工程费

6、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元/宗370(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元/宗750(7)工程费超1000万元以上元/宗1000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1)乡镇规划5%暂不调整(2)管理区(中心村)3%取消3建筑企业管理费2002年(1)基建工程工程总造价4%2%(2)维修工程工资额2%-3%1%-1.5%2003年底前取消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暂不调整(1)初始登记宗90(2)转移登记宗不超过80(3)变更登记宗不超过80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粤价20001

7、57号文执行暂不调整7公证费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1)广州投资额小区建设项目6%5.5%零散建设项目12%11%(2)其他地区5%4.5%9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统一为1%(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0.8%+0.3%(2)其他地区1%+0.3%10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3%1.4%-2.1%11房屋拆迁管理费补偿安置费用0.3%-0.6%0.2%-0.4%1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作量(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1.5%1%(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2%1.4%(3)小城市(县

8、、县级市)2.5%1.7%13劳动合同鉴证费份5元3元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工程造价0.2%0.14%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价款或酬金1%0.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70号省建委: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函1993307号)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审批权属国家计委财政部,我省只能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任务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9号文的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大城市千分之

9、.,中等城市千分之,小城市千分之.。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实施监督的均不得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

1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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