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促进国有产权安全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字2012123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 公司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行备案制。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上报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备案。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上报国资委备案。
2、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资产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申报、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
3、例变动; (五) 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 资产转让、臵换; (七)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 资产涉讼;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行为; (二) 经
4、批准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开展的合并、资产(产权)臵换行为; (三) 经批准可依据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协议转让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针对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委托和备案申报: (一)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单位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单位负责委托和申报备案; (二)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负责委托和申报备案; (三) 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
5、资产的单位委托; (四) 改制项目原则上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拟改制单位应负责履行备案申报程序; (五)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年度投资预算和资产经营工作计划,每年 1 月底前上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年度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计划,作为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依据。 计划外项目应填报资产评估申请表(附表),应附经济行为方案内部决策文件,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结束资产评估工作后,应及时逐级申报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各公司负责备案的项目,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
6、效期届满前 4 个月向集团公司申报备案;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公司本部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资产评估备案手续时,应逐级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二) 资产评估结果逐级审核意见或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三) 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四) 基准日审计报告; (五) 其他按照集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应上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确认申报材料齐备完整后,在确认最终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同申报文件中的经济行为方案一致的基础上,按集团公司要求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并上报至集团公司。
7、如经济行为方案出现重大偏离影响评估的有效性,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相应经济行为已列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项目,应将资产评估结果连同经济行为方案一同逐级上报,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逐级审批或上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产权登记、股权设臵、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和实施依据。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资产评估报告在基准日后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过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四章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8、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境外企业,是指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在我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企业发生应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并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转让,或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转让时,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并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确
9、认的专业资质;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 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 第五章 评估机构选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定期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应选用名单内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评估人员共同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不因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备案手续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
10、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并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一)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 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 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 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 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 评估工作底稿;
11、 (八) 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 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 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 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 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按情形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
12、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委托方应及时终止其执行该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附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经济行为类型: 被评估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委托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 项目背景和 经济行为方案 (空白不够,可另行附页) 评估对象和 评估范围 账面值(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 评估工作计划安排 产权持有单位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 (部门盖章)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估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申报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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