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协助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2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权责 2.1 公司各级反
2、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级机构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2.2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是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2.2.1 制定、修改总公司或分支机构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实施细则; 2.2.2 组织、协调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各项工作; 2.2.3 调查结束后,起草或组织起草相关调查报告,并向总公司或分支机构领导汇报; 2.2.4 留存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
3、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相关文件,并归档保存; 2.2.5 其他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管理工作。 2.3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职责。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2.4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的具体职责包括: 2.4.1 接受反洗钱检查人员、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说明情况,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2.4.2 提供被检查、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4、2.4.3 协助封存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2.4.4 客户要求将检查、调查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资金转往境外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2.4.5 其他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3 反洗钱协助调查程序 3.1 反洗钱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分为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方式。 3.2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反洗钱协助调查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3.3 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组如实提供掌握和知悉的
5、信息,具体包括: 3.3.1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3.2 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3.3.3 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3.3.4 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3.3.5 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3.4 反洗钱现场调查协助程序包括: 3.4.1 反洗钱调查组实施现场调查时,公司首先应确认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少于 2 人,并核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的,公司依法有权拒绝调查。 3.4.2 在确认调查组身份后,公司应当请调查组组长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
6、等情况。 3.4.3 公司应当如实提供《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载明的调查内容,并复印留存。同时,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在《反洗钱协助调查资料提供清单》(附表 1)上签收确认。 3.4.4 公司有关人员接受调查机构询问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核对《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对于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将调查人员确认签署后的笔录复印留存。 3.4.5 被询问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或调查人员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的,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将调查人员确认签署后的书面材料复印留存。 3.4.6 调查人
7、员要求封存文件、资料的,公司应当协助调查人员查点清楚,核对调查人员开列的《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内容,确认无误后,核对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同时留存一份调查人员确认签署后的《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 3.4.7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反洗钱协助调查牵头部门,由反洗钱协助调查牵头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3.4.8 总公司或各级分支机构在接到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立即冻结反洗钱调查所涉及账户,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 3.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3.4.9.1 接到中国
8、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3.4.9.2 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3.5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书面调查程序的,经办部门应当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工作。 4 反洗钱调查结束后续工作 4.1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接到反洗钱调查机构的《解除封存通知书》后,对已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4.2 调查结束后,公司各级反洗钱协助调查牵头部门应起草《反洗钱协助调查报告》,并向本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将反洗钱协助调查报告内容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4.3 反洗钱协助调查报告
9、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 调查机构名称; 4.3.2 调查人员姓名; 4.3.3 相关通知书名称及文号; 4.3.4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被调查原因; 4.3.5 协助调查过程情况; 4.3.6 协助调查结果; 4.3.7 公司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4.4 调查结束后,反洗钱牵头部门应当将协助调查所涉及和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4.1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4.4.2 《反洗钱协助调查资料提供清单》 4.4.3 《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 4.4.4 《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 4.4.5 《临时冻结通知书》 4.4.6 《解除临时
10、冻结通知书》 4.4.7 《反洗钱协助调查报告》 4.4.8 《解除封存通知书》 4.4.8 公司向调查机构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4.5 在中国人民银行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公司不得单方面终止向被调查客户提供服务。 5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提供检查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在检查结束后,比照反洗钱协助调查程序,完成后续工作。 6 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公司协助其他监管机构、司法机构调查涉嫌洗钱犯罪的,比照反洗钱协助调查程序、调查结束后续工作执行。 7 考核与保密 7.1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涉嫌
11、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工作考核构成相关员工合规管理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怠于履行相关职责的,应体现在员工绩效考核之中。 7.2 对于调查或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将有关信息泄漏给被调查客户、其他部门、机构或人员。 7.3 公司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向被调查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8.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8.3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反洗钱协助调查资料提供清单 附件: 反洗钱协助调查资料提供清单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机构: 被调查客户: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 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