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助理学校勤工助学家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勤工助学管理体系,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家教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家教提供更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勤工助学管理特色,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勤工助学形式开展的家教,学生勤工助学家教是校外勤工助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的重要实践。学生以无偿志愿、自主创业等形式进行的家教活动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学生助理学校作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对学生勤工助学家教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完善服务,自主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我校勤工
2、助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四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家教工作须在学生助理学校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
第五条 注册要求
1、 绩点不低于3.0;
2、 有至少一个月的家教经验。
第六条 未满足以上要求的申请学生,须先参与学生助理学校勤工助学家教培训,经审定合格后方予以注册。
第七条 学生助理学校为注册教员颁发家教资格证,学生须持证参与勤工助学家教工作。
第三章 开展形式
第八条 学生可自主选择参与学生助理学校安排的家教岗位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家教岗位。
第九条 学生助理学校为注册教员提供教员培训课程和经验分享平台。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教员每
3、开始一份家教工作都必须向受教方出示学生助理学校家教资格证,工作期间须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助理学校家教服务记录单》中如实填写此次家教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在该份工作结束后提交至学生助理学校,以作日后勤工助学时长考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教员进行的家教活动属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助理学校家教服务记录单》中记录在案的工作时长可参与勤工助学时长认定,作为本科生评优评奖励志助学模块加分项依据。具体以《勤工助学时长认定工作开展细则》说明。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十二条 学生助理学校可根据学生需求提供三方家教协议,关于每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待遇等经各方协商后写入协议,以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参与学生助理学校提供的家教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若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学生助理学校提出申诉进行权益维护,学生助理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教员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参与其他渠道获得的家教岗位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参照协议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助理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