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催告函X有限公司:贵我双方于 2010 年 10月就贵司承租我司位于x号二楼屋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 3.2条约定,该房屋年租金72万元,支付方式为季付,先付后用,首期租赁费支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前。根据上述约定,贵司应在2010年10月25日前向我司支付首期租赁费用18万元,但贵司一直拖延支付,我司曾数次向贵司催款未果,贵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履约的原则,望贵司自收到本函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未付,我司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3.2条、第五条的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付款义务。特此函告!X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5日联系人:联系电话: