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 粤价函[2004]477号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框架(含砖混)结构 国家计委、财政部 平方
2、米 2 (2)高层建筑 国家计委、财政部 平方米 2.5 (3)超高层 国家计委、财政部 平方米 3.2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
3、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
4、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6、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1 报建费 取消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元/宗 5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元/宗 40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元/宗 90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元/宗 115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元/宗 370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元/宗 750 (7)工程费超1000万元以上 元/宗 1000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1)乡镇规划 5% 暂不调整 (2)管理区(中心村) 3% 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2002年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4% 2% (2)维修工程 工资额 2%-3% 1%-1.5%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暂不调整 (1)初始登记 宗 90 (2)转移登记 宗 不超过80 (3)变更登记 宗 不超过80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
8、价[1997]6号文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157号文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 (1)广州 投资额 小区建设项目 6% 5.5% 零散建设项目 12% 11% (2)其他地区 5% 4.5%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统一为1% (1)广州、深圳、汕头、珠
9、海、佛山、中山、东莞 0.8%+0.3% (2)其他地区 1%+0.3%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1.4%-2.1%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0.2%-0.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作量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1.5% 1%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2% 1.4% (3)小城市(县、县级市) 2.5% 1.7%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份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 0
10、2% 0.14%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0.7%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费(1)函[1994]70号 省建委: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函[1993]307号)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审批权属国家计委财政部,我省只能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任务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9号文的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大城市千分之
11、1.5,中等城市千分之2,小城市千分之2.5。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0.5-1,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实施监督的均不得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12、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