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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人保分公司聘请公估人管理办法.doc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文稿纸(续页) 2009年漳州分公司聘请公估人管理办法 鉴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规范管理我司查勘理赔工作委请公估人的聘请原则、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聘请公估介入原则 一般出险赔案属以下类型方可考虑委请公估介入: 1、出险标的技术含量高,查勘定损专业技术强,且聘用行业专家仍无法解决的。 2、出险原因较复杂,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不明确或者保险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的; 3、事故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报损金额高且定损难度大,或定损上双方存在严重分歧,以我司理赔能力不能尽快解决的赔案。 4、保险合同中(包括共保协议或再保险合同条款)中

2、有要求或有约定聘请公估机构的赔案。 二、聘用公估机构原则 1、共同聘请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聘请公估机构。 2、择优聘用原则。可在本公司约定或比较熟悉的公估公司中通过竞标等市场运作方式,择优录用一至两家保险公估公司作为我司长期合作单位,挑选原则既要看其资质和报价,更要考虑其能否提供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保险公估服务。 3、节省费用原则。赔案处理要以公司内部查勘理赔力量为主,聘请公估机构为辅,在自身专业技术力量不足以处理时方可考虑聘请行业专家协助。聘请了公估机构后,对公估人再提出的外聘专家或部门鉴定事宜的,要慎重对待,以合理控制理赔费用的支出。 三 公估机构聘请和使用程序 1

3、聘请上报。出险赔案按其所授权的理赔权限,依上述规定确实需要聘请公司机构的,必须事先填报《聘请公估机构申请表》至市公司理赔管理部,经同意后方可对外聘请;超市公司权限的,由理赔管理部上报省公司审批。 2、选聘公估机构应在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保险公估人中择优聘用,实现聘请公估工作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3、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公估人三方共同签订《保险公估机构聘请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细节,并将该合同作为赔案文件的组成要件之一。 4、认真跟踪公估人工作开展进程。聘请公估的赔案,承办该案件的公司或理赔中心应指定一至两人作为此公估业务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协助和督促公估机构公正客观

4、定损。对重要或复杂案件,应要求公估出具阶段性报告,我司接到公估报告必须及时审核或汇报会商,提出我司进一步的核赔意见。今后凡是聘请公估的赔案,我司查勘报告必须阐述跟踪公估工作进程的内容。 5、实行年度公估工作情况评估制度。由市公司理赔管理部对签约公估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我司的评估结论或要求和希望及时向公估机构反馈交流。市公司还可对聘请公估业务实行两年或三年一竞标制度,使我市的聘请公估工作进入良性循环态势。 四、 聘请公估付费标准 1、公估付费一般应在本标准之下(详见下表): 核损 金额 < 5万元 ≥5万元 < 10万元 ≥10万元 < 20万元 ≥20万元

5、< 50万元 ≥50万元 < 10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200万元< 500万元 ≥500万元 < 1000万元 > 1000万元 收费 标准 3000元 5..5% 5% 4% 2..5% 2% 1..5% 1..2% 另议 2、上述“核损金额”指剔除不属于承保标的损失,扣除残值折旧后的余额,但不扣除不足额比例分摊和免赔额。 3、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电话、传真、复印等办公费用;常规工程师(包括外聘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未经我公司事先同意,不再另行计算差旅费、专家费和检测费。 4、如经公估人利用专业的技术拒赔成功的

6、案件,可按事故核损金额和以上标准上浮20%-30%收费。 5、拒赔成功的金额及免赔额范围内的金额指定(核)损金额扣除残值、折旧和非保险标的等的余额计算公估费。 6、根据公估案件的技术难易程度及工作复杂程度,经与委托人协商后,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20%。 7、代为处理残值可按损余物资价值的15%-20%收费。 五、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未经报批而擅自聘请公估机构的做法;或超标支付公估费用的责任人,我司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屡犯不改或金额较大的赔案,将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相关注意事项 1、委聘公估机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先在委聘协议上签字盖章,一般至公估结果出来后,我司方在委聘书上签字盖章。 2、案件的相关材料由我司留存,必要时,我司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给予公估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原件送交公估公司。 3、公估机构对于我司的相关商业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泄露外传。 4、公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我司合法权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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